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的发展研究*
2014-02-09谢艳秋钱鹏
谢艳秋 钱鹏
国外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的发展研究*
谢艳秋 钱鹏
真正实现科学数据的共享服务,必须制定一系列的共享政策法规,充分发挥政策法规在调整科学数据共享领域中相关利益人(包括数据的提供方、数据的保管方、数据的使用方等)的重要作用。论文通过网站访问和文献研究对美国、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外科学数据库的数据共享政策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试图从科学数据相关利益人与数据共享领域两个角度出发,了解其发展现状与态势。
科学数据数据共享共享政策
长期以来,在科研人员群体中,科学数据共享已经成为科研活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笔者通过网站访问和文献研究对国外科学数据库的数据共享政策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试图从科学数据相关利益人与数据共享领域两个角度出发,了解其发展现状与态势。
1 国外科学数据共享政策实施情况
国际科学数据共建共享始于1957年,在国际科学联合会组织领导下,先后成立了WDC(World Data center,世界数据中心)和CODATA(Committee on Data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国际科技数据委员会)[1]。此后,为促进科学数据更好地共享和交换,国际组织、各国政府、众多科研资助机构等都广泛展开科学数据的共享服务与实践。如,BBSRC[2](Biotechnology and Biological Sciences Research Council,英国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理事会)、IMOS[3](Integrated Marine Observing System,澳大利亚综合海洋观测系统)以及NASA[4](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分别于于2010年6月、2011年6月、2012年3月制定发布了一整套数据共享政策。
根据实践经验,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中有数据产生与汇交、数据保管与使用、数据共享评估与监督、数据共享保障四个领域[5],相应地,需要针对这四个领域出台不同的政策规范,规范科学数据共享领域的社会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