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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测算及评价——基于ADI的比较分析

2014-03-03周灏

关键词:市场份额出口印度

周灏

(武汉纺织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中国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测算及评价
——基于ADI的比较分析

周灏

(武汉纺织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首先分析了中国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状况,然后通过ADI数据的测算,对中国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强度状况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不同的视角揭示世界对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严峻形势。从总量视角上考察,中国的出口市场份额长期受到最终反倾销措施非常强烈的影响,1995—1997年期间影响尤为严重。美国虽是世界出口大国,但其在全球的出口市场份额受到的影响却很小。从国别视角上考察,在美国市场,中国的出口市场份额受到的影响最为强烈;在印度、欧盟市场,中国的出口市场份额受到的影响并不是最强烈的。最后,针对中国提出了降低反倾销绝对影响的短期目标和降低反倾销相对影响的长期目标、积极参加区域性多边经济合作等政策建议。

中国;最终反倾销措施;反倾销强度指数;出口市场份额

一、引言

2012年9月6日,欧盟宣布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调查涉及金额超过20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近1 300亿元,为迄今对华最大贸易诉讼。国内光伏企业90%以上产品销往国外,每年销往美国大约10%,欧盟销量最大,占我国全部产量的70%,贸易金额超过200亿美元。欧盟委员会已宣布从2013年6月6日开始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中欧双方没有达成“和解”,8月起该税率会升至47.6%。稍微让人欣慰的是在2013年7月底,经过艰难的协商和谈判,中欧双方终于达成“和解”——主要是以“价格承诺”的方式达成和解。该“价格承诺”已于2013年8月6日开始实施。但是有些光伏企业却未能熬到这一天,比如,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电池厂商中国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宣告破产。当然这个曾经风光无限的中国光伏企业的破产原因不只一个,但是国外的反倾销却是其破产最为直接的导火索。另外,早在2012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已经对中国光伏产品做出“反倾销、反补贴”双反调查,在当年10月做出了终裁,认定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为18.32%~249.96%。可见,我国部分企业已脆弱到面对反倾销而不堪一击的程度。光伏行业的遭遇引起了我们对反倾销前所未有的关注。

反倾销在21世纪逐渐成为世界各国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安全、抵制国外不公平竞争的主要手段。反倾销逐渐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该手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对价格和贸易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而保护本国产业。反倾销主要是导致进口国的价格上升[1],或产生价格抑制效应[2]。但是也有例外,如在针对美国对挪威三文鱼反倾销的研究中,发现反倾销没有导致价格变动[3]。有学者还对诉讼前后的价格上涨幅度进行了测算[4]。反倾销在保护国内受损害产业的同时,会损害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5],反倾销对产业价格指数也会产生影响[6]。反倾销可能产生多种贸易效应。如反倾销对出口市场的维持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存在明显的贸易转移效应[7]。Bown和Crowley对反倾销贸易效应进了较全面的归纳[8]。Staiger和Wolak[9],Prusa[10],沈瑶、王继柯[11],鲍晓华[12],沈国兵[13],杨红强、聂影[14]等的研究都发现反倾销会导致贸易限制效应或(和)贸易转移效应。虽然反倾销具有合法性,本应是一种被动的保护本国产业的手段,但被一些国家滥用,演变成为一种极具影响的贸易保护的工具。如James认为反倾销威胁到过去50多年多边贸易体系尽力构建的非歧视和互惠的基本原则[15];Prusa也指出,反倾销已成为自由公平贸易体系的主要障碍[16]。

反倾销是一个统称,具体包括“反倾销调查”和“最终反倾销措施”两个方面,已有的研究主要是集中于反倾销调查,仅有少数文献是研究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本文期望能在“最终反倾销措施”方面的研究进行尝试,因此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从中国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总量视角,以及从对中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不同实施国的国别视角,对中国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强度状况进行测算和比较分析[17],即通过ADI (Anti-Dumping Index)数据的测算和比较分析,挖掘出反倾销的总量、占比等数据无法充分反映的信息。

在中国作为世界反倾销最大受害国的背景下,通过本文的探索性研究,期望能从不同的视角充分揭示世界对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对我国出口市场份额的影响程度,并对影响程度进行量化分析,从而揭示我国在不同出口市场遭受影响的差异,并揭示中国与不同国家在同一市场上遭受影响的差异,为我国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和产业安全提供更全面和更深入的数据支撑,为涉案产业提供策略参考,同时维护我国合法贸易利益。

二、中国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状况

WTO成立后的1995—2013年,中国①遭受到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共计717起(年均38起)②,而且涉案产品的范围广泛,包括原材料、半制成品、制成品等。图1的数据显示,中国遭受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全球第1,绝对数量远远高于其他成员,为韩国(第2位,199起)的3.9倍。前后共计32个WTO成员对我国实施了该措施。

图1 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最多的成员及案件数(1995—2013年)

图2 中国遭受世界最终反倾销措施占比(1995—2013年)

图2显示中国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占世界比重虽然不是每年都在上升,有些年份也出现了下跌,但总体上呈现出波动中上升的势态。其中比重最低为11.1%(1999年),比重最高达到43.4%(2007年)③。我国遭受反倾销比重呈现出畸形的高比例,远高于我国出口贸易比重。比如,我国2013年遭受反倾销比重达到32.1%,而该年我国出口贸易比重只有14.1%④,前者远高于后者,是后者的2.3倍,由此可见世界对华反倾销形势的严峻。

如果进一步考察年均增长率的数据,则发现世界最终反倾销措施年均增长率为4.6%,但是中国却达到了8.1%。

三、中国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比较分析——总量视角

Finger和Murrary提出了一国被指控倾销相对其出口绩效的强度指数[18],该指数常被称为反倾销强度指数。反倾销强度指数(Anti-Dumping Index)一般缩写为ADI,本文则使用测算出来的各类ADI数据进行相关的比较分析。对于一国或地区,反倾销强度指数ADI可通过下面的公式计算:

其中:ADi(t,t+n)表示在[t,t+n]时期内针对i国的反倾销数量,ADw(t,t+n)表示世界进行的反倾销总量,EXi(t,t+n)表示i国在[t,t+n]时期的出口额,EXw(t,t+n)表示在[t,t+n]时期内的世界出口总额。如果一国的ADI>1,则该国的出口市场份额强烈地受到反倾销影响;如果ADI=1,则反倾销与该国出口份额是相匹配的;如果ADI<1,则该国出口市场份额受到反倾销影响较少[19]。

ADI可进一步细分为“反倾销调查强度指数”和“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指数”,本文仅涉及“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指数”的计算和分析,因此,后文提到的ADI仅指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指数类别。

中国是世界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本部分是从中国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总量的视角进行比较分析。一方面,对中国各个年度的该强度指数进行纵向比较;另一方面,还需将中国与其他成员的该强度指数进行横向比较。本文选取了第2和第4位的韩国和美国(由于排第3位的是中国台湾,而将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进行ADI比较分析的意义不大,因此本文不选取中国台湾进行横向比较)进行比较,中国、韩国、美国这三国在1995年至2013年遭受反倾销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指数的总值分别为3.92、2.16、0.51,其各年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指数情况见图3。

图3 中国、韩国和美国遭受反倾销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指数(1995—2013年)

首先,对中国不同年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指数进行纵向比较。1995—2013年,中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指数总值为3.9,而且中国的情况可分为两个阶段:1995—1997年为一个阶段,该阶段中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指数处于超高状况,三个年份都超过5,在1997年该指数达到最高的7.4;1998—2013年为第二个阶段,该阶段中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指数呈现出较大幅度的降低,其中1998—2010年均在3以上,2011—2013年降到3以下,但是最低也达到了2.3(2013年)。这表明1995—2013年中国出口市场份额受到巨大的反倾销影响,1995—1997年受到的影响尤为严重。

其次,将中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指数与韩国、美国的该指数进行横向比较。1995—2013年,韩国的该指数总值为2.2。各个年度的ADI显示,韩国在大多数年份均超过1,一般维持在2~3的水平,最高达到3.8(2003年),因此韩国的出口市场份额受到的影响也较为强烈,但韩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指数仍低于中国,仅仅在2000年、2003年、2012年和2013年其该指数高于中国。美国不仅整个期间的该指数总值仅为0.5,且除2005年的年度指数略微大于1外,其他各个年份都远低于1,因此美国的出口市场份额受到的影响并不大。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美两国总体的ADI数据之比达到7.7,但中美两国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的绝对数量之比仅为1.7,ADI数据对比显示,我国在出口市场份额上受到的影响远远超出绝对数量对比反映出的状况。

从总量视角来看,通过自身的年度纵向比较,ADI数据显示中国的出口市场份额长期受到世界对华实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非常强烈的影响,1995—1997年受到的影响尤为严重;通过与韩国和美国的横向比较,ADI数据显示韩国的出口市场份额也较强烈地受到反倾销影响,但韩国受到影响的强度低于中国较多,而美国的出口市场份额受到反倾销影响很小。

四、中国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比较分析——国别视角

对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很多。图4列出了1995—2013年期间对中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所有WTO成员及其案件数量。本部分则是从对中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国家的视角进行比较分析。

图4 对中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及案件数(1995—2013年)

(一)印度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比较分析

印度是对华反倾销最多的国家,1995—2013年,印度总计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达519起,其中对中国实施129起(见图4),占全球对中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总数的18.0%,占同期印度实施总数的24.9%。

本文选取同期遭受印度最终反倾销措施最多的10个成员,并构造“印度最终反倾销国别强度指数”,公式如下:

具体各国的印度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指数见表1。从印度最终反倾销措施国别强度指数上看,第1位为泰国(强度指数为6.6),第2位为韩国(强度指数为2.8)。其实这两个国家遭受印度最终反倾销措施的绝对数量分别仅为28起和38起,强度指数之所以偏高主要是由于印度自这两国的进口额偏低造成的。如印度自泰国的进口额只有印度自中国进口额的1/10,印度自韩国的进口额只有印度自中国进口额的1/3。中国虽然排在第3位,但我国的该指标高达2.5,远超过1,说明中国对印度的出口市场份额强烈地受到印度反倾销影响,但受到的影响较泰国和韩国低。表1中该指数是低于1的仅有欧盟和美国这两个成员,分别只有0.5和0.8,说明欧盟、美国对印度出口市场份额受到印度反倾销影响较弱。

(二)美国和欧盟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比较分析

WTO成立后,美国和欧盟对华反倾销数量分别名列第2、第3。1995—2013年间,该两个WTO成员分别对中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96起和84起,合计占同期中国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总数的25.1%,占同期美国、欧盟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总数(616起)的29.2%。

表1 印度最终反倾销措施国别强度指数(1995—2013年)

图4数据显示,虽然印度对中国最终反倾销措施数量最高,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美国、欧盟都是我国最为主要的出口市场,因此远超对印度的出口。例如,2013年我国对美国的出口额/我国出口总额达到16.7%⑥;另外美国、欧盟的反倾销示范效应很强,它们在反倾销上的举措常会为其他国家效仿,因此需要给予美国、欧盟更多的关注。

本文选取遭受美国、欧盟反倾销最多的5个成员⑦,构造“美国最终反倾销措施国别强度指数”和“欧盟最终反倾销措施国别强度指数”,通过强度指数进行横向比较。

“美国最终反倾销措施国别强度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欧盟最终反倾销措施国别强度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表2 美国最终反倾销措施国别强度指数(1995—2013年)

表3 欧盟最终反倾销措施国别强度指数(1995—2013年)

在美国实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对象国家或地区中,中国遭受的绝对数量最高(共计96起);中国在美国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总量占美国实施总量的占比也是最高(达到30.1%)。虽然日本排在第2位,但遭受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只有21起,占比只有6.6%。考察美国最终反倾销措施国别强度指数,中国排在第1位,高达2.0;韩国排在第2位,达到1.7;日本和墨西哥的该指数均低于1,分别为0.7和0.4。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对美国出口市场份额受到美国反倾销的强烈影响。当然,韩国对美国出口市场份额受到美国反倾销的强烈影响,但韩国遭受到的美国反倾销绝对数量却远低于中国。

在欧盟的反倾销部分,中国遭受的绝对数量最多,共计84起;中国在欧盟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总量占欧盟实施总量的占比也是最高,达到28.3%。虽然印度排在第2位,但遭受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仅有20起,占比只有6.7%。考察欧盟反倾销最终反倾销措施国别强度指数,虽然其他成员遭受的绝对数量远低于中国,但这些成员的该指数都很高。笔者分析后认为,主要是由于这些成员对欧盟的出口额均偏低,从而导致计算出的ADI偏高。第1的是泰国,ADI高达13.1;第2位的是印度,ADI高达7.4。中国虽然排在第3位,但也达到了5.2,远超过1。俄罗斯、印度尼西亚的该指标也均超过1,这说明不仅中国,其他国家对欧盟出口市场份额均受到强烈的影响,但对此需要有区别地进行分析,因为中国遭受到的绝对数量是这些国家的好几倍以上(如是印度的4.2倍)。

从国别视角来看,通过对印度、美国、欧盟这三个对中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主要成员的中国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强度指数的比较分析,发现:①ADI数据显示在美国的对外反倾销的目标国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市场份额受到的影响最为强烈。但是在印度、欧盟的对外反倾销的目标国家中,中国对印度、欧盟出口的市场份额受到的影响并不是最强烈的,而韩国和泰国对印度出口市场份额受到的影响更大,印度和泰国则对欧盟出口市场份额受到的影响更大。这说明有的国家遭受到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与贸易额的比例比中国更为不匹配,同时也说明反倾销实施国对不同国家反倾销的强度非常不均衡。②中国的ADI数据远远超过1,说明中国对印度、美国、欧盟的出口市场份额均强烈地受到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影响。

五、主要结论及政策建议

从中国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总量、占比、增长率可以直观地看到世界对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严峻形势,但这些指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们对于出口市场份额的影响方面的信息无法较充分地显示出来。因此,本文同时进一步通过测算ADI数据,对1995—2013年中国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进行了总量视角和国别视角的比较分析,挖掘出更多的信息,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由于ADI数据反映的是反倾销对一国的相对影响,而非绝对影响,因此ADI数据在反映反倾销对出口市场份额的影响方面更具优势,能更准确和更细致地显示出最终反倾销措施对全球或对一国出口市场份额产生的影响强度。

第二,作为世界反倾销最大受害国的中国在海外市场份额竞争中形势严峻且充满危机,但ADI数据客观显示,中国并非在每个主要的海外市场受到的影响强度都排在首位。

第三,通过总量视角的研究发现:中国在全球的出口市场份额长期受到最终反倾销措施非常强烈的影响,其中1995—1997年期间受到的影响尤为严重;虽然韩国在全球的出口市场份额也较强烈地受到影响,但其受到的影响远低于中国;美国虽是世界出口大国,但其在全球的出口市场份额受到的影响很小。这揭示出中国在全球的出口长期遭受到严重歧视和不公正的对待,而且远甚于反倾销的绝对数量所显现出的歧视和不公正。

第四,通过国别视角的研究发现:中国在印度、美国、欧盟的出口市场份额均强烈地受到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影响,但存在差异,中国在欧盟受到的影响最大(达到5.2倍),其次是在印度(达到2.5倍),在美国受到影响最小(达到2倍)。另外,在印度市场上,韩国和泰国受到的影响比中国大;在欧盟市场上,印度和泰国受到的影响比中国大,这主要是因为这些成员对印度或欧盟的出口额偏低导致的。

中国在反倾销上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危机具有长期性。为了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合法利益,增强产业安全,实现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基于上述研究结论,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其一,短期目标是降低反倾销的绝对影响,长期目标则是降低反倾销的相对影响。

ADI指标反映的是一种相对影响,即反倾销数量相对于出口额的影响。我国已连续18年成为世界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中国遭受大量反倾销将会是一个长期的现象,短期内要大幅度地减少中国遭受的反倾销数量并不现实。因此,短期目标是在我国的一些主要海外市场上,即便在ADI指标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通过合适的策略降低该市场上中国遭受反倾销的数量,从而降低反倾销对该市场的绝对影响。长期的目标则是在中国出口额维持现有水平或缓慢增长的情况下,通过有效的策略大幅降低中国遭受的反倾销数量,从而有效地大幅降低ADI指标,大幅降低反倾销的相对影响。这种相对影响的降低同时也代表我国出口中遭受严重歧视和不公正程度的降低。当然,相对影响降低的同时也实现了绝对影响的降低。

其二,降低在ADI相对偏高的市场的出口集中度,开发一些ADI相对偏低的目标市场。

以中国在欧盟市场上的ADI指标—5.2为例,在该ADI指标不变的静态状况下,中国对欧盟的出口每降低1%,则中国遭受到的反倾销降低5.2%,虽然对中国在欧盟市场份额影响强度并未降低(即仍为5.2),但对中国在欧盟市场的绝对影响却减少了5.2%。虽然中国ADI总值较高,但在不同的海外市场遭受到的影响强度高低不一,具有相对差异,因此建议适当降低在ADI相对偏高市场的出口集中度,将ADI相对偏低的市场作为目标市场积极进行开拓,将一部分产品出口到ADI相对偏低的国家。这能有效降低反倾销对中国海外市场的绝对影响,即有利于实现前文提到的短期目标——降低反倾销的绝对影响,同时对于维持我国贸易利益和维护我国产业安全有着积极的意义。这种ADI的相对偏高或相对偏低若能以产业或产品为标准进行评价,则评判出的结果更具参考价值。

在前文提到的中国光伏产业案件中,我国光伏产品外销市场中的美国和欧盟市场就占到80%(其中欧盟更甚,占到70%)。再如,在印度对华桑蚕生丝反倾销案件中,我国的桑蚕生丝在反倾销调查期年份在印度的占比居然高达94%。市场越集中绝大,反倾销导致的产业安全问题也就越突出,因此,理性的出口企业应该主动投入一定的市场开拓资金,逐步开发一些ADI相对偏低的目标市场。

其三,高度重视与主要出口市场所在国家间双边贸易的均衡发展。

长期以来,美国、欧盟、印度等既是对中国反倾销的主要成员,也是中国主要的贸易伙伴,与中国之间有大量的双边贸易。虽然反倾销问题与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存在关联,但它首先是贸易领域的突出问题。许多研究都显示贸易状况与反倾销之间存在较强的关联,如James认为美国对中国反倾销与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形成的巨额贸易赤字高度相关[15];谢建国也发现美国对华贸易逆差显著提高了美国对华的反倾销频率[20]。若中国的主要出口市场所在国家能逐渐减少对中国的反倾销,那么中国遭受反倾销绝对数量就会明显减少,严峻状况就会得到有效缓减和改善。为此,从长期的视角来看,要实现前文提到的长期目标——降低反倾销的相对影响,我国应以主要出口市场所在国家为对象,以双边进出口基本平衡为目标,一方面鼓励国内企业增加能源、原材料、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另一方面要逐渐减少附加值低的产品出口,增加附加值高的产品出口。

其四,积极参加区域性多边经济合作。

一方面可以减少对欧美、印度等中国主要出口市场的依赖和出口集中度,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小其他成员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的几率。Jones认为北美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明显减少了肯定性裁决比例[21],因此积极参加区域性多边经济合作对反倾销具有一定的抑制效果。这对于降低反倾销的绝对影响和相对影响均有好处。第三,中国遭受反倾销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贸易转移,能够在短期给中国的涉案产业一个缓冲的机会,从而降低中国产业风险。

其五,选择性地建立合理的预警体系。

中国在不同的出口市场上受到的影响程度有较大的差异,而且针对所有的贸易伙伴国和针对所有的出口商品去建立反倾销的预警体系是高成本和不现实的,因此基于历史数据计算出的ADI指标,以中国传统出口市场为基础,从中挑选出受到反倾销影响强度较大的出口市场,并针对重点出口产品建立反倾销的预警体系是一个更理性的选择。

注释:

① 由于WTO在统计反倾销数量时是以WTO成员作为统计对象,不是以各个独立的国家作为统计对象,而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同属WTO成员,为了表述的方便,本文所述“中国”是指“中国大陆”,因此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数量统计只包括针对“中国大陆”的反倾销,不包括针对“中国台湾”等地区的反倾销数量。

② 根据WTO反倾销统计数据计算得到。

③ 根据WTO反倾销统计数据计算得到。

④ 根据联合国统计署数据计算得到。

⑤ 由于无法获得中国台湾与印度的双边贸易数据,因此中国台湾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强度指数无法计算出。

⑥ 根据联合国统计署数据计算得到。

⑦ 遭受美国最终反倾销措施最多的5个成员依次是:中国、日本、中国台湾、韩国和墨西哥。遭受欧盟最终反倾销措施最多的5个成员依次是:中国、印度、泰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

⑧ 由于无法获得中国台湾与美国的双边贸易数据,因此中国台湾的反倾销国别强度指数无法计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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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culation and evaluation on strength of the final anti-dumping measures China experienced——Based on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ADI

ZHOU Hao
(Economics School of Wuhan Textile University, Wuhan 430073, China)

Firstl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he final anti-dumping measures that China has experienced; then it calculates ADI to mak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strength status of the final anti-dumping measures China has experienced, and reveals the serious situation of the world’s final anti-dumping measures against China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From the overall perspective, China’s export market share has long been strongly suffered from the final anti-dumping measures, especially from 1995 to 1997. Though U.S. is the world’s major exporter, its global export market share has been little affected. From the country’s perspective, China’s export share has been most strongly suffered in the U.S. market, but this export share in the Indian market and EU market has not been most strongly affected. In the end, this paper proposes som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cluding that China should set the short-term objective of lowering anti-dumping’s absolute impact and long-term objective of lowering anti-dumping’s relative impact, and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regional multilater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so on.

China; final Anti-Dumping measures; Anti-Dumping Index; export market share

F752

A

1672-3104(2014)06-0070-08

[编辑: 苏慧]

2014-09-03;

2014-11-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反倾销、产业升级协同演化下的中国产业安全研究”(14AGJ014)

周灏(1972-),男,四川乐山人,博士,武汉纺织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贸易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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