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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有关问题解答

2014-03-20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4年3期
关键词:轮候廉租租金

问:为什么要实施“两房”并轨

运行?如何并轨?

答: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都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两

者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其平行运

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两

者虽都属于租赁型保障房,但面向

的群体不完全一样,申请人容易混

淆;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是一

个动态的过程,近年来部分地方出

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的

情况;三是平行运行不利于两项制

度间的政策衔接,给老百姓造成不

必要的麻烦。从2014 年起,廉租住

房将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后统

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

划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

划,此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全部纳入

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整合原有的管

理资源,建立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

审核准入程序,方便群众申请,提高

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房源情况,综

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收入水

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

确定轮候排序的规则。

问:并轨运行后政策优惠力度

和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会不会减弱?

答:并轨后,对公共租赁住房建

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不会减弱。并轨

前,廉租住房土地供应采取划拨方

式;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可采取出

让、划拨、出租、作价入股等多种形

式。并轨后,在不减少建设用地供应

总量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在

现行政策框架内选用适当的土地供

应方式。并轨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

赁住房财税优惠政策仍将保留。继续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发行企业债

券等。

并轨后,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不会

减弱,地方政府投资和中央投资补助

资金也不会减少。一是地方政府要将

原来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调整

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廉租户在

市场上租赁住房享受的租赁补贴继

续发放。二是中央补助的部分,并轨

后财政部继续对地方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以及租赁补贴进行补助,原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

补助投资也不会取消,而是调整用于

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

是中央补助继续对财政困难地区予

以倾斜。

问:并轨后保障房建设标准如

何确定?如何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群

体的住房保障权益?

答:对各类保障房的建设标准,

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新建廉租住房

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 平方米以

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

40 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

控制在60 平方米以内。“两房”并轨

后,地方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统筹

建设标准,在对申请对象需求进行摸

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轮候对

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

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

户型,主要建设小户型住房,严禁面

积超标。

住房保障应从低端保起,优先满

足住房最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并轨

后,要保证住房最困难的群体优先及

时获得住房保障,体现住房保障的公

平公正。一是对并轨前原廉租住房保

障对象的需求要优先满足。《通知》明

确规定,已经建成的或者在2014 年

以前立项正在建设的廉租住房要优

先用于解决原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二是对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

象,地方要合理制订轮候规则,保障

住房困难持续时间更长、经济状况更

差的家庭优先获得配租。

问: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如何确定?

答: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

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根据承租人的

支付能力实行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

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

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

金。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按

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象

予以适当补贴。

问:为什么政府投资建设和社会

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

及补贴方式不一样?

答:考虑既要鼓励社会投资机构

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同时

又要保障社会投资机构的权益,保障

其建设及运营管理所需要的现金流,

保持其可持续发展。社会力量投资建

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适当低于市

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有助于吸引

社会投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

运营。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

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

象予以适当补贴,减轻他们的租金支

付负担。而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

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为简化操作,《通

知》规定可以直接减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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