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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研究

2014-02-13尹姝敬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4年4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行使经营者

尹姝敬

[提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于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网络交易带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越来越多,而其中退换货问题是主要焦点,因而赋予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更好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2月9日

反悔权制度是通过赋予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后的一段时期内,无须说明理由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使合同撤回权,要求经营者无条件的承担解除合同的后果,从而使双方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初的状态。本文结合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反悔权制度的概念、反悔权的期限设定、反悔权的行使、权利滥用的禁止等问题作研究。

一、反悔权制度的含义与特征

反悔权,又称后悔权、无因退货权、撤回权,是指消费者在合同订立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单方面、无条件地解除合同的权利。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反悔权,正如在淘宝网中消费者可以无条件拒收交易货物则是行使反悔权的表现。各国的反悔权内容大致相同,但由于学者翻译或者其他原因,则有了多个称呼。如在美英两国被称为“冷却期制度”;在德国被称为“消费者撤回权”;在法国则又被称为“撤销权”、“反悔权”等。

反悔权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反悔权的法定性。这里所说的法定性即法律直接赋予了消费者单方面退货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各国保护消费者利益采取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手段就是反悔权制度,该权利制度被世界各国认可并被立法组织采纳。由于我国网络交易中的无因退货只是商家单方承诺,并不具有强制性,消费者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反悔权,有必要将其规定为法定权利。

第二,反悔权的单方面性。反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单方面享有的权利,与其相关的经营者则不享受该项权利。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主要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行使反悔权时只需要通知经营者,经营者没有拒绝的权利仅有接受的义务。

第三,反悔权的无因性和免责性。消费者在行使反悔权取消交易合同时不必向经营者说明任何的理由,更不用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只需要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初的状态即可,而不用承担其他任何法律上的责任。消费者可以单方面解除交易合同,消费者即使有过错也无须承担任何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反悔权的无因性是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出发的,而免责性则是反悔权的内在要求。

第四,反悔权的特定性。特定性主要是就该制度适用的特定领域而言。例如上门销售、直销行业、分期付款、分时度假、远程交易则都在此范围中,这些领域所订立的消费者合同具有其特殊性。而网络交易则属于远程交易的一种,消费者与经营者和真实的商品并非面对面,常在没有充分了解商品及商家的信息情形下进行交易。这些领域的消费合同脱离了传统的交易模式,多是以远程消费合同或是远期消费合同形式存在,很多合同虽已经达成但尚未实际履行,并且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

二、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法律规定。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是对网络消费者的反悔权做出的明文规定,是一个很大的进歩。作为我国目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反悔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网络交易反悔权制度的架构做了很好的示范。

(二)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消费者的退货成本问题。网上购物后要求退货的必须自己承担来回的邮费。如果消费者上了邮费险的,则退还网上支付时的快递费用。并且许多消费者的标的额一般不是很大,而退货程序又相对繁琐,需要卖家确认收货后才可退款,退款时间较长。再加上经营者的态度不好等种种原因,使消费者打消了退货的想法而自认倒霉。

2、商品质量问题。在购物网站上看到的商品,由于拍摄效果,卖家过分夸大宣传等原因造成商品收到后与网上严重不符,商品质量等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导致消费者经常有上当受骗的感觉。而其主要原因是经营者诚信机制的缺失以及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由此可见,网络交易中的商品质量问题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应当予以重视。

3、无因退货难问题。首先,“无因退货”虽承诺无因退货,但千方百计设置“有因退货”,如消费者说没有使用,而商家一口咬定已经使用,或者说影响二次销售,总是找借口来推脱。而导致“无因退货”实施非常困难;其次,经营者常常利用法律或自己的声明中没有退货期限或者起算时间,以此来拖延时间,一直到消费者筋疲力尽,不再追究为止。

4、消费者权利滥用问题。关于权利滥用禁止的规定,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只在25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对权利滥用没有明确的界定,不利于对经营者权益的保护。

三、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新构建

(一)网络交易中反悔权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在网络交易中建立反悔权制度,有两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模式是通过制定专门的网络交易方面的相关法,在网络交易法中确立消费者的反悔权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网络交易环境下的法律出台。但是随着网络交易这一经济模式的迅速发展,制定专门网络交易法指日可待,相信在不久就可以看到该相关法律的出台。将在网络交易法中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其反悔权制度,真正地将反悔权制度引入我国的法律之中;第二种模式就是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来增设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反悔权制度。这是我国选择的模式。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专门规定了反悔权制度,明确规定该规定也同样适用于网络交易环境中。

(二)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内容构建

1、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目前,消费者反悔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效力层次较低,适用地区范围有限,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各地规定不一致,适用的交易领域不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反悔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构建网络交易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过程中,迈出了巨大的一步。

2、明确网络交易中反悔权的行使期。一般而言,消费者如果不在该期限内行使取消合同的权利,则消费者不能再行使退货权。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为“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即消费者主张反悔权的时间规定为7天,这虽然对消费者有利,但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消费者信用无法保证的情形下,会造成经营者的交易成本剧增。由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消费者得到了保护的同时也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明确了退货费用的承担。如淘宝网等购物网站的商业规则而言,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买家需承担非因商品质量问题退换货行为所产生的所有邮费。这样的规定显然有失公平。即将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5条第三款做出了明确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经营者对于反悔权的告知义务。法律还明确了经营者应当负有向消费者告知其在退货方面享有的权利,对于告知义务的履行,应当规定采取必要形式,以及准确无误地让消费者从中获得关于行使相对人、期限起算点等信息,如果经营者没有履行此义务或者告知不适当的话,则应当承担反悔权行使期间延长的法律后果。新《消法》28条亦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5、消费者对于反悔权制度滥用的规制。消费者反悔权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诚信且缺乏相关信息的非理性冲动消费者。但反悔权制度也应当进行利益均衡,应避免因消费者的道德风险而加重经营者负担。

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消费者滥用反悔权、随意毁约、任意退货的行为,会打击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网络交易经济模式的发展,在让经营者承担风险的同时也应赋予相应的救济权利,因此,在反悔权制度中还需要专门规定消费者恶意行使反悔权的赔偿规则。

主要参考文献:

[1]高富平.电子商务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

[2]周子凡.消费者后悔权的冷思考[J].行政与法,2010.1.

[3]魏振禄.论“消费者”反悔权的生成[J].中国证券期货,2009.9.

[4]杨坚争.网络商品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工商行政管理,2009.13.

[5]梁虹,李春.后悔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可行性分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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