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农信联社行业管理权力来源
2014-03-22
金融周刊 2013年44期
2003年,国务院启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将管理全下放到地方政府,即省政府管理。与此同时,省政府组建省级联社并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农村信用社履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农村信用社管理权划归地方后,调动了省及市县政府和多方面的积极性,形成了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外部合力,争取到诸多扶持政策。十年时间来,全国先后有543家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同时,通过机制创新,激发了农村信用社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在与区域经济互动中抓住了发展机遇,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等经济薄弱环节和社会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得到全面加强和改善,也创造了世界金融史上的奇迹。
在这十年间,省联社在推动农信社改革、加强行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信社、农商银行经营状况、行业面貌发生根本转变后,省联社的职能定位和管理方式未能及时调整,业务指导与行政指令边界混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基层联社作为独立法人的经营自主权。近年来,省联社这个农信社十年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其法律依据、管理程序、监管等等问题成为业内外各方争议的焦点。
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的行业管理权力来源从法理上分析,主要有四种来源:
一是行政性授权。国务院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里已明确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交由省级政府,并由省级政府承担最终风险责任,省级政府组建省级联社,具体落实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