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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与刑法立法解释

2014-03-05杨新京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期

杨新京

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四项决定、八部修正案和九件立法解释,对刑法的120多个条文作了增补和修改,对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章节、条文作了重要的诠释。

一、概述

(一)1997年刑法架构

1997年刑法共452条,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分则共规定了413个罪名。根据“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1-5),截止到《刑法修正案(八)》,刑法分则的罪名总数为452个。

(二)立法机关对刑法修改的五种形式:1.罪名不变,罪状和(或)法定刑修改(如洗钱罪);2.罪名修改,罪状和(或)法定刑修改(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增加新罪名,同时规定罪状和法定刑(如枉法仲裁罪);4.取消原有罪名(如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5.对总则条文作出修改,根据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总则条文一旦作出修改,将适用于分则的全部条文(如《刑法》第67条自首)。

(三)刑法修正案的生效时间和新罪名及修改罪名的适用

1.刑法修正案的生效时间。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所有刑法修正案的生效时间都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时间为指定时间,即2011年5月1日。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遵从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刑法修正案发布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依照旧法处理较轻的行为,要坚决按照旧法来处理,不得依照修正案定罪量刑;反之,对刑法修正案发布之前的行为,如果根据修正案处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更有利的,则应当根据修正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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