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信息公开与保密
2014-03-28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栗燕杰
中国工人 2014年10期
关键词:信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博士 栗燕杰
《社会保险法》一方面明确社会保险知情权属于社会保险权利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设置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信息的保密规范。社会保险领域的信息公开,既可作为行政信息公开的一个专门领域而具有其一般属性和议题;也因社会保险而具有社会性和特殊性;部分信息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的公开,带有劳动法域的属性。特别是,参保人、用人单位的个体性社会保险信息,既要确保向当事人的公开知情,又要针对一般社会公众加以保密。由此,社会保险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密带有综合性、交叉性,而成为值得关注研讨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信息公开的现有规范
社会保险的信息公开表现出综合性。既有带有公法属性、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范围,以政府信息形态的公开内容;也有民事平等关系属性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的公开内容。这使得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和知情权保障的议题,兼有公法和私法色彩。
社会保险中的信息公开机制,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表现为以下类型: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的公开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的公开,包括向劳动者个人的告知与在本单位内部的公开两方面。
《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3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既然个人享有监督所在单位缴费情况的权利,该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公开其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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