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适用
2014-02-13李琛六盘水师范学院贵州六盘水553004
探求 2014年1期
李琛(六盘水师范学院,贵州六盘水 553004)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适用
李琛(六盘水师范学院,贵州六盘水 553004)
《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意味着检察机关非诚信监督的本质从不道德转化为违法,而司法机关违法将直接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沉重打击,必须予以有效防治。导致检察机关非诚信监督的原因极为复杂,有必要对检察实务中常见的非诚信监督进行梳理归类。在洞悉非诚信监督病因的基础上,除从宏观上采取培育诚信监督理念与氛围以外,亟需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制度及其周边制度,以避免监督与不监督的两难境遇、消除非诚信监督的动力、提高非诚信监督的代价、弱化外界对检察监督的干预。
民事检察监督;诚实信用原则;非诚信监督;监督方式
诚实信用原则是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新增的基本原则,尽管立法者并没有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否适用于民事检察监督活动,但基于民事检察监督本身亦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因而,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当然也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纵观现有文献,学界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限定为当事人与法院,而罕有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的检察院纳入在内。诚然,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并没有经过检察监督程序,但这丝毫不影响检察机关诚信监督的必要性。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实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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