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供求双方价格机制的综合水价改革研究
2014-03-22曹生国
水利经济 2014年6期
曹生国,任 宇,杨 坤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
1 供水方价格机制分析
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应,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供水企业往往实行自然垄断。如果供水企业处于独家垄断地位,那么在价格上就能形成垄断。但是由于独家供水者的地位,企业供水成本的上升完全可以通过提高水价的办法转嫁给消费者,因此政府必须采取措施避免或抑制供水企业的这种行为。政府可以采取两方面政策管制和增加竞争[1]。那么,可以根据政府对供水企业采取的不同政策将水价分为垄断价格(政府确保其垄断地位时)、管制价格(政府对其管制时)和竞争价格(政府增加其竞争者时),分别对应图1上的PM、PR和PI。通过图1对三种供水价格机制的直观比较,供水方实行垄断价格机制时,其具有水价最高,供水量最小,并且厂家获得超额利润的特点;实行竞争价格机制时,其具有价格低,产量大,MR=P=MC,效率损失最小的特点;而采用管制价格机制时,其水价和供水量介于垄断和市场竞争之间,超额利润变为0(因为收益与成本之差为0),但社会效益有所提高的特点。按常理说,为了实现水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其经济价值,应该交由市场,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其水价,但是世界各国都既不允许供水垄断,又阻止市场竞争的进入,通常政府应对垄断网络实行管制特别是价格管制[2]。那么,政府这样做的合理性是什么,同时,这种方法越来越受到诟病的原因又是什么?
1.1 管制价格机制的合理性
1.1.1 与垄断价格机制比较……p>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