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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及启示

2014-03-21莫骄李新平

对外经贸实务 2014年3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保险制度老年人

莫骄 李新平

护理保险源自西欧。荷兰最早在1968年建立了护理保险,1993年英国撒切尔政府实施了地域护理改革,引入了护理服务,1994年德国将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国家护理保险的对象既包括失能老年人也包括身体残疾或智力残疾的儿童。这些国家实施护理保险的宗旨是通过细心周到的护理服务,保持人有尊严的生活。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长期护理的定义,其含义是指“由非正规照料者(家庭、朋友或邻居)和专业人员(卫生和社会服务人员)进行的护理活动体系,以保证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够继续得到自身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

2000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的护理保险制度,以独立的社会保险形式存在,建立在国家经营、部分补贴、全民参与的基础上,把税收收入作为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财源,将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作为护理服务支出的费用来源,在此基础上强调尊重需要护理服务者的个人意愿,根据其状况提供不同等级的护理服务。日本护理保险制度历经12年实践,对解决进入老龄化、少子化社会后日本社会保障费用的持续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日本护理保险制度通过立法形式使护理服务得到保障,其筹资模式、护理认定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立和完善等操作方法值得我们研究或借鉴。

一、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

(一)日本对老年人的福利保障历来非常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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