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公诉意见书*
2014-03-13戴敏佳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2期
金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公诉意见书*

戴敏佳,1987年生,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辽宁省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基本案情]2014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某(男,1995年4月24日出生)、刘某(男,1996年10月23日出生)、任某(男,1997年5月21日出生)、李某(男,1997年9月17日出生)在“新时代”网吧二楼上网。刘某与其女朋友打电话发生争吵,在刘某挂断电话后,金某指着坐在四人对面上网的被害人程某(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张某(女,1997年3月22日出生)对刘某说“他们笑话你”。十多分钟之后,程某、张某上完网欲离开网吧,走到金某旁边时金某伸脚绊了程某一下,程某并未与金某争执,继续往门外走的过程中被刘某起身拦住。刘某将程某、张某带至网吧门口,金某、任某、李某也随之下楼。刘某首先使用电警棍电击程某,将程某击倒在地后与金某、任某、李某一起对其拳打脚踢,李某在殴打程某时发现张某正拿手机欲打电话,又过去对张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程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以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庭审焦点]金某、刘某、任某、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刘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持异议,认为自己并未召集其他人殴打程某,也没有看见李某殴打张某,称其只对程某造成了伤害,不构成犯罪。李某称其只是踢了程某大腿一脚,不能够造成程某面部损伤的后果,只对张某造成了伤害,不构成犯罪;是否对金某、刘某、任某、李某区分主从犯?……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