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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不能太离谱

2014-03-29段志锦

当代工人(A版) 2014年3期
关键词:房产交易撤销权低价

价格不能太离谱

编辑:在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这种明显压低价格的房产转让行为合理吗?

段老师:法律规定,债务人和第三人如果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那么债务人和第三人必须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同时,在客观上积极实施了损害债权人的行为,已经或即将严重危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本期故事中,债务人王哲以低于市价100%还要多的价格,将房产转让给其妹夫付庆林,表面上是为了规避税费,但该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同时,鉴于交易双方的特殊亲属关系以及在涉案房产交易中的利益一致性,因此可认定该转让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的非正常交易。

编辑:面对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时,陈锋对这种不合理转让行为有什么应对措施?

专家观点

段老师:这主要涉及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问题。撤销权必须满足于三个条件: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人民法院才可以撤销。

具体到故事当中,上一个问题已经回答了存在行使撤销权的第一个要件,再看其他要件。1.涉案房产转让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王哲和陈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早已存在,王哲在尚未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转让涉案房产,积极实施的转让涉案房产的行为,客观上减少了其自身的责任财产,危及债权人陈锋的债权实现。2.受让人付庆林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已经查明,王哲与第三人付庆林系亲戚关系,双方长期以来都有较为密切的经济往来,付庆林也帮助王哲实现过此类行为,可以推定付庆林对此次不合常态的房产交易行为目的知情。因此可以认定,第三人付庆林在涉案房屋交易中存在主观恶意。

三个要件都具备,陈锋可以要求法院行使该项房产交易行为的撤销权,依法维护自身债权的实现。

(本期专家:段志锦,东北财经大学教师)

本栏责编/杨宇fx1983@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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