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有偿借贷的法律规制
2014-03-21朱留虎
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律
朱 留 虎
(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安徽 安庆 246133)
民间有偿借贷的法律规制
朱 留 虎
(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安徽 安庆 246133)
民间有偿借贷,是当下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民间有偿借贷的规定存在缺陷,民间有偿借贷乱象丛生,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要消除这些负面影响,必须完善我国民间有偿借贷的法律法规,禁止民间借贷主体在同一期间内有偿借款又有偿贷款,民间有偿借贷应是诺成法律行为,必须是要式法律行为,其约定的利息必须合法。
民间;有偿借贷;法律规制
一、民间有偿借贷的界定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规定,借款人到期不仅要返还借款,并且要支付利息,这实际上是有偿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多是有偿的,也有无偿的,如果借款人到期只要返还借款,不要支付利息的,就是民间无偿借贷。《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是合同法关于民间无偿借贷的规定。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出借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而言的,民间借贷是通过民间借款合同来完成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所订立的一方向另一方出借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另一方到期归还相应货币的活动。我国《合同法》第210、211条将此类借款合同仅限于自然人之间,其主要原因在于,民间借贷的典型形式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并不是说民间借贷就必须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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