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事务中的国家责任
2014-03-13王亚利
宁夏社会科学 2014年1期
王亚利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2013年6月21日,南京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在家中。父亲因为涉毒正在服刑,母亲已失踪数日无音讯,并曾有吸毒史。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亲朋邻里,不能全职全天候照顾,而孤儿院等公共福利机构,却以有父有母,不符条件为由拒收。这样的事件给人以沉痛的教训和深刻的反思,当家庭监护出现问题时,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力量应当如何及时有效地介入,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职责呢?
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公法化趋势
传统观念认为,监护属于私法自治的空间,是家庭内部事务,是父母的责任,国家甚少干预,在家族宗法制度严密的社会里,家族能够全面承担起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无需国家介入。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家族宗法制度趋于衰败,个体成为社会的单元,完全私法化的监护制度弊端日益凸显。20世纪以来,基于社会连带责任和社会本位思想,监护不再单纯以家族事务对待,少年儿童作为国家的最大财富,对其监护被认为有关社会公益,基于此,国家开始适当介入监护事务。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大量孤儿,促使监护理念与功能发生迅速的转变,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英美国家率先以“法律上的陌生人的代表”进入未成年人的生活,在实践中逐步达成国家监护主义的共识,自此,监护制度实现了从个人主义再到国家主义的历史样态的转变。监护在性质上开始被视为国家公务,国家以最终监护人的身份对被监护人给予保护,由此确立了国家监护的理念与国家监护的制度格局,监护制度的公法化亦成为各国监护立法的一般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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