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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货损责任纠纷

2014-03-21南超兰

对外经贸实务 2014年3期

南超兰

随着物流服务理念的不断提升,为了充分满足客户的需求,国际物流运输服务提供商由传统的“港—港”服务转换为“门—门”的物流运输服务。这种运输方式的产生,即是国际多式联运,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需求。国际多式联运涉及到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转换,为了提高装卸效率,通常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元。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参与方众多,又跨越不同的国界,一旦发生货损货差等问题,很容易产生纠纷。又由于大多数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多式联运的发展,在相关政策方面,往往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倾斜,这进一步加大了处理纠纷的难度。下面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环境下的集装箱货损纠纷的处理思路。

一、案情介绍

(一)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签订

江南丝绸公司将装载布料的五个集装箱委托四海集团承运,双方之间签订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约定由四海集团对全程负责运输,货交底特律美国华美服装公司。多式联运单上记载:“接货地:广州江南丝绸公司,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交货地:底特律华美服装公司”;运输条款:“FCL-FCL”;运单上同时记载“由货主装箱、计数”的批注。多式联运合同关系方如图1所示。

(二)国际多式联运运输业务的操作

四海集团受理该票业务后,首先委托大地物流公司公路运输到香港,大地物流公司签发了以四海集团为托运人公路货运单。其后,货到香港,四海集团又委托中国远洋船公司海运到西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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