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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2014-03-21何立荣蔡家华

梧州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危害

何立荣,蔡家华

(1.2.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6)

风险社会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何立荣1,蔡家华2

(1.2.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6)

风险社会下,科技与食品的结合、利益追求的激烈化,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在犯罪构成的主观、主体要件上出现了诸多与传统犯罪不一样的特点,食品安全犯罪的归责陷入困境。增设严格责任主义下的“风险犯”和提倡食品安全犯罪团体责任显得十分必要。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体系上犯罪客体划分混乱、法规衔接不协调造成的司法运作困境又要求我国必须明确食品安全犯罪客体标准,整合食品安全犯罪于同一章节,设立危害食品安全罪。合理使刑罚提前介入,适当扩大食品安全犯罪圈,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食品安全的保护。

风险社会;食品安全犯罪;缺陷;完善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系统地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从风险整体的视角对现代产生的危机予以揭示。风险社会之客观性已经不容否认,其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影响也是深远的。科技的力量使得食品不再仅仅是果腹的五谷杂粮,食品在科技的作用下成为让我们垂涎的艺术品,但这既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可能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因为种种技术创造的背后,法治的缺失让危险蕴藏其中,即使是‘山珍海味’也可能成为投毒的代名词。”[1]37“即使按照食物的正确摄取方法而食用该食物,同样还会存在损害健康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就是我们所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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