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与《税务互助公约》相适应的国内税收征管机制*
2014-03-13廖益新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廖益新 赵 凌(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构建与《税务互助公约》相适应的国内税收征管机制*
廖益新 赵 凌(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税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建立的多边国际税务合作机制,其功能的发挥和有效适用与缔约国的国内税收征管制度存在彼此配合、互相补充和共同作用的密切关系。构建与《公约》衔接配套的国内税收征管机制,是确保缔约国能够有效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利和切实履行其义务的重要条件。中国在加入《公约》的同时,需要完善与《公约》衔接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构建与提供税款追索协助相适应的国内征管制度,设置与《公约》配套的税务文书送达协助制度。
国际税务合作 情报交换 税款追索 文书送达
2013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中国政府在《税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上签字,中国由此成为这一多边国际税务行政协助条约的第56个签字国①China Joins International Efforts to End Tax Evasion [EB/OL].[2013-11-15]. http://www.oecd.org/ctp/china-joins-international-efforts-to-end -tax-evasion.htm.。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向国际社会表明加入该《公约》的意愿和与《公约》成员国共同构建发展全面有效的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关系的决心②中国签署该《公约》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中国目前已正式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公约》对中国的生效适用还需要经过履行中国国内法规定的条约批准程序和《公约》第28条规定的向《公约》保存人交存批准书等相关程序。。中国一向以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展现于国际舞台,一旦加入《公约》,就要按照《公约》体现的对等互惠原则,在充分享有《公约》赋予的各项权利的同时,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