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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察“用枪培训”的几点思考

2014-03-15李明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射击训练持枪警情

李明

(国家林业局警官培训中心,江苏 南京 210042)

关于警察“用枪培训”的几点思考

李明

(国家林业局警官培训中心,江苏 南京 210042)

警察用枪培训是集法律规范和射击技术技能于一体的警察职业能力培训。警察用枪管理规定需要技术基础支撑,不能用法律思维解读技能规律,不能把射击结果当成开枪后果,不能把射击训练当成用枪培训。要用理念推动方法创新,用系统弥补教材不足,用体系稳固目标方向;要把判断能力培养融入射击训练过程,把法律规范揉进警情判断参数,以及要强化培训人才队伍建设,保持设施先进和创新制度机制。

警察用枪;培训架构;问题因素;概念观点;发展思考

近期,我国相继发生了宝鸡“3·12”警察用枪问题、镇雄“5·15”警察用枪问题和郑州“5·29”、三穗“5·30”、罗平“5·30”的警察用枪问题,[1]可谓“警察用枪问题”此起彼伏、连续不断,原来的单纯警察用枪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繁乱了,其中不仅涉及了法律问题,而且牵扯进了政治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重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因此从“源头”上堵截,不给警察用枪问题再次出现、重复出现、反复出现的条件和机会,当是杜绝“警察用枪问题”的正确选择和广大公安人的攻关课题以及必须努力奉献攻关的责任义务。所以,特别提出关于警察用枪培训的几点思考,希望通过夯实用枪培训的理论基础,促进用枪培训实践的质量提高,从而在用枪问题的具体解决中发挥一点力所能及的作用。

一、警察“用枪培训”的观点提出

关于警察的“用枪培训”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源于警察用枪、是跟随警察用枪问题或与警察用枪问题结伴同来的崭新问题。因此要想深入研究警察的用枪培训问题,就必须先要全面剖析警察的用枪问题。 (见图1)

图1 警察用枪问题的基本因素

从图1可以看出,影响或决定 (包括造成或带来)警察用枪问题的因素可以归纳在警察持枪的资格标准、警察开枪的条例规定和警察配枪的能力细则等三个类型或三个范畴,虽然其中警察的持枪资格标准和开枪条例规定已经落实,但是警察的配枪能力细则却是虚位以待。显而易见,这个“虚位”至关重要,它既是决定和构成“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问题”的其他两个因素价值发挥和意义体现的重要支撑和强力保障。因此,如果长此以往的暂缺,迟迟不能到位“配枪能力细则”,不能迅速改变目前这种“问题”的两点支撑状况,尽快形成三点的稳固支撑基础,逐步减少和避免“警察用枪问题”再次出现、不断出现、频繁出现的目标落实,就会变得很难很难、而且会越来越难。换句话说,就是完全可能无法保质保量的达到“依法持枪、依法开枪”的警察用枪要求和难以实现“保国安全、保家安宁、保民安心”的警察用枪目的。

现在,我国“警察用枪”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2]明确赋予人民警察“持枪”和“开枪”的权力。但是,这个人民警察所指的应该是拥有持枪和开枪即“拥有强制执法权力”的武装执法力量和人民警察队伍,是一个法律或政治的概念,而不是某一个具体的警察个体。因此就“用枪”中的持枪和开枪而言,法律规定规范的应该只是“资格”,也就是“可以持枪”和“可以开枪”,至于是否确实需要“持枪”以及能否“持好枪”和“开好枪”,应该还需要一个警察个体的“能力”评估或鉴定,如警察的心理品质、训练经历、技术水平、身体状态、精神意志、同伴关系等等,其中的一些指标不仅必须达到规定标准,而且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这就是说,只有达到“配枪能力细则”的条件要求,才能保证“持枪资格标准”的意义和“开枪条例规定”的价值在具体的用枪过程中更充分、更巨大、更正面地发挥出来。

因此,警察的“配枪能力细则”完全可以理解是“配枪资格”,意思是说虽然法律赋予了“人民警察”持枪和开枪的“许可”,但是配不配枪、配什么枪或什么时候配枪,针对警察个体,除了必须确认实际的工作岗位需要不需要配枪和具体的警察任务需要不需要配枪之外 ,还要确认警察个体的生理、心理和精神的状态以及经验、技术等等,添加一个配枪能力的“许可”。所以,基于警察用枪并不完全等同于射击、它是一个法律规范的完整过程和综合行为的思想,站在培训的立场,提出警察“用枪培训”的观点或概念,把枪的相关知识、枪的法律法规以及枪的使用能力等众多因素,全部纳入培训内容的构成部分之一,以“警察用枪培训体系”的系统理念,来诠释警察用枪培训具体实践的内涵和外延。显而易见,只要换个角度或立场来看,这个时候的警察“用枪培训”就已经包括了警察用枪问题的多种因素,某种程度上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警察用枪过程中出现的全部问题的全部因素。

二、警察“用枪培训”的结构解析

警察“用枪培训”是提高警察在特定警情中依法用枪即用枪技术自动化发挥以及人与枪械装备、自然环境、现场条件、法律法规、同伴协作等有机结合的动手“做”的能力培训。因此无论怎样改革如何创新,不管怎样发展如何变化,射击都是用枪培训的基础,都不能离开“射击”这个出发点和立足点。(见图2)

图2 警察(特警)射击训练的基本要素

从图2可以看出,警察(特警)的射击能力由射击的心理、体能、技能、武器、环境和战术等“六大”基本要素构成,显然,这“六大”基本要素只有通过警察自己在警务现场的认知理解、整合组装、灵活运用,最后才能在射击结果上集中的体现出来。因此,无论是射击训练的警情设计还是开枪要求,重点都是把握最佳射击时机、选择最佳射击角度、控制最佳射击距离,根据任务要求击伤或击毙暴徒,追求的都是争取实现预期目标的最佳射击结果,完全不需要“能不能开枪”或“开枪有无法律依据”等的“一次警情”法律判断。所以,射击训练的开枪判断是完全的技术判断,比较纯粹比较简单。换句话说,它是基于射击的警情、环境、角度、结果和自然等的“天时地利人和”的开枪条件判断。当然,随着训练水平的提高和训练层次的提升,跟随训练过程出现的“二次警情”,当然也就会有“二次判断”的要求。显然,虽然这个二次判断基于的条件和处于的立场都是已有的“射击”法律判断,但也难免其中出现新的、即“停止用枪”的法律判断要求。(见图3)

图3 警察(特警)射击训练的基本特点

从图3可以看出,警察(特警)的射击训练具有“二次警情”的特点。在具体任务中的警情和对象,是射击需求的具体体能、心理、技能、武器、战术和环境等的选择依据;而射击的具体体能、心理、技能、武器、战术和环境中的具体警情或警情状况,则是对选定因素纵向程度和横向互补的具体要求。但是这种横向的互补,在射击的实际过程中并不可能仅仅局限于训练过的即警察掌握、知道或了解的射击技术、技巧和战术等,它还应该包括互补任务要求的即警察还没有掌握、还不知道或还不了解的射击技术、技巧和战术等。因此图3中的“二次警情”,非常现实地提出了细分细化射击及其相关因素的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如射击、保护目标或人质安全、停止或开枪的法律依据等横向的技术组合;再如学习、熟练、提高或自动化等纵向的等级评定。当然,如果把“二次警情”中“不得使用武器”和“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等法律判断,移置于图2的射击训练当中,在射击训练的过程中增加“能不能开枪”的判断内容和法律规范,或是在图2和图3中刻意增加法律判断的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要求,那么,图2和图3的“射击训练”就有可能并轨“用枪培训”,直白点说,就是可能稳步快步地走上警察“用枪培训”发展道路。关于运用暴力手段控制罪犯、阻止犯罪的“射击训练”和超越自我、依法持枪开枪的“用枪培训”的研究和实践,也就会有提到“急办”日程上的机会。[3](见图4)

图4 警察用枪培训的基本架构

从图4可以看出,警察用枪培训的核心是培养提高法律规范和法规约束下的持枪的全面素质和开枪的综合能力,其中也包括了枪的相关知识如枪的性能、构造、特点和开枪结果的社会效应如社会影响、法律后果、民情舆论等。因此它的重点是“一次警情”的判断,即对是否用枪和用枪合法性的准确把握,如贵州三穗“5·30”用枪问题中,警察开枪击毙了洒后持刀寻妻吵架的丈夫,如果排除了主观故意,那么“一次警情”的判断失误就是主因;难点则是关于“配枪能力细则”的贯彻落实,即对依法具有持枪资格警察“即时”的身体、生理、心理和能力、精神、状态等真实情况的鉴定评价、登记造册、分析研究和领导掌握,如陕西宝鸡“3·12”、河南郑州“5·29”的用枪问题包括云南镇雄“5·15”、云南罗平“5·30”的用枪问题,就不同程度的暴露了由于“实时监测”警察能力的不力和欠缺,给警察持枪警务造成的各种隐性或显性危害以及带来的各种困扰和疑问。所以,警察“用枪培训”把警察持枪资格标准的法律规定、开枪条例规定的法律条款以及配枪能力细则的具体项目等与用枪相关的内容,尽可能的全部纳入培训科目的基本构成部分,建立专门培训模块、纳入整体培训计划、建立用枪培训体系,坚持完整和综合理念,用系统的整体功能发挥,来应对警察用枪的具体任务和目标、警情变化、能力状态等的不同需求和需求变化,不断提高培训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所以,关于警察的“用枪培训”研究与实践,是从根本上解决警察“用枪问题”的现实需求,也是警察用枪培训的发展需要和必然趋势。另外,用枪培训强调“一次警情”的法律判断,并不改变“射击训练”的基础地位,因为如果离开“射击训练”,无论怎样的“用枪培训”都不成立。当然,也不改变强化“二次警情”法律判断的要求,因为如果弱化“二次警情”法律判断,“一次警情”法律判断的价值和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高度和充分的理解深度。

三、警察“用枪培训”的几点思考

(一)容易偏差的几个认识误区

1.用法律思维解读技能规律

警察用枪是以法律规范为行动准则,以射击目标为行动过程,以终止犯罪为行动目的,包括警情变化、行动能力、判断水平、心理品质、精神状态、情绪特征、周边环境、武器特点、装备性能、人际关系、上级决策、同伴素质等众多影响和制约因素在内的系统技术或综合技术。因此它有着与其他技术技能形成一样的规律和特征,如学习把握、熟练提高、自动化、保持和消退等,也就是警察用枪的技术并不可能终身保持、起码并不可能终身保持在同一个水平线上。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事法》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5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章第9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形;第10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两种情形;第11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两种情形等等。显然,法律规定的只是警察的持枪资格和开枪、不开枪的情形,而取得持枪资格的警察,当下是否具备用枪能力,他的心理、身体、精神、技术等的状态,能否保证他对“可以使用武器”、“不得使用武器”和“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及时判断和准确把握等,都无补充的细则规定或要求。由此可见,警察用枪的法律规定并不考虑警察用枪的技能规律,因此“警察用枪问题”的接连不断,完全可以看成是其间接相关的“直接后果”。必须认识,持枪和开枪“主体”的能力管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用枪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如果只是现在这样一味地单纯追求警察用枪的法律规范,实际上,并不快速增大消灭“警察用枪问题”的可能性。只有适时修正并及时调整现在这种法律思维下的单纯管理方式,不断稳固管理中的技术基础,才能事半功倍的解决“警察用枪问题”。

2.把射击结果当成开枪后果

法律赋予“人民警察”持枪和开枪的权力,因此“持枪警察”不管保持什么样的存在形式和状态,他的存在性质和地位都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不管“开枪”是怎样的警察行动、怎样的警察个体、怎样的警察个体行动,代表的都是人民警察的集体、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强制执法武装力量。这样的开枪定位和定性并不可能因为权力或公关或说辞等的因素而改变,如罗平“5·30”警察用枪问题中的政府“走火说”,实际上并不可能遮挡民众关注“枪下生命”的目光,减缓舆论聚焦“枪下生命”的热议,停止社会追究“枪下生命”的脚步,改变公平正义集中“枪下生命”的质疑。再如镇雄“5·15”警察用枪问题中政府应对公众疑问的 “政府表彰”,反而走向了预期的反面,不仅一下子把人们的不满、怀疑、批评和责难等,全都引向了政府和公安机关自身,而且动摇了多数人的善意信念,提供了少数人的恶意口舌,制造了毁损政府形象和法律尊严的机会。开枪的后果显然已经远远大过了射击的结果,现在,已经显现的(准确说,应该是我们所能看到的)“情况”之所以还没有说得那么严重、那么急迫,是因为更大的危险和危害往往隐藏在正常之中、表面之下。其实,举例中应该能够看到,开枪的后果不仅可能把射击的个体变成集体和公安机关的代表,而且可能变成法律和国家制度的象征,成为国内外各种反华反动势力的利用工具和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关于这一点,美国的“2011利比亚战法”表现得淋漓尽致。[4]所以,如果说射击结果的主要指向是生命和身体的话,那么,开枪后果的主要指向就是国家和法律。当然,这个开枪后果的指向并不可能脱离射击结果指向的基础。

3.把射击训练当成用枪培训

警察用枪培训,是从持枪资格认定开始,包括射击技术学习掌握、巩固提高和自动化运用,开枪的警情判断、条件判断、法律判断,配枪的需求认定、任务认定、能力(技术、身体、心理、精神等)认定,等等在内的系统培训,不仅技术的含量要求非常高,而且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程度要求也非常高。因此培训中的射击训练应该只是(也只能是)用枪培训的部分或模块或系统之一,虽然就射击而言,训练的目标、教材、方法、设施等可能系统而完整,成熟而规范,但是基于射击和射击训练的本质认识,持枪资格的认定、配枪能力的评价鉴定、开枪的法律、社会、舆论判断以及“一次警情”和“二次警情”判断等样的内容,理所当然地会被“移交”给管理等相关“部分”,不会列入射击训练之中。所以,射击训练是相对单纯的技术训练,重点是提高开枪的技术技巧技能,目的是绝对保证即刻终止制止犯罪,任务明确、目的明确、要求明确。现在,随着社会公招公考的非公安类院校毕业民警数量增大,通过“初任培训”认识枪和理解武器的警察越来越多,显而易见,培训期间的“射击训练”肯定远远不能满足这些初任警察对武器“应知应会”的实际需求;而且连续不断的警察用枪问题也在说明,“射击训练”同样也已经不能满足“晋升和专业”培训学员对武器“应知应会”的实际需求。现在,关于开枪法律判断能力、警情判断能力和枪的构造性能知识等等的欠缺和不足,在我国的现职警察当中可以说是比较普遍。换个角度,也就是说警察如果继续坚持这种“射击训练式”的“用枪培训”,在某种意义上那就意味着是对我国警察用枪问题的“放任”,严重一点的说就是“纵容”。国家公安决策机关应该已经到了必须“当机立断”的时候。

(二)必须攻关的几个创新课题

1.用理念推动方法创新

关于“用枪培训”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观点或提法,具体实践既不够成熟更不够完美,因此创新用枪培训理念、建立用枪培训理念体系、用先进科学的理念指导用枪培训具体实践,是当前的任务,也是远期的目标。但是,不管是要完成这个任务还是要实现这个目标,都必须先要站到培训之外的更高高度来认识用枪培训与警察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与完善枪的法律法规等等关系。对此,思想上必须深刻理解,行动上必须积极落实。

2.用系统弥补教材不足

关于枪的训练,基于课时、教材、教官和设施等条件限制,培训中实际能做的就是,初学用枪者,对枪的构造特点有个大概的了解,初步掌握射击技术和枪的简单知识等;初会用枪者,巩固和熟练技术等;熟练用枪者,提高技术和熟练技巧等围绕射击的技术训练,因此要想从射击训练迅速走到用枪培训,把什么枪有什么特点、什么枪适合什么人、什么任务、什么环境和什么时间用、用时有什么法律规定等,用系统的思想加以整理、归类、统管和调配,在完善教什么即教材上动脑筋、下工夫、求突破,应是捷径之一,必须牢牢抓住。

3.用体系稳固目标方向

就射击训练和用枪培训来说,不管是保国安全、保家安宁、保民平安的大目标,及时有效终止或制止犯罪的中目标,还是击毙或击伤罪犯的小目标,虽然既不矛盾、也不冲突,但是,要在训练和培训的全部过程和环节中保持他们方向的完全一致性,则必须建立目标体系,即如根据培训的时间制定天的目标、周的目标和月的目标;根据培训项目制定技术目标、心理目标、体能目标和法律判断目标;根据培训任务制定巡逻目标、维稳目标、反恐目标等,并把它们串联起来,经法律“鉴定”后再用制度加以固定。也就是说,要想保证用枪培训和射击训练在预期的目标轨道内不偏航,就必须全力以赴的建设目标体系。

4.以能力评定量化指标

基于射击的击毙击伤直接结果和射击技能形成学习掌握、熟练提高、自动化运用和逐渐消退的基本规律,关于持枪主体用枪“即刻”的能力状态如心理、精神、体能、技能、情绪等的状态和水平,必须制定量化的检测指标,并且要用制度来保证它的正规化、常态化和科学化,如配枪执行任务,精神、心理和体能等必须达到哪些检测指标和什么样的标准;多长时间没有用枪者必须经过多长时间什么级别的培训,可以配枪;什么岗位或什么任务经过什么级别或什么类型的培训,可以配备枪、配什么枪;等等,也就是说,人民警察除了法律赋予的持枪资格认证之外,还必须要有基于训练学的用枪资格鉴定。因此,建议在警察的“持枪证”中增加如心理、体能、技能等的评定等级以及有效期限、评定部门等样的法定内容。

5.把判断力培养融入射击训练全过程

关于用枪的能力判断应可分解为两个部分,一是开枪的法律判断能力,其中包括伦理道德判断、舆论判断、结果效应判断等众多的社会政治内容;二是射击的技术判断能力,其中包括射击的时机、警情、环境、风速、温度、地理、情绪和体能等众多影响射击的因素或条件。显然,技术判断中的警情,包含有法律的规范;法律判断中的开枪,包含有击毙或击伤的技术。因此,把培养提高警察用枪的法律判断能力和技术判断能力有机地融为一体,贯彻落实在警察射击训练和用枪培训的全部过程,如瞄准,在进行时机、角度等技术判断训练时,要注意观察目标的表情、身体等细微动作,增加是否需要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等的法律判断内容;用枪,在进行是否符合法律开枪规定判断训练时,要考虑什么武器、射击部位等的技术判断内容。这就是说,在技术训练中融入法律判断内容和在法律判断训练中融入技术判断内容,是一个必须重点攻关的重大课题。当然,现实中的两者并不可能截然分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客观存在,因此这儿能够起到的真正作用只是提醒注意:不可轻视、不能忽略。

6.把法律规范揉进警情判断基本参数

这是基于“用枪培训”提出的射击训练新要求。通常情况下,射击是毫无法律障碍的射击技术训练,因此“一次警情”以“开枪”的法律判断为前提,其中只有选择开枪时机、方式等的技术判断;在高水平训练的“二次警情”判断中虽然增加了“停止使用武器”的法律判断内容,但也并不改变原来的“开枪”判断基础,主要的仍是技术判断。所以把法律规范“揉进”警情判断之中,并且定位在基本参数,有技术障碍、理论障碍和实践障碍,也有传统的习惯障碍和习惯思维的障碍,要是没有革命性的射击训练创举,恐怕也就很难会有法律规范揉进警情判断当中的高水平高层次的射击训练,当然,用枪培训也有可能因此而变得本末倒置、不得要领。

7.强化教官队伍和现代培训设施建设

中国有句俗话叫“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意思是说要想制住对手,就必须具有比对手更强大的力量。因此警察要想有效高效的预防打击犯罪,就必须具备阻止和战胜各种犯罪能力素质。而警察获得这些能力素质最快捷、最容易的途径,就是教官的直接传授,因此培训教官的队伍建设至关重要,把适合担当警察教官职务的优秀人才顺利选进教官队伍,并能无障碍的淘汰那些不称职的教官和提供教官自身学习提高机会等问题,必须得到制度的保证。当然,只是有了教官还不行,还要有他们进行教授活动的强力保障,也就是培训的设备设施。因此随着现代高技术犯罪样式的不断翻新,具有现代高技术的警察培训设备设施建设不可或缺。当然,关于教官队伍并非只有院校或基地的专职教官,应可扩大到自己身边的办案能手;关于培训,也并非只有专门机构组织的正规培训,应可扩大到向自己身边的能者学习及同伴间的交流等等。所以基于现在培训和培训发展需要的教官队伍和设备设施建设研究等,必须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8.编制心理训练和检测方法简易手册

心理由于看不见、摸不着以及容易掩饰等特点而变得有些神神秘秘、有点捉摸不定,因此怎样提高心理训练和心理训练课的水平层次,一直都是警察培训的重大攻关课题之一。其实,隐性的心理并不可能完全都是隐性的表现,如焦虑紧张,就会有出汗、尿频、轻微颤抖、呼吸加快等显性的生理反应;再如撒谎,就会做出如扶眼镜、摸鼻子、理头发等下意识的掩饰性动作,面部表情随之也会出现如撇嘴、斜视、抽鼻等相应的细微变化;而且心理的练习或训练,也并不一定只有复杂或高级才有效果,如调整呼吸、自我暗示、默念数字、想练结合、转移注意力、放松心理和身体等等,非常简单而且易学易做的方法,同样也能在具体实践中起到巨大作用。所以把有些神秘高深的心理方法变成类似于如怒火中烧喝口水、微微出汗深呼吸、急促呼吸养养神、手脚颤抖轻摆动等样的简单口诀,把有些高深莫测的心理监测变成如脉搏、血压等的生理指标测量和面部肌肉有点僵、眼神有点散、注意力不够集中等样的指标和观察,完全可以作为培训心理难题攻关的重要突破口之一或主攻方向之一。

(三)影响发展的几点具体思考

1.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最先进的科学理念,也离不开人的创造和提炼;最科学的武器装备,也离不开人的制造和运用;最健全的法律法规,也离不开人的修订和完善;最科学的培训方法,也离不开人的理解和执行;最……,也离不开人……。因此我国警察“用枪培训”只有解决了人才队伍建设问题,把那些真正有志于公安培训的有能有为有志的优秀人才联合起来,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共同努力,才能迅速走进警务培训的世界先进行列。

2.保持设备设施先进

基于“有什么样的武器装备、就有什么样的战争样式”的基本原理,应该有理由说“有什么样的用枪培训设备设施、就有什么样的用枪培训方式”。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现代高技术在警察领域运用的不断提速和犯罪方法作案手段出新的不断加快,要求警察必须具备更高的能力素质。换言之,也就是要求培训必须达到更高的水平层次。因此,迅速解决培训设备设施的保障和完善特别是保持其先进性科学性的问题,至关重要。如果不能尽快改变当前这种培训设施顺势、级别越高的培训机构设施越完备越先进;培训需求逆势、需求最大的基层民警培训设施越缺乏越落后的状况,就警察用枪培训而言,更多的基层培训实际上也就只能维持在把实弹射击当做实战射击的层次上了。

3.完善制度改善机制

现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摸索探路期,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都还有待进一步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因此,在不能彻底改变“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白头;白头不如笔头;笔头不如口头”的状况下,迅速完善警察用枪培训制度和积极改善警察用枪培训机制,用制度和机制保证培训人的能力发挥环境以及财和物的基本保障、强力保障,对于警察用枪培训、甚至对于公安机关在职民警培训的整体发展,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应该可以说是最明智的选择之一。

综上所述,警察用枪培训是集警察用枪法律规范和警察射击技术技能于一体的警察职业能力培训,是包括法律法规、执法规范、职业本质、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职业素养以及枪的相关知识和射击的技术、技能、战术,等众多因素在内的庞大而且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要想彻底杜绝我国的警察用枪问题,在枪的训练层面上,就要迅速攻关解决法律与技术一体、技术与管理一体、管理与训练一体以及法律、管理、技术、训练四位一体的问题。这是发展的前提,也是创新的基础,它的根本在技术,规范在法律,绩优在训练,活用在管理。所以,即使具体的培训实践会有困难重重、艰难险阻,也一定做到持之以恒、勇往直前,否则,今天的警察用枪问题,就会变成明天的重复“故事”。对此,必须保持应有的警惕、足够的认识和充分的理解。

[1]冀子.近期警察“用枪问题”渐成热点[N/OL].网易博客,http://blog.163.com/2014.6.20.

[2]资料组.资料汇编法律篇二[Z].南京:国家林业局警官培训中心,2014.

[3]李明.特种警务的训练架构及其特点研究[J].乌鲁木齐:新疆警察学院学报,2012,(3):61-64.

[4]李明.联合国军即美国2011“利比亚战法”的思考与启示[J].山西警校学报,2012,(1):82-85.

责任编辑:张 艳

D631.15

A

2095-2031(2014)06-0055-06

2014-09-03

李明(1961-),男,河北冀县人,国家林业局警官培训中心博士、研究员,从事国家公安发展战略和公安民警教育训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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