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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建设及法律调整模式创新

2014-03-21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公法私法公平正义

顾 涛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 201620)

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建设及法律调整模式创新

顾 涛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 201620)

加强法治建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保障民主政治的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诚信友爱的落实,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要不断创新法律调整模式,使得法律更能及时地反映社会发展的需求。

和谐社会;法治建设;调整模式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也是中华民族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域,拓展深化了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格局。但社会主义和谐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逐渐完善、逐渐发展的过程,这时候需要包括法治在内的诸多手段对日渐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调节。社会有序运转必须依赖法治,它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因此,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同时要不断创新法律调整模式,使得法律更能及时地反映社会关系以及发展的需求,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

1 法治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和谐社会的特征是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这一切都需要法治建设作为保障。法治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有以下四点:

1.1保障民主政治的实现

民主政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在现代社会,法治与民主是一对孪生兄弟,互为依存。法治是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具有国家权威性,这点与人治有根本区别。“民主”一词起源于古希腊文,由“人民”和“权力”两个词组成,意为“人民的政权”,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意思。其中包含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多种方式。但是,这些民主手段的实现,必须靠法治保驾护航,否则一切都将成为空谈。

1.2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所以说,它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体现在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也正是和谐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平正义与法律属性是一致的。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有强制力来保证,于是,自古以来,世界各国制定了不同的道德规则,可能会起到一定的效果,可是与法律规范相比,法律更具有强制性,因而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有力的武器。制定法律的初衷就是追求公平正义,实现公平正义则是体现法律的本质。

1.3保障诚信友爱的落实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是和谐社会的道德支撑。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诚信行为、诚信品质,关系到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成,在一定意义上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诚信既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为人处世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维持正常秩序和有效运行的必然要求。诚信友爱的社会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诚信友爱不但是道德问题,同样也是法律问题。表面看诚信似乎只是纯粹的道德状态与要求,其实它与法律密不可分,它也是一种道德规范与准则。因为缺乏诚实守信的行为,,可能就是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法律通过严惩这些行为,来维护社会诚信并保障诚信友爱的落实。

1.4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

社会安定有序是指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状态。社会关系的和谐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法治是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石与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以法治来维护,两者相辅相成。法治建设好坏直接决定着社会安定有序的实现效果。全面正确地实施法律,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还需要通过法律调整模式的创新与改善,使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从而更能及时地反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2 法治建设中的法律调整模式创新

在我国,法律调整模式创新与改善需要在以人为本的原则指导下进行。通过不断地创新与改善,使法律与社会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法律的制定更能及时地反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强调授权性调整

法律调整要适应和谐社会的要求,不能仅仅是法律法规纯粹数量上的增加,也不能是简单地在政府的政策上打上法律的符号。我们应该认真地对待权利。权利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于公民行为自由度的确认。参考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以及我们国家部分学者的观点,认真对待权利的核心是必须对权利主体给予充分尊重,特别是主体的自主性权利。充分尊重每个主体的自主性权利才可以让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更合理,只有以充分尊重每个主体的自主性权利为基础创制的法律才能够被称为“良法”。这种观点与我国的以人为本的原则是不谋而合的。充分尊重每个主体的自主性权利既可以大大调动公民的积极性,而且可以让每个主体对于自身产生的行为负责。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民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就很可能到达和谐的状态。在法律调整方面,我们要高度重视发挥授权性调整的潜能,重视这种方法在实际中的运用,给每个社会关系的主体发挥主动性创造空间。在立法方面表现为对权利进行立法,尽可能地赋予每个社会主体广泛自由平等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等等。通过赋予主体权利来引导其进行积极的法律行为,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形成以及社会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发展。

从整体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在授权性调整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授权性法律规范的地位和运用频率要低于禁止性法律规范。诚然,授权性调整并不意味着主体的行为不受任何制约、不受义务的限制。我们说之所以要重视授权性调整,关键是在强调应该从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向授权性调整转变,更好的处理两者的关系,逐渐扩大授权性调整的范围,缩小义务性规则的范围。

2.2准确适用法律调整模式

在法理学中比较通用的观点,即任何法律规范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主张“新三要素说”。其中行为模式又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可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这种规范是授权性规范。应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通过这种规定,立法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即要求人们承担一种积极的作为的义务,这种规范是命令性规范。勿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被禁止或者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通过这种规定,立法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某种行为,即要求人们承担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这种规范是禁止性规范。 由此形成法律调整的两个基本模式:一般许可型和一般禁止型。一般许可型的法律调整是把一般的许可与具体的禁止两者结合起来,只要主体不违反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其他都为法律所许可。在现在的很多民主制国家,都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行“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给予权利人自己选择和确定行为模式,让人们根据生活中的实际需求来从事活动。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就是这种模式的体现。这个原则为人们提供了十分广阔的空间,保障了社会主体的广泛权利,有利于社会主体自主性的发挥。

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是依照“法无许可均禁止”的原则。它是把一般的禁止与具体的许可两者结合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强调主体只能从事法律明确规定的活动。同样的在现在很多民主制国家,对国家机构以及相关的国家公职人员运用这个原则,这个原则目的是制约国家机构以及相关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和活动。它要求凡是其活动行为均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授权,以防止和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

但是在实践中的运行经常会发生错位的情况,特别是在中国法制史上,在中国过去专制统治的时代,一般许可型和一般禁止型的调整模式所适用的对象发生了互换。产生了一般许可型适用于国家机构,一般禁止型适用于公民的局面。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律调整模式也是将两者互为倒置,一般许可型适用于国家机关,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国家就可以从事任何活动。因此,政府的权利很少受到制约;一般禁止型的调整模式适用于公民以及其他组织,也就是法律没有许可均不得从事,其只能从事法律许可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由和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正确适用两种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3遵循法律调整的顺序性

法律调整一般有行政、民事、刑事三种不同的方法。三种法律调整方法的适用应该有个先后次序,如果民事方法不能调整才能采取行政方法,若行政方法不足以调整的时候才能采取刑事方法。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承担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或者补偿损失。所以民事制裁相对其他的制裁方式而言较轻。而行政制裁是指行政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也就是对于违法的程度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所实施的制裁措施。刑法是法律的最后一道屏障,最后的底线。当其他法律调整方法都不足以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才能采取刑法手段。因此,刑法处于所有法律调整方法之后,可以弥补它们的不足或者漏洞。虽然法律调整方法不同,但对于某个社会关系适用方法时候也必须按照先后顺序来考量,这才是公正的,合理的。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就最后一道屏障的刑法来说,“但书”规定和刑法修正案八的司法解释是对调整方法的进一步深化。刑法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其本质特征。“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强调这一点,是为了把犯罪同其他违法和不道德行为相区别。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以及不道德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区别它们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各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就是一个社会危害“量”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从中可以看出,就是对于犯罪的人,刑罚的方法也逐渐与之前不同,慢慢地转为非常规刑罚处罚方式。有些犯罪行为用非常规刑罚处罚方式就可以达到预防、震慑和惩罚犯罪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再采用监狱管教的方式。这种做法完全符合以人为本原则。

2.4协调发展私法、公法与社会法

根据法律传统理念,大陆法系把基本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孙笑侠教授认为,社会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它标志着公法与私法分离时代的结束,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因此,社会法的出现,使由公法和私法构成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受到挑战,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日益模糊,呈现出互相渗透融合的趋势。随着社会地飞快发展,社会关系的日渐丰富、复杂,传统的公法和私法开始慢慢地显露出它们的局限性,在社会关系调整方面的限制和不足。这时候便需要一种法律调整方法能把公法和私法结合起来对社会进行调整。社会法汲取了公法与私法两种调整方法的优点,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两者的缺陷。我们的社会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只有通过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调整方法的综合运用,三者协调发展,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实现。

综上所述,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不断创新法律调整模式,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

[1] 徐永康.法理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徐永康.法理学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 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 张光杰.法理学导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5] 史蒂文·瓦戈.法律与社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6] 维拉曼特.法律导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7] 徐显明.法治与社会公平[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8] 都玉霞.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 马长山.法治的社会维度与现代性视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10 李龙.政治文明与法治国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Construction of Law and the Legal Regulation Model Innovation in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GU Tao

Building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must give full play to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rule of law.Strengthening the rule of law can guarantee the realization of democracy, safeguard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ensure implementation of honesty and fraternity,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and order, thereby it helps to promote social harmony.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we must keep innovation to legal adjustment mode and make the law more timely manner to reflect the needs of social development.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legal mode; construction of law

2014-08-05;改回日期2014-08-16

顾涛(1988-),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DF02

A

1672-9994(2014)04-0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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