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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主体关系理论的再思考
——兼评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乐观主义倾向

2014-03-21李琼宇贺栩溪

关键词:概念主体法律

李琼宇,贺栩溪

(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 湖南 永州 425100)

家庭暴力主体关系理论的再思考
——兼评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乐观主义倾向

李琼宇,贺栩溪

(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 湖南 永州 425100)

当下家庭暴力概念内涵的界定存在着主体关系泛化问题,有必要从“稳定的性纽带”、“权力与控制的动因”,“司法干预的必要与可能”三个方面对其进行限缩。有法律特别干预必要的所谓家庭暴力仅包括配偶暴力,立法及学理上均无必要执着于家庭暴力这一伪概念,应该直接以配偶暴力取代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配偶暴力;主体关系;乐观主义

对家庭暴力概念内涵进行准确界定,是构建和设计家庭暴力具体规则的前提和基础;其中以主体关系范围的确定和行为模式的选择两个问题尤为重要。理论界愈演愈烈的乐观主义倾向所引发的家庭暴力主体关系泛化问题,引起了笔者的重视和思考。如何能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保护对象的扩张需求与有限的司法、社会资源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本文研究工作的重要线索。

一、家庭暴力主体关系泛化问题的源起与弊害

伴随着中国大陆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的逐步推进,一股充满浪漫主义色彩的乐观主义思潮开始在婚姻家庭法学界蔓延。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功能和作用被不断地夸大,无异于法律万能主义的复活;家庭暴力主体关系范围的泛化正是其重要表现之一。具体表现为除传统的“家庭成员”概念外,将具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包括恋爱、同性伴侣等)、曾经有过配偶、同居关系的人等皆纳入家庭暴力主体范围之内[1]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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