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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畜禽屠宰检疫制度介绍

2014-02-23,,,,,,,

中国动物检疫 2014年8期
关键词:宰后联邦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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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美国畜禽屠宰检疫制度介绍

李卫华,刘俊辉,郝峰强,孙江东,李 昂,路 平,张衍海,郑增忍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国务院调整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后,畜禽屠宰行业由农业部负责管理,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介绍了美国畜禽屠宰检疫的法律依据、管理体制、检疫人员、检疫的内容和程序,以及检疫出证等内容,希望可以为我国屠宰检疫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美国;畜禽;屠宰检疫

1 美国畜禽屠宰检疫法律依据

美国负责畜禽屠宰检疫的主要部门是食品安全与检疫署(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FSIS),隶属于美国农业部。FSIS实施屠宰检疫的主要法律依据可分为法律、法典和指令三个层次。法律层面,1906年颁布实施的联邦肉类检疫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1968年颁布的禽产品检疫法(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和1997年颁布的蛋产品检疫法(Egg Products Inspection Act)。法典层面,主要是美国联邦法典第九卷(9CFR)第三章第300-592部分,是对上述三部法律在畜禽屠宰检疫的申请、检疫、出证等内容的进一步细化。指令层面,目前FSIS涉及畜禽屠宰检疫的指令主要有家畜宰前检疫(第6100.1号指令)、家畜宰后检疫(第6100.2号指令)和家禽宰前/宰后检疫(第6100.3号指令)。

2 美国畜禽屠宰检疫管理体制

美国的畜禽屠宰检疫实施联邦检疫与州检疫相结合的方式。联邦检疫和州检疫在检疫企业的规模方面有所不同。

2.1 联邦检疫

通常来讲,规模较大的企业由联邦检疫负责,目前美国联邦检疫的屠宰企业有6200家左右。申请联邦检疫前,屠宰企业首先应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体系(HACC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OPs)、设施设备要达到要求。然后,申请者可向FSIS区域办公室(District Offce,DO)提出申请。目前美国有18个DO,DO指定的监督员(Frontline Supervisor,FLS)协助申请者解答相关问题。申请批准后,联邦检疫可以提供每周40小时的免费检疫服务,超出部分通常按照$50~70/小时的标准收费。

2.2 州检疫规模较小或很小的屠宰加工企业可由州政府通过肉禽检疫项目(State Meat and Poultry Inspection,MPI)实施。州政府制定MPI项目时需要遵照上述三部联邦法律和FSIS相关要求,确保MPI的内容和要求至少要等同于联邦检疫的要求。州政府实施MPI项目,需要与联邦政府签订相关协议。目前美国有27个州实施了MPI项目,对1900家左右的屠宰加工企业实施屠宰检疫。对于州内有MPI项目的企业,既可以申请联邦检疫,也可以申请州检疫,但是经州检疫的肉品只能在本州范围内流通。对于没有实施MPI项目的州,畜禽屠宰检疫工作由联邦检疫负责。

2.3 FSIS每个财年要对州MPI项目开展评估,对于达不到联邦标准的,则要求停止实施屠宰检疫项目。联邦屠宰检疫经费主要由联邦负责,州政府实施MPI项目50%的经费也由联邦负责。联邦政府每年大约支出五千万美元用于支持27个州的MPI项目。

3 畜禽屠宰检疫人员

负责实施畜禽屠宰检疫的人员统称为检疫官(Inspector),包括兽医公共卫生官(Public Health Veterinarians,PHVs)和检疫项目官(Inspection Program Personnel,IPP)。在屠宰企业内部由PHVs领导和指导IPP开展屠宰检疫工作,IPP专职从事同步或线下屠宰检疫,对于发现的可疑动物和不适宜屠宰的动物,隔离后由兽医公共卫生官(PHVs)做出处理决定。检疫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FMIA、PPIA、EPIA的要求,对肉、肉产品、禽及禽产品实施同步检疫,并接受监督员(Inspection program supervisors)的监督。目前FSIS大约雇佣7800名检疫官(其中1000名为PHVs)负责6200家联邦检疫企业的畜禽屠宰检疫。检疫官分为两类:一类是由FSIS雇用,一类是由州政府雇用。

4 畜禽屠宰检疫内容及程序

美国的畜禽屠宰检疫主要是根据《家畜宰前检疫6100.1》《家畜宰后检疫6100.2》《家禽宰前、宰后检疫6100.3》三个FSIS指令开展。

4.1 家畜屠宰检疫

4.1.1 屠宰前隔离。为便于检疫员的宰前检疫工作,屠宰企业可以在申请屠宰检疫前按照企业的HACCP体系要求自行对动物进行初步检查,将疑似或不适合屠宰的动物赶到隔离围栏中。

4.1.2 宰前检疫。实施屠宰检疫前,检疫官对所有动物健康状况进行观察,从待宰围栏中选择5%~10%的动物进行观察,指导企业将可疑动物驱赶到隔离围栏中。检疫员(IPP)实施宰前检疫,步骤如下:

A.检疫官首先按照FSIS 6900.1指令(人道处理伤残动物)和6900.2(人道处理和屠宰动物)指令,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要求人道处理待宰动物。

B.检疫官(IPP)在动物休息和运动两种状态下检查当天所有待屠宰动物健康状况,观察是否有异常情况。

C.对于不表现出疾病或异常,适合屠宰的动物,检疫官(IPP)做出通过检疫的决定。

D.检疫官发现动物屠宰前存在异常或疾病迹象时,指导企业将异常动物驱赶至隔离栏,由兽医公共卫生官(Public Health Veterinarians,PHVs)做进一步检疫。

E.伤残牛不适合屠宰,如发现,检疫官(IPP)应当通知兽医公共卫生官(PHVs)。如果屠宰场没有兽医公共卫生官官(PHVs),检疫员(IPP)需要及时保护伤残牛,并对群体牛作出“留置观察”(U.S. Retained)的决定,同时迅速通知兽医公共卫生官(PHVs)进行处置。

4.1.3 可疑动物。兽医公共卫生官(PHVs)对隔离动物采取测量体温等必要的检查措施,患有任何可能影响到宰后检疫的动物疫病,以及除肉牛以外的所有伤残动物,均会被认定为“可疑动物”。加施“U.S. Suspect”标签,由兽医公共卫生官(PHVs)按照(9 CFR 309.18(a))和(9 CFR 307.2)要求进行处置。

4.1.4 不适合屠宰动物。出现以下特征的动物,检疫官(IPP)可将其确认为不合适屠宰的动物:死亡或垂死动物,患病动物,体温在106华氏度以上的猪,体温在105华氏度以上的牛、绵羊、山羊、马、骡子或者其他动物,昏迷和半昏迷的动物,伤残牛,表现出神经系统症状的动物,发育不良动物等。由兽医公共卫生官(PHVs)按照9 CFR 314要求指导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写表格,做好记录。必要时,可在检疫官(IPP)的监督下对动物进行隔离和治疗。

4.1.5 延迟屠宰。每天的屠宰量在1~15头动物之间的小型屠宰场,可以在屠宰检疫后的24小时内延迟屠宰。延迟屠宰需要得到监督员的批准,但肉牛不允许延迟屠宰。没有经过检疫官(IPP)人员监督,不能延迟屠宰可疑动物。

4.1.6 紧急屠宰。除肉牛以外的其他动物,如果屠宰企业通知兽医公共卫生官因为受伤等原因,需要采取紧急屠宰措施时,兽医公共卫生官(PHVs)需要确定动物是否应当进行紧急屠宰,并对屠宰后的动物胴体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4.1.7 宰后检验。检疫官按照《家畜宰后检疫6100.2》指令要求,分别对家牛、奶牛、羔羊、绵羊、山羊和猪等家畜进行宰后检验。检验重点包括头部、内脏、胴体和四肢等。当发现异常或疾病迹象可能会影响到宰后检验的处置时,检疫官应当:通常情况下,保留头部、内脏、尸体,待进一步检验;无法判定异常情况下,需要按照9 CFR 310.3、500.2和310.4要求,尽快在动物标签中做出“快在动物标签中的标记,局部病变时采集病变病料,不能确定病变情况的,通知兽医人员做进一步处置。

4.1.8 宰后检验处置。兽医公共卫生官对动物胴体进行检验,可以寻求病理学实验室的帮助,并按照相关指令和疫病报告信息得出相应的检验结论。《家畜宰后检疫6100.2》法令分别对囊虫病、嗜酸性粒细胞性肌炎、肉孢子虫病、眼上皮肿瘤、黑化病、黄变症、皮橙色病、黄疸、纤维神经瘤、关节炎和其他疾病的特征性病变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兽医公共卫生官(PHVs)对以上疫病的处置方式。

4.1.9 屠宰检疫记录。屠宰检疫完成后,同步(on-line)检疫官将屠宰检疫信息传输给线下(off-line)检疫官,由线下检疫官完成相关记录。兽医公共卫生官(PHVs)按照要求,对可疑动物等的检疫处置情况进行记录。

4.2 家禽屠宰检疫

家禽屠宰检疫与家畜屠宰检疫在检疫程序方面类似,包括宰前检疫、宰前检疫处置、宰后检验、宰后检验处置等。

4.2.1 宰前检疫。检疫官仅对当天屠宰的家禽进行宰前检疫,并对卸载前后禽只均进行检查。执行检查时,需观察家禽的总体健康状况,检查是否有肿胀、水肿、喘气、打喷嚏、腹泻、皮肤病变、骨关节肿大等异常现象。对于可疑禽只和不适合屠宰禽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2.2 宰后检验。在家禽屠宰操作过程中,要采用人道的方法进行处理和宰杀。同步检疫官按照9 CFR 381.86要求依次对内脏、胴体表面按要求进行检验。兽医公共卫生官(PHVs)对动物尸体进行检验,可以寻求病理学实验室的帮助,综合考虑实验室的诊断结果得出检验结论,并作出处理决定。FSIS《家禽宰前、宰后检疫6100.3》还对家禽的腹水病、免疫性损伤、角化棘皮瘤、过度烫伤、肝脏变化、肾脏变化等具体的家禽疫病特征,以及如何开展屠宰检疫进行了说明,便于检疫官(IPP)和兽医公共卫生官(PHVs)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4.2.3 屠宰检疫记录。检疫官(IPP)和兽医公共卫生官(PHVs)按照要求,分别完成标识动物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的记录。

5 畜禽屠宰检疫标识和证书

屠宰检疫合格的产品,对于不同的种类,加施的检疫合格标识在图案大小、颜色以及字母大小等方面有所区别。官方标识应当使用机械方法加施,不能手工盖章。以下是从9CFR中查到的部分检疫合格标识及其适用范围。

5.1 屠宰检疫合格的绵羊胴体、猪排、牛尾等,适用图1(注:图中序号“38”为官方企业代码,下同)。

5.2 屠宰检疫合格的犊牛和山羊胴体等,适用图2。

5.3 屠宰检疫合格的牛肉和猪胴体及分割肉,以及牛肝脏、牛舌、牛心和没用肠衣包裹的熏肉,适用图3。

5.4 包裹胴体和分割肉用的麻布、细布、棉布、厚纸,以及其他可接受的包裹用材料,适用图4。5.5 运输动物产品使用官方密封条图案(2135202是密封标志的序列号),适用图7。

5.6 出口产品的检验合格标识,适用图5。

5.7 官方采样后的样品封存标识,适用图6。

[1] 美国联邦肉类检疫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FMIA,1906年颁布).

[2]美国禽产品检疫法(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PPIA,1968年颁布).

[3]美国蛋产品检疫法( Egg Products Inspection Act,EPIA,1997年颁布.

[4]美国联邦法典第九卷(9CFR)第300-592部分.

[5]美国食品安全与检疫署第6100.1号指令(家畜宰前检疫).

[6]美国食品安全与检疫署第6100.2号指令(家畜宰后检疫).

[7]美国食品安全与检疫署第6100.3号指令(家禽宰前/宰后检疫).

[8]美国食品安全与检疫署网址:www.fsis.usda.gov.

An Introduction to the US Inspection System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Slaughter

Li Weihua,Liu Junhui,Hao Fengqiang,Sun Jiangdong,Li Ang,Lu Ping,Zhang Yanhai,Zhen Zengren(China Animal Health and Epidemiology Center,Qingdao,Shandong 266032)

China state council adjusted the ministry’s functions last year,and MOA is responsible for the livestock and poultry slaughtering industry management,pig slaughter inspection system will also be further improved.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legal basis,management system,inspectors,contents,procedures as well as certifcations in US livestock and poultry slaughter inspection,hop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slaughter insp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in China.

US; livestock and poultry;slaughter inspection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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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图4

图5

图6

图7

S8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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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44X(2014)08-0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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