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4窃换iPhone4S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2014-03-05李尧
文◎李尧
iPhone4窃换iPhone4S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文◎李尧*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季某于2013年4月16日17时许,至某市某停车场内,欲以约定价格3 200元人民币向被害人张某购买iPhone4S一部,并支付定金人民币300元。在试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季某产生用自己携带iPhone4手机一部替换被害人iPhone4S手机的想法。后犯罪嫌疑人季某趁被害人张某不注意,将两部手机调换,随后以所带钱款不足为由离开。经价格鉴定,iPhone4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 000元,iPhone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 663元(其中,iPhone4S未查获实物、被害人无法提供购物发票等书证,犯罪嫌疑人对此有异议)。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季某构成盗窃罪。但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又分为四类意见:第一类认为iPhone4S的价值应为鉴定价值人民币3 663元,扣除定金人民币300元后,季某盗窃数额应认定人民币3 363元。第二类认为iPhone4S的价值应为鉴定价值,扣除定金人民币300元及iPhone4手机人民币1 000元后,季某盗窃数额应认定人民币2 363元。第三类认为,iPhone4S的价值应为约定价格人民币3 200元,扣除iPhone4手机价值后,季某盗窃数额应认定人民币2 200元。第四类意见认为,iPhone4S的价值应为约定价格,扣除定金人民币300元后,季某盗窃数额应认定人民币2 9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季某不构成盗窃罪。持该观点的认为iPhone4S的价值应为约定价格人民币3 200元,扣除定金人民币300元及iPhone4手机人民币1 000元后,季某盗窃数额应认定人民币1 900元,不构成犯罪。(注:案件所在省份盗窃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人民币2 000元。)
三、评析意见
(一)关于犯罪对象iPhone4S的价值问题……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