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监督面临的实践困境与化解路径

2014-03-27

关键词:主体监督

陶 鹏

(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郑州 450002)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人类社会的多重变革,虚拟公共领域日渐勃兴,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载体。网络监督的兴起迎合了虚拟社会中的市民主义倾向,解构并重构了原有的社会话语体系,监督内容和监督形式的创新,充分保障了各种公民权利的实现。然而,网络监督在具体实践中却表现出截然相悖的两极性,追求公平正义的正向效应与激化社会矛盾的负向效应共存共生,导致网络监督在困境中负重前行,引发出了关于化解网络监督实践困境的诸多思考。

一、网络监督的缘起与内涵

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权力失范现象之所以能够得到遏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监督的存在,更是由于“公民”这一最广泛监督主体的参与。就权力的本质而言,它源自于公民权利的让渡,运用权力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保障全体公民的根本利益。但是权力的实践往往会超越其产生的本源,出现多种异化现象。作为权力的授予者,公民需要参与权力的实践过程,以监督主体的身份全方位对公权力加以约束,从而在全体社会范围内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

现实社会中监督权利的行使,由于受到监督体制、政治环境、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制约,监督主体的参与范围和参与形式非常有限,对政府行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监督主要是以体制内的封闭式监督为主,公众的监督表达无法有效地输入到决策体系当中。理想与现实的落差消解了公众参与监督的热情,一些负面的社会情绪逐渐积累。受到社会转型的催化影响,多种社会矛盾集中显现,彼此间的冲突程度明显加剧,社会风险的爆发频率大幅增加,社会公众迫切需要监督权利的实践创新。虚拟社会的高度繁荣,拓展了现实社会中的公共领域,信息传播的壁垒被打破,普通民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利,互联网成为了公众进行监督实践活动的首选途径。根据人民日报与人民网关于“网络监督”联合调查的结果分析,有87.9%的公众非常关注网络监督,仅有2.8%明确表示不关注,在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人选择网络曝光[2]。近年来,无论是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华南虎事件、甬温线动车出轨事件、皮鞋酸奶事件、郭美美事件、天价切糕事件,还是涉及政府官员腐败的周久耕、杨达才、雷政富、孙德江、单增德等,都与网络监督的发展普及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说明网络监督的兴起,的确为公众开辟了一条行使监督权利的便捷途径,并正在受到社会各阶层的普遍重视。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大量应用,互联网已经进入了自媒体化的微时代,网络监督的实践范围进一步扩大,公民通过运用新媒体工具,随时检视着社会中的各种失范现象,网络语境下权力与权利的新型关系正在由此构建。

网络监督是社会公众行使法定监督权利的一种实践形式,与传统监督相比,网络监督的关注范围、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都得到了扩展。从网络监督的关注范围来看,几乎覆盖了当前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律等所有的社会层面,实现了全方位的立体式监督。从网络监督的主体范围来看,实现了由精英阶层到草根阶层的深度跨越,甚至连未成年人都进入了网络监督的构成主体,属于一种各个阶层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从网络监督的客体范围来看,公权力已经不再是单一的监督客体,普通社会个体的行为失范与道德失范,同样被纳入了网络监督的客体范围,网络监督通过制造具有强大社会压力的网络舆论实施社会审判,是信息时代舆论监督的形式创新。由此可见,网络监督包含了自上而下、平行交叉、自下而上的三种监督向度,与当代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高度契合,其自身的社会性、自发性、互动性、便捷性、高效性特点,造就了监督效果的超越性延伸。

二、网络监督实践的现实困境

(一)非制度化的实践现状制约了网络监督的作用发挥

网络监督是虚拟社会中的常态化社会实践活动,大规模的参与群体和多渠道的信息传播都需要有制度化的规范依据来确保网络监督充分发挥作用。受到多种客观因素的羁绊,目前我国的网络监督面临着多种制度缺失的实践困境,处于非制度化生存的尴尬境地。制度性缺陷导致网络监督体系不够完善,监督主体用随意性的态度看待网络监督,许多信息来自于社会个体在生活中的偶然发现,并没有针对某一现象或问题进行持续、系统的监督,属于偶发性的作用发挥。网络监督主体受到非制度化的困扰,难以正确把握实施监督的方式和尺度,不可避免地会在拓展的监督权利面前产生迷思。又加之现实社会中制度规范的框架作用在虚拟空间中就被极度弱化,普通社会公众参与网络监督的安全感大幅提升,部分监督主体使用超越制度规范的非常规手段实施监督表达,无形中放大了社会风险。帕特里夏·华莱士曾经说过:“一旦人们相信自己的行为不会被追到个人头上,他们就会变得不那么受社会习俗和戒律的约束。”[3]但是网络监督中的安全只是相对现实环境而言的安全,若缺少了制度的保障,网络监督同样会受到现实社会力量的干预。为了追求理想化的监督效果,监督主体会采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可是缺少制度化规范的监督信息扩散化传播会造成信息泄密,反而不利于事件和问题的处理。当某些网络监督没有获得及时回应,监督信息的扩散化传播会更加严重,经过二次传播的人为加工出现了失真的虚假信息。一些失去规制的监督行为开始滥用监督权利,严重的监督越位导致网络监督失灵,使网络监督的作用归于无效。

(二)情绪化的实践现状异化了网络监督的应用初衷

网络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是现实社会监督困境“倒逼”的产物,普通社会公众面对现实中的不合理现象虽然会感到不满,但又因力所不及而无可奈何,基于现实情况的考虑不得不选择沉默。网络监督为社会公众长期积累的消极情绪开辟了宣泄途径,情绪化的成分难免会掺杂在网络监督的表达当中,部分极端化的公众群体甚至把网络监督当成了社会情绪的发泄工具,异化了网络监督的应用初衷。情绪化的实践现状使得监督主体对监督内容和监督客体有着侧重性的倾向选择,在涉官涉富的网络监督中,公众的参与兴趣和参与欲望较为强烈,对那些自认为无关紧要的社会问题则漠不关心,参与热情迅速下降。尤其是在贫富阶层对立、官员腐化堕落的网络监督中,非理性情绪明显偏高,社会公众不能冷静客观地对待此类监督信息,监督实践活动的态度过于偏激和武断。在网络文化的个性化因素影响下,部分参与监督的公众使用耸人听闻的信息标题吸引他人注意,希望以此来获得个人价值的社会承认。这样的监督信息会对人的视觉和心理产生较大冲击,非常容易激发群体性的非理性状态,舆论氛围的变化和公众心理的波动导致网络监督朝着情绪化的实践方向发展,不断将其他社会公众裹挟其中,使网络监督主体陷入“集体无意识”的负面状态。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曾经对此做出过精辟的论述:“进入了群体的个人,在‘集体潜意识’机制的作用下,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本质性的变化。就像‘动物、痴呆、幼儿、和原始人’一样,这样的个人会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识,完全变成另一种智力水平十分低下的生物。”[4]情绪化的实践现状背离了网络监督的应用初衷,衍生出多种异化监督效果,反而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中的矛盾冲突和阶层冲突。

(三)娱乐化的实践现状降低了网络监督的公信效力

网络空间娱乐精神和快餐文化的泛滥,使得虚拟社会公众以娱乐心态对待周围的一切事物,一些网络监督实践活动成为了大众享受集体狂欢的载体。部分公众之所以会参与网络监督,并不是出于社会责任的感召或是自身的理性觉悟,仅仅是因为对事件的好奇心和围观从众心理。他们的监督缺乏严肃性,往往用娱乐化的语言进行评论、发布信息,经常会围绕监督内容和监督客体进行娱乐性的文化创作,对网络娱乐桥段与网络流行文体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越了网络监督本身。各种突出娱乐功能的移动媒介的运用,加重了娱乐化倾向对网络监督的困扰程度,其他公众在接收到娱乐化监督信息之后,往往会不经严谨思考辨识就戏谑化地加以评论转发,甚至会出于娱乐大众的目的进行二次创作,使网络监督信息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大为降低。一些公众对于网络监督的参与热情来得突然,去得迅速,个人兴趣成为了主导性因素。娱乐化的实践态度导致“集体不负责任”的负面影响逐渐蔓延,这让各个社会阶层不得不对网络监督的公信效力产生怀疑,重新审视网络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娱乐化的实践现状也让部分监督主体产生了自我放纵,他们以不同的人格在网络监督中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通过发表不同的监督意见满足自我心理需求,其中不乏截然相悖的意见表达。这种由娱乐因素引发的人格分裂会给网络监督带来许多问题,社会公众在参与网络监督时更加注重个人的体验感受,监督主体的社会责任感被严重消解,在造成网络监督实践活动混乱的同时,也让网络监督的公信效力大打折扣。

(四)自由化的实践现状弱化了网络监督的表达效果

虚拟社会相对宽松的氛围环境,为公民监督权利的自由行使提供了最佳空间,个体的自主性意愿成为了网络监督实践活动中的主导因素。由于社会公众的综合素养和价值取向各不相同,他们往往会根据个人好恶有选择地接受或发布信息,这就使得监督主体接收到的信息不尽完整。自由化的实践现状带来了监督意见表达的多样性,社会公众以此进行自我理解并加以判断,必然会导致网络监督意见表达产生分歧和对立,网络监督的表达效果由此弱化。新媒体的普及助推了监督主体的思维发散和观点分裂。当具有相同思维、观点、意见的个体汇集为群体,这种因自由化监督实践产生的分歧和对立更加严重。不同群体之间相互进行指责,其意见表达不再基于社会的整体角度和公共的整体利益,而证明自身意见以及维护群体意见的正确性,则变成了网络监督所要实现的表达效果。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些参与监督的网络群体走向了极端的自由化,追求绝对的自由化意见表达,监督言论、监督方式突破了应有的社会底线,制造出社会风险极高的网络群体事件。英国自由主义大师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曾经指出:“一切意见是应该允许其自由发表,但条件和方式上须有节制,不要越出公平讨论的界限。”[5]然而,自由化的实践现状使网络监督偏离了公平正义的维度,滥用自由产生了网络暴力现象,部分社会公众的权益受到侵害。网络监督的这种负面表达效果,让许多社会公众对网络监督产生了畏惧、抵触、躲避的心理,开始关注网络监督意见表达中的偏颇,在事实上造成了网络监督表达效果的弱化。

三、化解网络监督实践困境的具体途径

(一)以加强网络监督文化建设为途径,营造公民参与网络监督实践的文化氛围

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新兴的监督权利应用方式,需要为其赋予文化理念和文化内涵,用文化的批判、引导作用规范并调节网络监督的具体实践。从网络监督文化的定位分析,它是以主流社会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类型,应该具有理性、民主、法制、诚信、自律、包容的文化理念。目前的网络监督尚没有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文化范式,各种监督行为深受网络文化的熏陶影响。但是,“网络文化的运动不仅有泄压的可能性,也有增压的可能性,两者还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相互转化”[6]。在某些方面,正是由于网络文化并不理想的现状制约了网络监督的发展应用,造成了网络监督的实践困境。我国有着深厚的传统监督文化,《后汉书·荀彧传》中就已经对监督做出了描述。加强网络监督文化建设,应做到传统文化与网络文化、传统监督文化与网络监督的双重结合,为网络监督文化融入现代文化元素和历史文化传承,增厚网络监督的文化底蕴。网络监督主体需要以高度的文化自觉来对待网络监督文化建设,从精英阶层到草根阶层,都必须正确地认识网络监督文化的功能和作用,明确自身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在虚拟社会中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监督文化氛围。“不因虚拟世界的隐匿性就放宽对自己的行为标准要求,尽量降低负面网络文化产品对自身网络行为的影响,真正在网络文化面前做到慎独自省。”[7]网络监督主体应经常性地对网络监督实践行为展开反思,检视网络监督中的失范现象,通过文化的规制构建监督主体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以此为目的进行的网络监督文化创新建设,符合信息时代的特点和现代社会的需要,文化中所蕴含的价值取向、行为标准将为监督主体的实践活动提供规范依据,引导网络监督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

(二)以加强网络监督机制建设为途径,完善公民参与网络监督实践的制度基础

网络监督遭遇的实践困境,与网络监督机制不健全有着较大关联,加强网络监督机制建设,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应在适度原则下进行相关的机制建设,既不能对网络监督实践活动视而不见,使用闪躲回避的态度被动应付,也不能一味地考虑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刻意限制网络监督权利的行使。正如理查德·斯皮内洛所说:“政府不能仅仅为了网络的秩序和稳定,对‘控制革命’反应过度,使用严格的法律或违反民主程序,操纵网络架构,损害人们的自由和人权。政府在尝试规制网络时,也必须谨慎从事。”[8]随着《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的实施,以及各种官方网络监督平台的建立,我国政府正在加强网络监督机制建设,为网络监督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并注重和社会公众开展网络互动交流。在此基础上,政府应首先从提升网络监督信息质量入手,分别建立信息甄别机制、信息汲取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通过这三种与监督信息质量相关的机制建设,建立严格的网络监督信息审查流程,防止不实信息或恶意编制的虚假信息误导监督主体,并及时对虚假信息和社会风险较高的言论进行澄清、说明和回应,确保真实的监督信息进入到网络监督体系当中,从源头上提高网络监督的实际效果。其次,为了保证网络监督能够有序进行,还需要建立官民联动机制、监督引导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官民联动机制将会让民间网络监督组织的作用得到重视,政府认真倾听来自于普通社会公众的声音,把传统监督和网络监督的力量、资源融合在一起,共同寻求现实问题的解决途径,使网络民主监督真正成为净化社会风气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通过监督引导机制,合理控制网络监督的节奏和步调,科学疏导监督过程中出现的负面社会情绪,并通过绩效评估机制衡量网络监督的实际效果,对滥用网络监督权利、破坏网络监督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三)以加强网络监督主体建设为途径,确保公民参与网络监督实践的具体效果

由于受到多种现实因素的制约,网络监督体系的覆盖范围相对有限,许多社会公众并没有参与网络监督的具体实践。即使是那些已经成为监督主体的社会公众,也会由于监督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网络监督的话语权存在强弱之分。著名社会思想家阿尔文·托夫勒曾指出:“各个高技术国家的政府所面临的一种潜在可怕威胁来自于国民分裂成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两部分,下层阶级和主流社会之间的鸿沟实际是随着新的传播系统的普及而扩大了。”[9]鉴于这种情况,在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互联网普及率的同时,应着重面向偏远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知识结构层次较低的弱势群体,加强网络监督方面的宣传引导,让更多的人了解网络监督并参与具体的实践活动,使网络监督的主体构成趋于均衡。据《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在我国目前5.64亿的网民总量当中,30岁以下的青少年网民占56.4%,小学至大专学历层次的群体数量,占到了网民总量的88.7%[10]。具有此类群体特征的网络监督主体,政治认同感和社会归属感普遍较弱,容易在网络监督中产生盲从、冲动、偏激等非理性状态,其综合素养不能适应当前的网络监督实践需要。政府与各类非政府监督组织,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网络监督的应用能力训练平台,通过专项宣传培训提升虚拟社会公众对于网络监督的意识和能力,并以此为载体帮助公众及时进行网络监督实践行为的反思和总结,通过加强网络监督主体建设的途径来保障网络监督的实践效果。

(四)以加强网络监督环境建设为途径,促进公民参与网络监督实践的良性发展

良好的外部环境,是网络监督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目前网络监督面临的实践困境,蕴涵了来自现实社会的深层次原因,正是由于诸多现实社会问题无法解决,才导致负面社会情绪不断积累,进而导致网络监督失范现象的产生。政府作为社会管理以及网络监督实践活动的主导力量,需要从现实社会入手,加速服务型政府与社会的构建进程,“把党和国家的政策部署同网民关注的焦点结合起来”[11],及时回应并解决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冲突,防止因政府行为失范扩大社会危机。政府应正视网络监督的作用,逐步建立网络语境下的新型官民关系,将网络监督纳入国家监督体制当中,从法律层面给予其合法的身份地位,解决网络监督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现状。另一方面,应在虚拟社会中实施网络监督道德建设,大力倡导理性的网络监督意见表达和文明的网络监督实践互动,引导监督主体在遵守法律规范与道德底线的前提下有序参与网络监督,主动回避背离公平正义原则、违背社会公德的有害信息传播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监督中的暴力侵权。针对经济利益不断向网络监督渗透的负面现象,监督主体需要清醒区分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主次关系,自觉抵制“网络炒作”行为,防止网络监督出现幕后交易。网络媒体具备监督信息发布、监督舆论导向、监督过程参与的三重角色,同样也是网络监督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12]。网络媒体应秉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以严格的行业自律做好信息把关,加大对网络监督道德的宣传力度,营造理性监督、文明监督的良好氛围,在虚拟社会中形成维护网络生态文明的思想共识。这种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环境,将能够有效地促进网络监督的良性发展。

四、结束语

网络监督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公民监督权利应用方式的创新,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变革在不断演进。不论是政府还是普通社会公众,对网络监督都还处于实践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从总体来看,网络监督作用的发挥,正如凯斯·桑斯坦对互联网作用的描述:“从民主的立场来看,因特网是利大于弊。”[13]因此,只有从多个社会层面加以综合性地研判,才能有效化解网络监督的实践困境,最终达到提升网络监督质量和实效的目的。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2]程少华,傅丁根.网络监督:蓬勃中呼唤规范[N].人民日报,2009-02-03(07).

[3]Wallace Patricia.The Psychology of the Internet[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124-125.

[4]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9.

[5]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56.

[6]彭兰.网络文化的构成及其与现实社会的互动[J].社会科学战线,2011(7).

[7]陶鹏.网络文化自觉维度下的网络行为规范建构[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13(4).

[8]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M].李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0.

[9]阿尔文·托夫勒.权力的转移[M].刘红,译.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31.

[10]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北京: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18.

[11]李岩,曾维伦.网络社区对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影响及对策[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2(2).

[12]肖来付.网络舆情时代的企业危机应对与管理——基于“长尾理论”的视角[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15 -119.

[13]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黄维明,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54.

(责任编辑 张佑法)

猜你喜欢

主体监督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从“我”到“仲肯”——阿来小说中叙述主体的转变
突出“四个注重” 预算监督显实效
技术创新体系的5个主体
监督见成效 旧貌换新颜
夯实监督之基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怀旧风劲吹,80、90后成怀旧消费主体
绩效监督:从“管住”到“管好”
监督宜“补”不宜“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