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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研究进展及述评

2014-03-21鸿,鹏,2,

关键词:矿产资源补偿生态

徐 鸿, 郑 鹏,2, 赵 玉

(1.东华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西抚州 344000;2.东华理工大学地质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江西抚州 344000)

环境恶化是人类目前面临的最严重的挑战之一,它往往伴随发展问题而来。矿业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在近一个世纪的大规模采矿活动中,不仅大量消耗了矿石资源,而且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水系、土壤污染,引发了长期性、大范围的生态破坏,给矿业地区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不利影响和危害[1]。在此背景之下,协调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之间的良性关系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术界对矿产开发的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就是缘起于学术界对生态环境恶化的关注。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问题是“生态补偿”的一个主要研究领域,归纳起来,国内外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内外学者对生态补偿内涵的探讨

在国外,生态补偿最常见的是生态功能补偿的PES系统,该系统主要是指生态系统服务的受益人对生态系统服务管理者或提供者给予的经济补偿[2]。主要有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政府购买生态服务提供给社会成员的公共支持计划[3];另一种是市场导向的生态补偿,这种方式主要出现在利益主体和成本收益容易界定的情况下[4]。总体而言,国外对生态补偿内涵的理解是:在明确补偿主体、客体和依据的基础上,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和市场导向两种生态补偿手段并行的补偿系统,具有显著的事前补偿的特点。

从国内来看,国内对生态补偿的内涵还存有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生态补偿是人类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而支付的恢复、治理环境的费用[5]。第二种观点认为生态补偿只是为了保护资源和环境而人为提高行为主体行为成本的制度安排[6]。第三种观点认为生态补偿是自然资源使用人或生态受益人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或对生态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费用的一种制度安排[7]。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在对生态补偿定义、补偿核心、补偿特征和补偿方式的认识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2 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模式的研究

2.1 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模式(途径、方式)类型的研究。

经济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是一种对生态环境受益者收费,受损者补偿的经济措施,倡导通过收费调整损害主体和环境增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总体而言,生态补偿模式(途径)可归纳为政府主导和市场交易两种。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是以政府行政手段强制受益方支付给补偿对象,国外学者主要研究了纵向财政转移支付[8]、横向财政转移和生态补偿基金[9]等形式的政府主导模式。国内学者对政府主导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模式[10-13]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讨论生态补偿费与生态补偿税、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优惠信贷、交易体系和基金制度等六种具体的生态补偿的途径和方式[6]。为解决以政府为买主的生态环境服务补偿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激励不足等问题,人们也探索了一些新的支付生态环境服务的模式,其中对基于市场的生态环境服务支付方式如产权交易[14]、协商交易[15]和开放式贸易[16]的探索最为活跃。从国内外研究重心看,中国的生态补偿侧重于政府补偿,而国外更侧重于市场补偿,更多注意支付意愿和补偿配置[17]。从研究的内容看,现有文献以单独考察政府主导和市场交易两类模式为主,很少有研究将不同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模式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并进行补偿模式创新的尝试。

2.2 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模式形成的原因及问题的研究。

一是对生态补偿模式形成原因的理论解释。对生态补偿模式形成的原因,很多学者都从理论上给出了自己的解释。庇古从外部性理论着手,主张采用政府主导的税收政策来解释。而科斯则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提出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采用市场方式来解决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问题。

二是对生态补偿标准和测算方法的研究尚未取得共识。目前国内外学者生态补偿标准及方法的研究主要包括生态系统服务量化[18-19]、机会成本[20]、生态环境系统模拟[21]或通过供需双方的博弈[22-23]等方法,目前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在生态补偿标准制定的研究中,生态足迹法[24]被认为是开展生态环境价值评估的有效手段。但在实际调查中有学者发现该方法存在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不对称现象并容易受到零响应的影响。周乐[25]则建立了包含生态破坏损失和环境污染损失两个部分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模型,并分别给出了相应的计算方法。在生态补偿测算方法的研究中,生态环境压力指数(ESI)和改进的“压力—状态—响应”(PSR)模型在考察生态环境压力方面具有较好的运用,但在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关系的研究方面并不多见。孙嘉辰[26]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用的计算划分为恢复治理工程费用补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补偿、环境污染经济损失补偿和社会经济状况补偿等4个部分,并对每一部分给出了相应的计算方法。总体而言,对目前生态补偿标准和测算方法的研究仍然处于探索阶段。

三是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模式与地区特点契合的研究相对不足。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模式的研究主要关注补偿主客体[27]、补偿额度[24]、补偿的方式[28]与补偿机制运行[25]等问题,较少关注补偿模式与研究对象特点的契合问题[29]。

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目前政府主导的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模式需要作出调整[30-31],一些学者甚至提出了改进的思路和方法[32-34]。

3 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与法律法规的研究

很多学者研究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制度问题[35],从制度调节的内容上,制度的研究内容主要围绕政府对生态环境的重视[36]、调节不合理利益格局[37]、以及资源开发利益与责任的平衡[38]等展开,集中讨论了补偿资金使用效率[39]、补偿机制[40]、补偿方式以及补偿制度的矫正[41]等制度问题。从制度调节的对象上,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模式制度的研究主要关注对补偿主客体[27]、补偿额度[24]、补偿的方式[28]与补偿机制运行[31,33]等问题的调节,较少关注补偿模式与研究对象特点契合的制度构建问题,对原中央苏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研究也存在类似的问题[29]。总体而言,对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研究如何保障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模式顺利推进的法律和制度问题,对如何创新生态补偿模式的制度研究较少。

4 研究现状评述及未来研究的趋势

总体而言,国内外学者对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系统而深入,几乎涉及到了矿产开发生态补偿的所有研究领域,主要贡献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矿产开发生态补偿的模式来看,现有研究对生态补偿模式(途径、方式)的类别、原因、存在的问题开展了深入系统的研究,研究的结论对生态补偿的实践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第二,从矿产开发生态补偿的机制来看,学术界基本建构了生态补偿的机制框架,为矿产开发的生态补偿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支撑。

第三,从矿产开发生态补偿的制度与法律法规来看,现有研究为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的制订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作用,初步形成生态补偿制度框架,在指导实践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研究,还有几个方面需进一步加强。

第一,从研究对象看,现有研究对特殊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研究相对薄弱,很少有研究把矿产开发生态补偿问题与研究对象特点结合起来考虑。未来研究可以考虑结合研究对象的特点,研究独特的矿产开发生态补偿的机制体制。

第二,从研究视角上看,现有的研究主要关注了政府主导的补偿模式,对引入市场化机制参与补偿的研究较少,几乎没有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模式比较和创新的研究。未来研究可以研究矿产开发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机制问题,尤其是研究市场和政府在矿产生态补偿中的边界问题、机制问题、协调问题等等。

第三,从研究内容上看,相对于森林、湿地、草原、水资源、土地等领域的生态补偿研究而言,当前学者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研究的系统性还相对滞后,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未来研究可以考虑如何把其他类似领域的研究成果引入和吸收到矿产开发生态补偿中来,也就是研究成果的引进、修正和运用问题。

第四,从研究方法来看,总体而言还是以定性方法为主,虽然有学者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开展了定量化的尝试,如最小补偿费用和最大补偿费用核算模型[42]及系统动力学模型[43]的运用,但这些定量方法较少考虑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系统的整体影响。未来研究可以加强研究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尤其是研究补偿标准和测量方法等方面的问题[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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