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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名税”征收之正义担当

2014-03-14冯胤卿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4期

冯胤卿

“房产加名税”征收之正义担当

冯胤卿

房产加名税的开征在全国引起了关注,民意反弹比较大。本文从正义的角度对房产加名税进行分析,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场点,得出我国房产加名税形式正义具备,但欠缺实质正义。

房产加名税;正义;担当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内容明确规定婚前谁买房子,离婚后房子归谁。该解释引起了民众的恐慌,许多人纷纷要求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此时点南京市地税部门率先在全国针对房产加名行为征税,针对才现象本文从征税形式与实质之正义角度对房产加名行为征税展开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一、概念界定

房产加名税是民众和媒体的通俗叫法,其实质就是税法里的契税。契税是以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契税属于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财产主体拥有和归其支配的财产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类税收。按照征税对象的形态不同可以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两种。在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环节按照财产价值征收的为动态财产税,对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按其数量或价值进行课征的财产税为静态财产税。契税以发生转移土地和房屋为征税对象,在财产转移环节课税,本质上是动态财产税。

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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