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害人诉讼地位与权利保障
2014-03-05刘润涛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期
刘润涛
保护人权是世界各国所注重的大问题,也是实现法治化、民主化建设的重要标志。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刑事诉讼机制科学、公正价值的体现。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并对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合理评价,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1]
“被害人”一词源于拉丁文“victma”,原意有两种:其一是指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品;其二是指因他人行为而受伤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在诉讼理论上,有学者将被害人划分为狭义的被害人和广义的被害人。[2]狭义的被害人即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广义的被害人则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文所指被害人是狭义意义上的被害人。
一、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历史考察
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不同的法系国家里差异是很大的。
在社会的最初的形态的原始社会,存在血族的复仇制度,由被害人或其亲属作为惩罚的实施者。在奴隶制社会,实行的是原始控告式诉讼制度,被害人以原告的地位启动和主导刑事诉讼程序。到了中世纪,国家运用司法权强化了对犯罪的镇压,被害人的诉讼主张受到忽视。近代以来,各国普遍采用控、辩、审刑诉构造模式,一方面在对控诉权的配置上进一步加强专门机关的控诉能力,扩大其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则是扩大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防止国家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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