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个人所得税与和谐社会

2014-03-21周小林

会计之友 2014年8期
关键词:国民收入分配制度收支

周小林

和谐社会之和谐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对于社会是否和谐的判断,社会科学的不同研究领域会从不同的角度去进行描述。从财政学的角度来看,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和谐最终是通过公共收支活动所表达的二者之间协调的分配关系来体现的;而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和谐则是通过公共收支政策调整后协调的个人收入分配关系来体现的。在一系列促进社会和谐的公共收支政策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有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经典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具有与众不同的两大基本特征,那就是直接负税和量能负税。

一、从直接负税这一特征来看,广泛开征的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建立起政府与公民之间公开透明的收入分配关系

从历史和逻辑这两个方面来看,政府的公共收支权都必须是以政府能提供让公众满意的优质公共服务为前提的,这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但公共收支无偿性与强制性的特点却使得政府往往只记住了权利而忘记了义务。特别是在以间接税为主的收入制度下,由于绝大多数公众不直接表现为纳税人,因此,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很难将每一个公民都视为自己的衣食父母而全心全意地为其提供服务,公民也很难将自己视为纳税人而理直气壮地去要求政府为自己提供合格的公共服务。因此,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下所形成的公共收支关系是一种非常不透明的关系。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税制就不一样了。由于直接负税的特点,公民作为直接的纳税人和负税人会清楚地知道自己交了多少税和为什么要交税,从而增强自己作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和对政府行为的监督要求。而政府在公民的监督下,也会更清楚地了解自己是由公众养活的,为每一个公民提供优质服务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一个公共收支决策更多地由政府集中决策的公共选择方式下,广泛开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更好地保证公民的权利和避免公共权力的滥用,一个有组织的公民社会中的政府与公民之间透明而和谐的关系才容易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免除额)并不低,因为绝大多数公民还未成为法定的纳税人。而在低的起征点下,只要税率设计合理就不会产生税负过重的问题。

二、从量能负税这一特征来看,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公民之间和谐关系的形成

市场经济是高效的但同时也是残酷的,在追求经济效率的同时造就着社会的贫富差距。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救助贫弱这种公民社会的道德追求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共需求,是形成公民之间和谐关系的一个必然的公共选择。而通过公共收支的再分配效应来缩小市场在初分配时所形成的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则是实现这一和谐关系的主要政策工具。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合理的免征额及超额累进税率的制度设计,形成了高收入者多负税、低收入者少负税或不负税的量能负税特性,因而能有效地成为改善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过于低了,许多以工资为唯一收入的纳税人,已经感觉到税收负担的压力,加上税率设计的不合理,因此,不能体现量能负税的原则。

三、个人所得税正确发挥上述两大作用的前提是要有一个正义的国民收入初分配制度

这里所说的正义的国民收入初分配制度是指在市场条件下的初分配正义。其标志是:1.各种生产要素在合法自由竞争的规则下完全按各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边际贡献参与国民收入的初分配,国民收入将最大限度地分配于各要素所有者个人手中。2.不同要素的所有者在决定收入分配的交易(谈判)中应有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劳动要素所有者的权利),以保证各要素所得(特别是劳动工资)在国民收入初分配中能形成一个合理的比例。

只有在这样的国民收入初分配状态下的收入分配才是合法而有效率的,也只有在这种分配状态下,个人所得税才具有广泛开征的基础,其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才是有意义的。不过,仅有一个正义的国民收入初分配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一国的国民收入达到一个足够高的水平后,才会具有广泛开征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基础。而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既没有建立起一个正义的国民收入初分配制度,国民收入水平也不够高,个人所得税在促进和谐社会建立上的两个作用就很难得到正确发挥了。因此,与其花力气去改革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不如先花点力气去构建一个真正符合市场经济规则要求的正义的国民收入初分配制度。

猜你喜欢

国民收入分配制度收支
构建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新中国七十年探索
关于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收支统计研究
浅析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
2016年浙江省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总表
对“破窗理论”与“破窗谬论”的探究
土地革命时期苏区土地分配制度略考
讲清国民收入分配,助力高中政治教学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性对农村消费的影响
“收支两条线”生与死
曾被寄予厚望的“收支两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