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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会计处理例析

2014-03-15重庆商务职业学院郭剑美

财会通讯 2014年3期
关键词:贷记借记会计准则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郭剑美

一、引言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订立合同授予企业以某项公共基础设施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准许其在经营期间向用户收取费用,赚取一定的利润;合同期满时,该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参与BOT项目的主要有:(1)主办方政府:政府是发起人,且负责验收BOT项目。政府通常以提供土地或修改法律的方式支持该BOT项目。(2)项目公司:接受项目的企业会成立项目公司,让其独立运作BOT项目。(3)贷款银行:大部分BOT项目是市场化融资的。且银行无追索权,即银行只能向项目公司请求债权。(4)其他债权人:项目公司或许会得到其他债权人的资助,比如国家或地方的开发银行。(5)分包人:由于项目公司有限的劳动力,它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但是,它必须确保拥有足够BOT项目建设的原材料供应合同。BOT模式在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广泛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泰国、土耳其、伊朗、印度、克罗地亚、中国、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埃及都实行BOT项目。因此关注我国BOT模式的运行及其会计处理有现实的意义。

在我国,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第一个基础设施BOT项目是深圳的沙角B电厂,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投资建设,已于项目特许期结束后由投资人移交给广东省政府,在国际BOT领域是一个较典型的案例。1994年,中国政府开始研究BOT方式。1995年8月,国家计委、电力部和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国内运作BOT项目提供了法规依据。同时,国家计委选择了广西来宾B电厂、成都第六水厂、长沙电厂和广东淀白高速公路等项目作为BOT试点项目。本文主要选取了具有BOT项目特征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探讨其合理性,并探寻更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BOT项目中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会计处理方式和科目的划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对于BOT项目的法律规定都各有不同。

二、BOT项目主要特征

BOT项目在我国有以下特征:(1)前期工作周期长、费用高.与财政投资的方式相比,BOT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前期费用略高。(2)成立专门的招标机构可加强政府内部协作。由于BOT项目往往涉及立项审批、土地、财税、物价、行业主管等诸多问题。各地政府都为项目成立了招标委员会,并设立招标办公室统一解决这些问题。(3)降低产品价格,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由于招标带来的激烈竞争降低了产品价格,使最终用户受益,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投资人为降低项目的建设投资和运营管理成本,总是采用最合理的设计方案和运营维护方案,提高了项目的技术含量。三个成功项目的招标主要标的(价格)见表1:

表1

BOT项目的投资主体具有特殊性,合同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企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既是与投资者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者和项目的监督者。BOT项目的投资客体也具有特定性,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三、BOT项目各运作阶段主要会计核算

BOT项目的运作过程分为6阶段:(1)项目确定阶段(2)招投标阶段(3)项目开发(4)项目建设(5)项目运营(6)项目移交清算。

目前BOT项目的会计处理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项目公司在建设和运营两个阶段。故下文将通过虚拟案例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方式进行探讨。

(一)BOT项目建设(第四阶段)的会计处理 假设A企业和B政府订立一项BOT项目的合同。A企业按照规定建立C项目公司。

(1)C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C项目公司进行建设时发生的相关支出应计入工程施工成本:借记“工程施工”贷记“银行存款(或相关资产类科目)”

(2)如果政府在BOT项目中授予C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又其收益依附于该特许权,则BOT项目设施应该属于C项目公司的无形资产。注意,此时BOT项目必须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BOT项目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BOT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因此应将BOT项目确认为无形资产。

BOT项目完工确认工程收入时应将BOT项目转入无形资产科目进行计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如果合同中规定由B政府每年进行偿付,而非授予C公司特许经营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应将预计向B政府收取的银行存款(或相关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长期应收款”,贷记“工程结算”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4)如果C项目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其他公司进行施工:借记“无形资产——BOT项目”,贷记“无形资产——在建BO项目(分包)”。

(5)如果C项目公司自己在建造过程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付利息”。

(二)BOT项目运营的会计处理 (1)BOT项目作为C项目公司的主营业务,在项目运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2)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限内要进行摊销并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科目。由于C项目公司是专门负责该BOT项目的公司,且期满后BOT的设施要无偿移交给B政府,因此对BOT项目设施的摊销期限应以C项目公司所获得的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为限。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摊销方法应仅限于直线法。因为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摊销的话,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累计摊销”(3)相应的金融资产在使用期限内要进行摊销的话,要按实际利率法进行。

(三)BOT项目移交清算的会计处理 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已经将列入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的设施分期摊销且无余额,因而只要进行实物移交即可,不需作会计处理。特许经营期满时,由评估机构完成对移交项目固定资产的价值评估,C项目公司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根据与B政府的合同无偿转让BOT项目设施。

四、BOT项目设施的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明确规定:“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首先,将BOT项目计入固定资产不符合实际情况。由于固定资产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定义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从表面上看,BOT项目的基础设施符合该要求。但是BOT项目是项目公司为政府提供的一种长期服务合同。BOT项目基础设施本身应该属于政府确定的、未来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时,该BOT项目设施要无偿移交给政府,其不属于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如果先计入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等到特许经营许可期满后,会发生一夜之间项目公司固定资产瞬间蒸发的情况。

承接上例的情况,若该项目公司是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有关,那么这样的情况会增加资本市场的风险。为了避免这种不必要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然而该基础设施应该属于C项目公司的哪个科目仍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该解释并未概括所有的情况。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制度下,应当根据A企业的盈利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即必须查明BOT项目合同中,A企业和B政府关于“A企业赚取一定的利润”的议题是如何规定的。这种方法能尽可能的让会计处理符合实际情况。

另外一种方法是改革现有的会计准则,加入关于BOT项目设施的认定规则。由于该设施属于政府确定的、未来的固定资产,又在项目公司手里属于特殊的无形资产,故完全可以建立新的会计规则,来规范这样的情况。在BOT等模式中,是政府和个人在进行交易。我国应该有法律明文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因此BOT项目的立法不仅能规范资本市场透明度和维护金融稳定,更能保护合同双方的权利和国家对国有资源的管理。

五、BOT项目收入的认定

虽然前文中有提到要反映实际情况。但是要对BOT项目收入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仍然会存在增加投资风险的隐患。

之前重庆路桥(SH.600106)将政府偿付这笔收入作为了主营业务收入。这种处理方式使得重庆路桥的毛利率达到96.08%。显然,这样的数据容易误导投资者。但是,在现有的条件下,会计工作人员只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来处理会计分录。工作人员的具体手段只要是符合其规定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即可。在操作中难免有些出入。这个问题或许可以通过使BOT项目独立计入会计报表解决,但是任何新的措施都需要新的立法。虽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已经和国际接轨,但是这样的会计处理仍然不能令人满意。BOT项目独立计入会计报表的一部分有其好处。首先,这样有助于政府和社会监督BOT项目设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能为政府管理项目设施提供便利。其次,在认定BOT项目收入方面,由于有些项目是政府偿付的,这样独立计入报表能够让国民了解财政支出,能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前提是要能公开该部分报表。相应的,BOT项目属于基础建设,明确其范围也能帮助项目公司获得相关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收等问题。

最重要的是,独立计入报表能够让投资者看清哪些属于该公司的正常运营范围哪些属于BOT项目。独立BOT项目报表并非孤立、歧视BOT项目,只是在对于BOT项目资产难以明确的当下的一种解决方法而已。

六、结论

当1994年我国政府开始研究BOT方式时,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还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为改善这种状况需要积极引导外商来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如今,我国的硬件设施已经大有改进。可留给BOT模式去完成的任务还很多。BOT项目目前在我国使用广泛,对我国的影响意义重大。我国通过BOT项目,实现了一定领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为建设公共设施缓解了的融资和运营管理压力。这样的成果带给国民更大的优惠,不仅因为产品的价格会比较低,还有通过优秀的大企业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中,能提高设施的质量,优化环境,节约资源。另一方面,BOT项目为接受项目的企业提供了大量的业务。如此庞大的市场,在日后需要政府更多的监管和规范。一方面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以防流失;另一方面要为BOT项目提供完善的融资平台和法律支持,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就如同17世纪的英国海港,因为实行BOT模式,而使得很多大型基础设施能够建丽起来,让投资者获利的同时,建立起繁荣的海港。

[1]储一昀:《高级财务会计》,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科技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3]张维宾:《B O T方式建设项目运营后的会计问题探讨》,《会计研究》200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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