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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选择注册标识,降低被撤销风险

2014-03-02陈志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4期
关键词:制度

陈志兴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某日临下班,有一来电,对方似乎很警觉地问,“北京一中院是不是比xx市中级法院级别要高?xx市中级法院已经判我的案子赢了,为什么北京一中院又要撤销我的商标?如果我的商标真的被撤销了,我是不是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国家赔偿?因为这个商标获准注册后,我已经花费了好几百万元去做宣传和经营”。

这个事情让我不得不再次思考我国《商标法》中的商标争议制度。对法官来讲,电话中谈到的撤销争议商标的事情是再平常不过的。据统计,在2011、2012年审结的商标司法审查案件中,每年均有16%以上的案件是因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标争议裁定而提起的。因此,在法官的眼中,只是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适用问题。

但是,对于被撤销注册的商标权利人来讲,则利害甚大,正所谓“一个商标影响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如,在“WOWO”商标案中,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副会长、超市发总裁李燕川就说,WOWO商标被撤,不只是一个企业问题,现在已经是我们整个行业关注的焦点。在8年的经营过程中,WOWO便利公司凝聚了员工、经营者的众多心血,成为行业的标杆。又如,在“QQ”商标案中,汽车行业人士也表示,奇瑞现在根本离不开QQ,失去QQ,不仅奇瑞的微型车霸主地位将一去不返,整个奇瑞汽车也将面临重大挑战。

新修订的《商标法》将“商标争议制度”修改为“商标无效宣告制度”,还原了其本来含义,同时也与现行《商标法》第六章中的“商标撤销制度”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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