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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型城镇化的金融支持对策研究

2014-03-11吴少新王国红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城镇化金融建设

吴少新,王国红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对于正处在跨越式发展关键阶段的湖北而言,快速发展的新型城镇化正在成为其中部崛起战略的强大引擎。伴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如何建立有效的融资机制,切实保障湖北“内涵式城镇化”建设中的资金需求,是湖北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

一、新型城镇化是湖北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

首先,新型城镇化是实现城乡统筹、和谐社会的需要。湖北省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发展不平衡,农村的居住环境“脏、乱、差”,大批农村出现“穷、空、散”的现象,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呈恶化趋势,与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通过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快农村发展,改善民生,才能实现城乡统筹,构建和谐社会。

其次,新型城镇化是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一方面有利于水泥、钢铁、汽车等传统行业开辟新的市场,为其提供转型升级的腾挪空间;另一方面,随着城镇人口生活质量的提高,通讯、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和服务业也将获得更大的施展天地。

再次,新型城镇化是实现“一主两副”核心战略的需要。由于城镇化水平低,湖北省确立的“一主两副”核心战略缺乏周边城市群的支撑,造成事实上武汉市“一城独大”而宜昌、襄阳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缺乏辐射力的现状,这是武汉、宜昌、襄阳区位优势突出而经济发展力度不够的主要原因。加快湖北新型城镇化建设,形成“一主两副”战略发展的平台和依托,才能真正实现中部崛起的伟大战略构想。

最后,新型城镇化是跨越式发展的需要。从目前来看,消费和出口对湖北省GDP增长的贡献有限,投资仍是拉动GDP增长最有效的捷径。从过去十年的经济增长看,伴随着城镇化率的提高,湖北省地区生产总值也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两者间存在明显的同步发展的关系(见图1);再从两者的增速看,湖北省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幅与城镇化率的增幅同样存在较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见图2)。图1和图2表明城镇化的发展对推进湖北省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可以预见,在消费和出口增长缓慢,甚至徘徊不前的情况下,新型城镇化将是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湖北经济发展的支撑点。

图1 2001~2012年湖北省地区生产总值和城镇化率的变迁示意图

图2 2001~2012年湖北城镇化率增速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的相关性示意图

二、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必要性

新型城镇化是内涵式发展的城镇化,包括农民工市民化的城镇化、“四化”同步发展的城镇化、中小城市和县域经济的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化四个方面。与传统城镇化相比,新型城镇化需要的资金更多,因此更需要金融的支撑。[1]

第一,农民工市民化需要金融支持。农民工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核心。[2]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过程绝不是简单引导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的过程,它需要从产业结构、就业结构、社会管理制度等深层次入手,从根本上解决转移农民工的市民化问题,它是促进农民工平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真正融入城镇生活的过程。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既需要金融加大农业产业化支持,以便有更多的农民工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也需要加大对农民工到城市就业、创业的金融支持,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第二,“四化”同步发展需要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四化”同步发展。工业化作为经济现代化的最主要标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坚实基础;信息化为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提供动力,使“四化”过程更加科学、系统、高级;城镇化为工业化提供载体,为信息化提供市场,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人口转移的空间;农业现代化是经济基石。“四化”相辅相成,互相影响,互相促进。金融作为国民经济的血液,对于推进“四化”有着无可替代的支持和保障功能。信息化和工业化的融合,需要金融支持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制高点;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良性互动,需要城市与产业的融合发展,建立城建融资与产业融资相结合的金融模式;同样,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相互协调也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既需要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城镇化发展的粮食安全,又需要金融支持集体经济和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第三,中小城市和县域经济的城镇化需要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不是城市化,不能简单地看成是新一轮的城市建设投资扩张,它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相促进的城镇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一是中小城镇、生态城市建设企盼更多资金支持。新型城镇化更加重视城市的集群发展,同时也更加注重建设节能环保、和谐友好型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公共绿地以及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更多可靠且有力的资金保障;二是农业现代化将衍生更多信贷需求。城镇化建设意味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变,农业向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这些因素使得农村大额资金需求逐渐趋旺,产业化资金需求迅猛增长;[3]三是城镇化带动第三产业发展也将衍生大量小额信贷需求。

第四,城乡一体化需要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是缓解我国“二元经济”状况、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需要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新型农村社区布局及建设规划,加大小城镇基础设施信贷投入,全面提升新型农村社区、城镇道路改造、供水供气、物流网络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服务水平,支持路网、供气、供热、通讯、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提升城镇承载能力。

三、湖北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融资瓶颈

2001~2012年,湖北城镇化率从40.59%上升到53.59%,增幅为31.81%。特别是2009年以来,湖北城镇化率一改之前几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局面,2010年实现超越,并保持了快速良好的发展势头。①按照城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城镇化率在30%以上为加速发展阶段,因此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发展的加速时期。“十五”期间,湖北城镇化率年增速稳定在0.6%左右,“十一五”期间,湖北城镇化步伐逐步加快,年增速分别为0.6%、0.5%、0.9%、0.8%和1%,②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良好态势。

湖北随着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口迁移的资金需求。我省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每年转移农村人口60万人以上,五年共新增300万以上的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其中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吸纳90万人以上,中小城市和县城吸纳130万人以上,中心镇和其他小城镇吸纳80万人以上;到2015年,3万人口以上的建制镇由46个增至100个左右。在小城镇和农村地区,每年建成200个左右的农村新社区或中心村,2015年要实现市郊和建制镇周边村庄农村新社区建设全覆盖,全省建成1000个示范宜居村庄。要达成这些目标,城镇化资金投入需大幅增长。二是农民工市民化的资金需求。随着传统的流动性就业模式逐渐向定居式模式转变,农民工的市民化也要求居住、教育、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等方面加大投入。《意见》要求2015年全省城镇供水普及率达到98%以上,燃气普及率达到90%,建制镇达到60%,全省城镇建成区的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5%、38%和11平方米以上,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这些也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三是城镇化进程中的农业产业化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资金需求压力巨大,但现实中存在的严重的融资约束又导致湖北新型城镇化建设所需资金无法得到满足。这些融资约束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基础设施融资单一的约束。基础设施项目通常具有投资规模大、沉淀成本高、建设周期长等特点,这就要求市场必须能够提供长期、集中、大额的资金来源。目前湖北省城镇化的基础设施投资基本上都是财政自筹和上级拨给的专项开发资金,政策性金融机构中涉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只有国家开发银行,但其宗旨和定位是支持国家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并不针对具体城镇化建设项目,民间资金参与度又低,显然,这样单一的融资无法满足城镇化的资金需求。

第二,金融信贷机制不健全的约束。现有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无法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基层信贷管理权限的上收和贷款手续的繁琐造成县级银行即使有多余的资金也不发放贷款。造成这些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商业银行信贷机制的不完善以及信贷审查部门和基层信贷部门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信贷审查部门更多地重视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核而不是充分判断企业的信用水平和还贷能力,造成主要的信贷责任由基层信贷部门承担。而信贷人员担心出现不良资产,不会主动地开展信贷业务营销,甚至不予放款。

第三,“土地财政”难以为继的约束。土地是有限的稀缺资源,仅靠一次性的土地出让解决城镇化资金需求显然是不可持续的,也助长了地方政府“政绩”激励下的短期行为。[4]从国际经验看,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城镇化进程是可以长期依赖土地财政来筹资的,而且随着国家房地产调控力度的持续加大,湖北省部分地区土地财政已经表现出了“难以为继”的局面,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困难重重。

第四,融资渠道不畅的约束。一是融资平台筹资持续收紧。由于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向银行和农信社贷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因此成为地方政府筹措地方建设资金的主渠道,但随着近年来国家宏观调控的持续加码和金融机构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收紧,融资平台筹资受阻。二是民间资本进入门槛较高。虽然湖北省不断放宽民间资本的准入范围,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城镇化建设,但是受我国土地制度的制约以及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影响,民间资本进入城镇化建设领域的障碍依然存在。三是地方发债存在法律和政策障碍。近年来,国家试点地方债的发行,但是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地方债发行规模较小,与地方融资需求相比近乎杯水车薪。况且,现有制度安排也没有从法律上解决地方政府发行公债和市政债券问题,依靠地方债解决城镇化建设资金问题也不现实。

四、金融支持湖北新型城镇化的对策

针对湖北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融资瓶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突破融资约束,拓宽融资渠道。

第一,引导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积极探索并找准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的切入点。把新型城镇化与产业发展结合起来的一条有效途径是鼓励人们尤其是农民工创业,并以创业带动就业。[5]应以中小城市和县城作为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重要载体,增强和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加强信用社区建设,适当降低“反担保”的门槛和条件,支持更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壮大和发展。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尤其需要发展相关产业,通过产业发展扩大内需,夯实新型城镇化的基础。支持金融机构采取分类安排、量体裁衣的办法,针对不同产业、行业的特点,实行差别化的资金支持政策。对有现金流、风险可控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应积极支持;对财务健全、有市场、有效益但不动产不足的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通过林权抵押贷款、订单农业贷款、“保险+贷款”、“农业合作社+担保基金+贷款”等信贷新模式扶持其做大做强。

第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多途径、多角度地支持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创新信贷体制和金融产品。积极发展银团贷款,进一步提高银团贷款占信贷融资的比重,扩大企业信用授信规模。加快推进银团贷款交易系统平台建设,规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交易,完善进入和退出机制,提高银团贷款市场效率。支持农商行、湖北银行、汉口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建立适应银团贷款特点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严格的贷款审查标准,防范信贷过于集中的风险。推进信贷转让市场建设,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研究制定信贷转让市场的财税支持政策。拓展信贷转让市场交易主体,逐步引入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小贷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转让市场。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增强其与信贷转让市场的协同效应。探索运用新型金融产品,对于保障房建设、经营性桥梁、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地方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由保险机构进行投资,或者探索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将项目股权及其附属的股利分红、股权转让、回购溢价等权利转移给信托公司,然后由信托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发售。

二是拓展直接融资手段。细分资本市场继续做大总量,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推进行业优势企业在一、二板上市,尤其注重整合物流、旅游行业等资金运用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契合度高的企业入市;不断增加三板企业挂牌数量,在区域性场外市场开辟高科技和创新型企业股权交易专柜。鼓励优质企业在国内外发行各类债券,利用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发行中小企业集合融资产品和私募债券产品,尝试建立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市场;规范发展资本要素市场,力争打造辐射中部地区的区域性特色要素交易平台。争取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及规模,2013年9月召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议确定我国本轮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规模为3000亿元。截止到2013年底,已发行的基建项目相关证券化项目共7个,占16个全部已发行项目的43.75%。这说明基建项目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已占据企业资产证券化主流地位。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未来资产证券化将成为化解新型城镇化存量资产、释放存量资金的重要途径。我省应积极争取扩大资产证券化发行试点及规模,大力培育本土以信托机构为代表的具有资产化证券发行资格的市场主体,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与评级机构,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完善资产证券化产业链。运用保险资金服务城镇化。根据保监会2014印发的《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包括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营运养老产业、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等重点措施。未来,以长期资金配置为主的保险资金不仅可以给予城镇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软件”保障,更可以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硬件”提供支撑。我省应充分吸收指导意见的精神,利用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积极开展与人保、平安等全国性大型保险机构合作,签署框架协议,争取资金额度运用到城镇化“软硬件”建设。同时,不断壮大长江财产保险、合众人寿保险等地方法人类保险机构,引导保险资金实现本地投放。建立市政重点项目与保险资金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引导保险公司配合城镇发展规划,推动保险资金以债券、股权的形式投资到规模大、效益好的基础产业。

三是疏通民间资金进入渠道。目前,湖北省政府正在研究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办法,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激活民间资本的活力。具体操作中,一种比较可行的模式是推广项目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即在“合伙企业法”的基础上成立投资企业即有限合伙企业,以企业的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把投资资金形成资金池,委托专业的管理公司管理控制风险,管理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在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环节实行规范化、流程化、标准化操作。投资者直接把资金投资给自己决策的项目,投资人通过决策委员会集体商议决策。股权投资基金模式的特点是利润相对较高、风险可控、承担有限责任。这样,民间融资采取股权投资的形式,既可以帮助投资人合法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又能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为地方经济发展打通资金血脉。传统的民间融资属于商业银行模式,贷款人不知道借款人向多少人借了钱,也不知道借款人的资金去向,而上述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属于投资银行模式,相对而言更加“合法、安全、公开、透明”,这是民间金融走出“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黑洞的有效方式,也是民间资本投资的趋势所在。

第三,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破解城乡金融“二元化”困境。要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必须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资本实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坚持县域法人地位长期稳定和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引导现有各金融机构拓展涉农业务范围、加大支农力度;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组织。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适合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的各类中小型金融机构和组织。综合运用信贷、证券、保险、信托、担保等金融资源,提升直接融资所占比重,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一是积极培育优质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大户等规模化农业经营实体,推荐其到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二是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涉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是探索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小额信用保证保险试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保险品种。四是积极发展信托、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规范各类农村投融资平台建设,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三农”经济发展。五是改进农村支付服务体系,依托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进一步完善银行机构网点,鼓励支付机构在农村地区提供支付服务,优化支付环境,为该地区提供低成本的存取款、转账等基础性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传统农村金融服务高成本与金融机构固定网点人员不足的困难。加大支票、汇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力度,鼓励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业务创新和应用。

第四,加强公共财政政策支持。其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目前,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浪费严重,闲置、废弃、低效用地随处可见,努力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让闲置多年的废弃地变现有很大的潜力。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下大力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建立和完善乡镇基准地价体系,规范乡镇集体建设用地的评估,确保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得到显现;建立规范的集体土地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完善交易制度和手段,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使集体土地收益达到最大化;[6]协助相关部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各类企业进入乡镇投资、融资,增加乡镇财政收入。国家和省财政每年都安排了一大笔资金用于农村迁村腾地和耕地复垦工作,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确保这笔资金专款专用的同时,可以结合迁村腾地和耕地复垦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的范围内,集中部分资金用于新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如与基本农田配套的道路水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缓解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紧缺的状况。

二是安排创投引导基金,支持企业创业投资发展。为引导社会资本聚集,支持我省新兴产业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扶持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按照省政府决定,省财政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先后与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国家科技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共同发起设立了相应的创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并争取到中央财政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目前,省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等方式,共设立十多只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聚集总规模达到了22亿元以上,有效发挥了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下一步,湖北省财政厅应结合我省实际,促进财政金融更好融合,鼓励市县政府积极转变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转化速度,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

三是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一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控股、独资等方式投资供水、电力、燃气、交通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事业。二要疏通民间资本进入城镇化建设领域的渠道。营造民间资本发展环境,探索和创新城镇基础设施经营模式,鼓励民间资本以债权、参股等方式投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三要积极探索公私合伙经营模式,建立民间投资与政府投资的合作机制。对于现有基础设施,政府可以通过租赁、出售、运营和维护合同承包等形式与民营企业合作;对于扩建和改造现有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建设—经营(BBO)、租赁—建设—经营(LBO)、外围建设等形式与民营企业合作;对于新建基础设施,政府可以采用建设―经营―转让 (BOT)、建设—转让—经营(BTO)、建设—拥有—经营(BOO)等形式与民营企业合作。

第五,建立多元化城镇化建设成本分担机制。其具体途径如下:

一是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以合理界定各级政府职能即事权为始发环节,赋予地方政府与城镇化建设事权对应的税收权,设计和推进相关税收制度改革,探索开征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资源税等税种,加快培育相对稳定的地方税源,规范土地财政为税收财政,确保地方财政有稳定可靠的税源。

二是完善政府、企业以及个人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尊重市场规律,建立市场化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无形之手”和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地方政府要逐步提高农民市民化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解决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及保障房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7]尊重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运用市场机制推动企业集聚发展,实现规模效益,顺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待遇和基本福利,为其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以及分担保障房的部分成本支出。

第六,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不仅能缓解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助推了城镇化的实施,而且有利于盘活农村产权,促进农村土地等资源要素的集约化经营,吸引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平台进入城镇化和农村的大舞台,为缓解城镇化资金缺口创造条件。为此,一方面可以将区域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纳入目前已成一定气候的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另一方面应试点土地银行,发展农地金融。农地金融即农户或拥有大量土地的经营业主以土地经营权作抵押从银行获得贷款用于发展生产。湖北省应以“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优先试点土地银行,大力发展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创造条件。

第七,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现代农业已不是传统的粗放经营、低附加值的产业,农业产业化需要科技金融的大力扶持。现代科技和现代金融是21世纪经济增长的两个巨轮,缺一不可。湖北具有发展科技金融的条件和优势,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应发挥科技金融的特色和优势,用科技金融助推农业产业化。可通过如下方式来发展科技金融:(1)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基础上,将东湖高新区建设成湖北科技金融的旗舰店;(2)政府成立金融创新商会和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协会,服务于银行和风投机构,与风投机构之间实现对接,将最及时的科技金融政策传递给投融资机构,并帮助他们与企业有效对接;(3)构造企业与银行之间,银行与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信息共享平台;(4)建设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组织,包括投融资顾问、信用担保、企业资信评估、科技中介服务等中介机构,提高专业化程度,努力提供个性化的服务;(5)构建科技金融机构体系,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聚集科技金融中介机构和创投引导基金,构建完善的科技金融创新中心。

第八,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应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加快民间金融立法,使民间金融有法可依,规范发展。同时,应考虑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不能满足农村融资的现实,适度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容许民间借贷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存在,建立民间借贷管理协会,严格监管。积极引导正当合理的民间金融组织,将其纳入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加以监督,使其公开化、规范化,满足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注 释:

① 资料来源于历年《湖北省统计年鉴》。

② 资料来源于《湖北省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规划》。

[1]李文龙.寻找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切入点[N].金融时报,2013-05-16.

[2] 邹农俭.农民工如何市民化[J].江苏社会科学,2013,(2):34-38.

[3]陈锡文.当前我国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几个重大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13,(1):4-6.

[4]杨公齐.农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与农村社会转型[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2):55-64.

[5] 夏斌.城镇化是改革的“突破口”[J].经济导刊,2012,(23):87-88.

[6] 许小年.城镇化中的几个改革问题[J].理论学习,2013,(3):40-41.

[7]厉以宁.中国城镇化须适合中国国情[J].理论学习,2013,(2):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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