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党委的主体责任
——兼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完善

2014-02-11王建华

探索 2014年6期
关键词:主体监督

王建华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 成都 61007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各级党委负主体责任、责任追究必须切实可行。这一鲜明主张,进一步展示了执政党勇于担当的时代责任感,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必将对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格局及责任机制,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主体意识必须到位

首先,这是由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紧迫任务决定的。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纪委的事”,似乎已经成为党内和社会上的普遍认识。在这样的思维定势和工作格局下,尽管多年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有腐必反”的提法从没间断过,但事实上,在某些时期,一些地方党委和政权机关党组,在“聚精会神抓发展”口号的掩盖下,放弃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导致腐败产生的土壤、气候、环境日益恶化,权力与资本相勾结所形成的特殊利益集团盘根错节、日趋“坐大”。一些党政领导机关“一把手”,在“讲政治”、“讲大局”、“强化……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主体监督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从“我”到“仲肯”——阿来小说中叙述主体的转变
突出“四个注重” 预算监督显实效
技术创新体系的5个主体
监督见成效 旧貌换新颜
夯实监督之基
怀旧风劲吹,80、90后成怀旧消费主体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
绩效监督:从“管住”到“管好”
监督宜“补”不宜“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