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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胡塞尔意向性理论视域下群体意识形态的建构

2014-02-12李媛媛

关键词:意向性胡塞尔个体

李媛媛

(中共中央党校 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 北京 100091)

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是关于意识的内在构造学说,着重研究的是意识如何指向和构造其客观对象。在胡塞尔这里,所谓“意向性”,指的是意识的指向性和构造性,即意识活动的主体带着特定的材料和意义通过意识活动指向意向活动的客体,并赋予意向客体以意义,它将意识活动的主体和客体统一于纯粹意识中。意向性与意识形态紧密相关,意向性是意识的本质属性,意识形态是意向性的外在表现,意向性的发挥必然以意识的本质存在为前提。意向性是意识内在特性(指向性和构造性)的外在表现,唯有通过意识形态的表现,意识的意向性作用才能得到更好发挥。群体意识形态是最广泛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指的是“共同体内部的行动者之间所共享的知识总和”[1],即各阶级、阶层和利益共同体所形成的思想观念、价值体系、理论学说、精神指向、心理认知等的总称。群体意识形态在哲学层面是如何产生的?个体意识如何上升为群体意识?借助于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通过对“群体化”和“交互主体性”这两个核心概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群体意识形态是以群体化的方式并通过交互主体性的途径建构起来的。

一、群体意识形态建构的方式——群体化

“人不能无群”[2],离开了群体个人就无法生存。因此,作为单子的自我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融入群体才能保证其生存与发展。

所谓“群体化”,指的是个人融入一定社会群体的过程,即“自我”走出自己封闭的空间并与他人触碰、交往的过程。这意味着“自我”不仅意识到自己的存在,而且意识到在自我之外还有诸多他人存在。只有通过群体化,个人才能将外在于自己的行为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进而实现交往的可能。如果说群体是个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桥梁,那么群体化则是个人实现社会化的必要途径。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即人是类本质的存在物,即人先天地就是以共同体的形式存在的,胡塞尔指出,“人”这个概念从一开始就意味着与他人的相互依存,意味着人的社会性,意味着人的共同体。“作为一个个人活着就是生活在社会的框架之中,在其中我和我们都一同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之中,这个共同体作为一个视界而被我们共同拥有。”[4]3人在本质上是一种类的存在物,人不能生活在离群索居的孤独状态中,否则个人不仅丧失了从群体中获得的一切发展机会,而且从本质上说人将不能成为人,人必然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存在,在胡塞尔看来,对他人、对生活世界的构造是以单子自我的群体化为前提的,“这样一些在个别主体中的属性起源,他们交互主体地保留一个互属的生活世界的有效性,都要以人的群体作为前提”[5]82。群体化是自我构造他人与世界的前提,只有先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才能意识到他人的存在。

群体化包括相互作用的两个方面:一是群体对个体或者说自我教化的过程,二是个人与群体内其他成员互动,将群体规范、价值内化为自我准则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6]92那么,“自我”如何通过意识活动实现个体的群体化呢?胡塞尔指出:“自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独立地在一种‘历史’的统一性中把自己构造出来的。”[7]即自我是在绝对的意识流中被意识为同一个自我的。意识的根本特征是具有意向性,即意识始终具有指向性和构造性。它不仅能够指向实在对象,还能指向观念的对象,不仅能构造他人及世界,还能构造自身。换句话说,人只有认识自己才能对自身负责。先验自我自身的构造由两部分构成:被动的构造与主动的反思。通过被动的构造,先验自我把握到事物的表象,即单个个体对他所照面的“杂多”感性材料加以分析、综合,形成对事物的原初意识。个人只有通过与类的关联才能实现人自身的存在,“人作为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意味着人所具有的一切形态包括躯体、感觉、认识、精神、能力和素质都与他的类存在、他的类活动有着直接的、不可分割的关系”[8],群体规范通过对个人的约束与规范使其具有群体的特征,人们在群体中实现和映现着自身,人既是个人又是处于一定关系中的人,还是类存在的或群体化的人。自我不仅能把握、接受他人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还能使自我意识为他人所把握、接受。这将促使诸多个体——自我与他人因为共同的价值取向、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和谐的统一体,即群体。当自我意识到在“我”之外还有“他人”存在时,自我会带着疑惑主动渴求认识他人,比较他人与我有何不同。这意味着自我不仅要把握他人的外观,更要把握他人的内心世界或意识,并与他人在思想上产生摩擦、碰撞。因为虽然自我与他人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作为个体,自我与他人存在着差异,只要意识到这种差异,单个的“我”就会进行主动的反思,进而想方设法弥补这种差异,主动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以及合作。这种交流会促使自我将他人的意识内化为自我的意识,使个人在价值取向、行为准则等方面趋向群体。自我唯有融入群体才能获得与他人的一致性。通过主动的反思,先验自我赋予意向对象以意义,使意向对象具有内在的本质规定性。这种意义赋予的过程也就是将自我意识赋予意向对象的过程,或者说是外化的过程。在自我与他人交往时,自我以一定方式外化到意向活动中。

二、群体意识形态建构的途径——交互主体性

自我意识或单个的个体意识是否对他人也有意义?能否从先验主体即自我中构造出“他我”的意识?自我如何走出自身去认识(构造)他人呢?要回答这一系列问题,需要对胡塞尔意向性理论中的另一概念进行深入分析,这就是“交互主体性”。

(一)“交互主体性”是自我走向群体的桥梁

德文“intersubjektiviaet”,英译为“intersubjectivity”,译成中文被称作“交互主体性”或者“主体间性”,又可译为“主体际性”、“主体通性”以及“共主体性”等等。其字面意思指的是“位于主体间的”或“在主体间的”。交互主体性理论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犬儒学派的学说中,只是这一时期很少有人关注它。直到德国哲学家埃德蒙德·胡塞尔提出“交互主体性”这一概念并加以使用,它才成为西方哲学家热议的话题,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它已成为贯穿西方现代哲学的一根红线。从康德、黑格尔、笛卡尔、费希特、贝克莱到胡塞尔、海德格尔、马克思·舍勒、梅洛·庞蒂、伽达默尔、萨特、尼采、哈贝马斯、马克思等,没有一人对交互主体性问题避而不论。“自人类产生之日起,只要有人类和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就有了主体性和主体间性,并且这两者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就像连体婴儿一样谁也离不开谁。”[8]

胡塞尔认为,“交互主体性”是指“一个在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着的共同性”[9]920,即交互主体性是一种关于“我”与“他人”,“我”与人类群体之间关系的结构体系,它意味着“我”必须作为群体中的一员存在于群体中,并把别人的思想通过“我”的思考转化为“我”的思想。它不仅属于“我”,还属于“他人”。在胡塞尔看来,“交互主体性”这一概念与个体性、单一性、个人性等相对立,它意味着群体性、普遍性、人类性等。其实质是承认一个与“自我”并存着的“他我”的存在。这个“他我”并不是与自我对立的,而是与自我互为主体而存在。当“自我”从“他我”的角度观察自己时,“自我”就变成了“他我”。因为“我们作为其他人之中的一群人生活在其中,通过共同影响和工作与他们联系在一起,理解他们并且被他们所理解”[9]860。“他人”是内在与“我”并与“我”同质同类的另一个“自我”,是“我”的肉体和精神的延伸。“他人”在自我中的构造过程本身就是群体化的过程。因此,我除了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存在,还能够意识到他人的存在以及他人对我的意识。正如胡塞尔所说:“无论如何,在我之内,在我的先验地还原了的纯粹的意识生活领域之内,我所经验到的这个世界连同他人在内按照经验的意义,可以说,并不是我个人综合的产物,而只是一个外在于我的世界,一个交互主体性的世界,是为每个人在此存在着的世界,是每个人都能理解其客观对象(Objekten)的世界。”[10]125胡塞尔正是立足于人的群体来阐述自我如何构造他人这一问题的。可以说,胡塞尔“交互主体性”是通达其哲学理想——追求普遍必然性的知识的必要途径。交互主体性的内涵随着人与人关系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人们不仅生活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而且也在创造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因为个人构造(认识)他人,与他人相关联,并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生存的需要,更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意义,是将其生命对象化的表现。

(二)“交互主体性”是群体间交往的纽带

交互主体性意味着我的感知向我呈现的不仅是为我而存在的对象,而且是在主体间通达的为每个主体而存在的对象。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与“他人”的互识,即自我如何认识他人。胡塞尔认为单凭一个人的意识无法构成实在的事物,当“我”从不同角度观察某一对象时,别的主体也在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感知,因而“这种构成最初涉及本质上可能的个人意识,然后也涉及一个可能的集体意识,即涉及许许多多互相进行交流的意识的自我和意识之流。对于这些主体来说,作为同一个客观实在的东西的事物是主体际地被给予和被视为同一的”[11]310-311。二是“我们”之间的共识,它指的是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是如何形成对客观世界的共同认识的,或者说,主体之间是如何构造我们生存于其中的共同世界的,他同时还探讨这些主体在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如何处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康德曾指出“共识”源于人与人的交往,它是一种群体感觉。主体之间正是通过实现沟通与理解,从而达到内在的和谐。胡塞尔指出“社会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转向“他人”的交往行为。交互主体性不仅包含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现实的关系,还包括人们之间基于可能世界的各种潜在性关系,如,价值层面、生存理想层面、知识层面以及精神层面的关系维度等。这些关系维度可以概括为群体意识形态层面的关系维度。

然而“自我”并不能直接通达“他人”,而要通过“结对”、“共现”、“同感”等中介作用来实现。第一,通过“结对”实现对他人躯体的把握。当“自我”对他人进行感知时,首先感知的是他人的躯体,正如我们走在马路上,对面一位陌生人,我们首先感知的是这个人的外形,假如我们不去仔细观察他(她),我们脑中映现的只不过是一个轮廓、一个躯体罢了。此时,我们感知到的只是他人的躯体而不是身体。因为在胡塞尔看来,“身体不仅仅只是一个事物,而且是对精神的表达,它同时又是精神的器官”[12],但是,自我意识对自我本身的感知就不同了,在自我感知他人之前,我的躯体已经被意识活动先验地构造出来了,而且“我”的躯体本身就是“我”的身体,其中必然包含着“自我”意识。由此,“我”会联想到在他人的躯体中必然也包含着“自我”,即“我”对他人感知的过程中,他人必定也在感知着“我”,这个过程就是“结对”,即将自我的身体与他人的躯体联系起来。第二,通过“共现”实现对他人意识的深度把握。在“我”感知他人身体的那一刻,“我”总想感知到更多的东西,总想对他人身体作更多的说明,“我”甚至认为我可以感知到他人身体中并未向我直接呈现的侧面。如,我可以感知到他人面部表情的微妙变化,但我不能直接感知到他人面部变化中所隐含的内在情感。这种对侧面的把握是通过意识的意向性构造实现的,意识可以将自我与他人进行类比,使二者在意识中“共现”,这样,作为个体的单个自我就感知到了作为个体的他人。第三,通过“通感”实现对他人意识和心理活动的全面把握。意识构造(指向)他人的根本目的在于对他人意识和心理活动的把握,这需要借助“通感”来完成。所谓“通感”,又译作“共通感”、“移情”、“共情”、“同理心”等,指设身处地、像体验自己精神世界那样体验他人精神世界的态度和能力。按照伽达默尔的说法,“共通感是在所有人中存在的一种对于合理事物和公共福利的感觉,而且更多的还是一种通过共同性而获得,并为这种共同性生活的规律制度和目的所限定的感觉。”[13]165胡塞尔认为“通感”只是“对他人意识的假设活动”[14]75,也就是说自我从自己的意识流中跳到“他我”的意识流中,进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观察自己,看到了“他我”与自我是有差异的。“同感”之所以能够实行,是因为在原初范围内“我”的身体与他人的身体具有感知上的相似性。“意向构造的过程就是最本己和最内在的意识不断地超越自身的过程,这个过程从一方面看是一个新的意识对象连同它的背景视域不断被构造出来的过程,从另一方面看又是一个意识连续地将异己的东西化为本己的过程。在这整个过程中,意识不断地远离自己的原本,以至于在意识中似乎处处都充塞着被共现之物,但意识同时又可以一再地回溯到最本己之物或最最本源之物之上,从中获取最终的确定性。”[15]223

综上分析,胡塞尔的交互主体性并不是自我与他人的对立,而是自我的群体化,即胡塞尔所说的交互主体是一个“自我统一体”,交互主体性实现了从个体的自我走向个体的他人,从作为单数的“我”走向作为复数的“我们”,并最终建构了一个“我们”的世界。它不仅涉及我与你或他的关系,而且涉及我与自身或“我们”的关系,不仅能处理好个体间的关系,而且能很好地处理个体与群体以及群体与群体的关系,“人的生命本质的实现是一种多样化的总体性关系”,“人是一种真正的历史性存在,在主体间性问题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历着不同的阶段的发展”。[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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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胡塞尔.欧洲科学危机和超验现象学[M].张庆熊,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

[5] 胡塞尔.胡塞尔文集[M].倪梁康,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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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倪梁康.面对实事本身[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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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王晓东.多维视野中的主体间性理论形态考辩[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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