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与谋利分离时贿赂犯罪的层级式定性思路
2014-03-13鞠佳佳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2期
文◎鞠佳佳
受托与谋利分离时贿赂犯罪的层级式定性思路
文◎鞠佳佳*
本文案例启示:受托与谋利分离时贿赂犯罪的定性应遵循层级式思路,按照行为人所利用的关系与职务行为的远近,由近及远依次判断,如果符合第一层次,就直接按照相应的罪名定罪,否则应进行下一层次的判断。
简单的传统贿赂犯罪一般仅涉及行贿人(请托人)与受贿人(受托人)的两方关系,而在更为复杂的情况下,当受托人与为他人谋取利益者分离,即受托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则会出现请托人、受托人以及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直接为他人谋取利益者)的三方关系。在三方关系下,贿赂犯罪的内部结构更加复杂,关系更为交错,行为性质更易混淆,此时如何正确认定受托人的行为性质便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受托与谋利分离时贿赂犯罪的类型与重合点
要对受托与谋利分离的贿赂犯罪正确定性,首先要划定研究的范围,即犯罪类型,以及找出它们之间的可能出现重合的交点。
(一)受托与谋利分离时贿赂犯罪的类型
根据《刑法》的规定,受托人与为他人谋利者分离的贿赂犯罪主要包括三种:共同受贿、斡旋受贿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
共同受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主体,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一种就是,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二者共同收受贿赂,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并主要集中在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及共同受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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