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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偏好的聚合到偏好的转换:中国农村民主形式变迁的内在理路

2014-02-05汤兆武

关键词:协商公民民主

汤兆武

(浙江传媒学院院办,浙江 杭州 310018)*

民主形式是民主理论与原则在实践中体现的样式,是民主理论与原则落到实处的载体,是观察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维度。服务型政府的建构、人民代表大会地位的提升、多党合作制度的巩固都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缩影,宏观上体现着民主形式的变迁与形塑。若从微观层次上考察农村民主形式变迁内在逻辑的话,我们认为,从注重村民偏好的聚合到注重村民偏好的具体形成过程是中国农村民主形式变迁的内在理路,这一嬗变不仅体现出世界民主形式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体现出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特殊优势,并将影响未来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态势及运行模式。

一、偏好与民主形式的演进

理性选择主义理论认为人是有理性的,这种理性不仅表现在日常生活中,也表现在政治生活的全过程,社会个体从事政治活动,都是在理性思考下,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着不同的政治行为,这是人之为理性人的重要表现。那么,究竟是什么理性因素等内在机理在推动着公民进行民主实践呢?偏好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视角,即公民实践民主内在机理源于公民个体的偏好。但是,潜藏在人们内心的一种情感和倾向的偏好与民主关系如何?在民主形式演进过程中偏好又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呢?

首先,表达与汇集偏好是民主的原本内涵。关于民主的起源,学界有不同的争论,但民主本意解决的是社会个体的偏好汇集问题已成为民主理论研究者的共识。只要能将社会个体的偏好经自由、平等地表达出来并得以汇集,这就是一种民主。因此,恩格斯说,原始社会的氏族议事会就是一个民主的集合体,因为氏族的一切男女成员都可以将自己的偏好表达并汇集起来,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它实际上构成了一种“美妙的制度”。[1]95一些学者从辞源学上探讨并得出结论:民主起源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其实古希腊的民主也体现了个体公民的偏好表达并得以汇集的过程:公民将自己的偏好表达出来进而掌握权力,做自己偏好的主人。这种偏好的表达与汇集是平等、自由的,按照恩格斯的话来说,它“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和内部的暴力干涉”。[1]118个体公民可以直接将偏好表达出来,而不需要任何形式的中介,体现了集体的公意。现代民主强调权力的建立和运用应得到权力作用对象即公民的同意和认可,而公民能否自由表达偏好、如何汇集偏好也是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总之,如果理性被理解为从事政治活动的能力的话,那么偏好的表达与汇集则被形容成为民主得以存在的前提,偏好的表达与汇集实质上构成了民主的重要前提,而民主是一种基于个体理性的偏好表达与汇集形式。

其次,表达与满足偏好是民主形式演进的内在驱动力。古希腊的民主可以被称为偏好的直接性表达与汇集的标板,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共同体边界在不断扩展,人口和社会事务的复杂性俱增,那么如何解决偏好直接表达、汇集起来并最终满足偏好所产生的操作、效率和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呢?古希腊的民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受到一些民主理论学者们的关注与探索,进而导致了现代民主的兴起。与古希腊民主相比,现代民主是一种较大范围的宏观的政治民主,它突破了古希腊民主偏好表达权享受主体范围较少的限制,为每个人的偏好表达提供了自由;现代民主强调的是权力的正当性原则,特别是同意原则使其更需要汇集、满足公民的偏好;同时现代民主对偏好的满足采取了不同的路径:通过一定可操作性的规则和程序,把个体公民的偏好表达出来,根据这些规则和程序进行偏好的聚合,由聚合了偏好的代表去代表公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在实践中现代民主普遍采取选举民主形式:由公民表达偏好,经代表汇集公民偏好后由代表的代表经过一定程序与规则满足公民偏好。但是随着偏好聚合式的选举民主在各国的实践,其自身的缺陷和困境也被学者们所提及:其一,社会阶层结构变化导致各个社会阶层的偏好冲突加剧,多数人的偏好是否会被代表并获得满足?其二,选举民主遵循多数裁定原则,会导致少数群体的偏好被排斥并得不到满足,那些少数人的偏好是否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其三,选举民主削弱了公民表达偏好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聚合后的偏好能否发展成为社会共识?其四,如何解决满足偏好过程中的“公意虚无”和“多数无知”问题?于是西方学者开始探索替代性民主形式,从而导致了20世纪90年代协商民主理论的出现与兴起。协商民主的出现与兴起根植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传统与现实,是对西方偏好聚合式的选举民主的反思与超越。它关注个体公民偏好的具体形成过程,通过不断的对话、协商、交流等,将个体公民的偏好平等、自由、直接地表达出来,通过偏好的转换实现偏好的满足。但西方学者们普遍认为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因为在西方未能存在着协商民主生根发芽的现实土壤。中国具有民主协商的悠久历史,我们通过把协商民主与社会主义结合起来,把协商民主与人民民主结合起来,把协商民主与党的领导结合起来,使注重偏好具体形成过程的协商民主在小范围内,尤其是在中国农村民主发展过程中彰显其生机和活力。

二、偏好聚合式的选举民主:问题及其限度

在广大村民的积极参与,以及国家的引导下,“最近十年来,中国社会中的选举不仅影响到农村、城市的基层社会,而且也影响到了乡镇政府和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并且对中国民主化进程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2]据统计,在2011年新一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中,参加这次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达9亿多人,参加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达6亿多人。通过选举民主的实践,不仅锻炼了村民的民主技能,提升了村民的民主素养,而且还将个体村民的偏好聚合为集体的偏好,再将集体的偏好聚合为国家的偏好,然后根据国家的偏好制定一系列公共政策,这就是中国乡村治理的基本路径。换言之,村民通过选举,将自己的偏好表达出来,由代表行使管理乡村事务权力。因此,村民将个体偏好通过选举民主实践的方式进行聚合,聚合了的偏好又由村民代表享有,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大会,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将这种偏好再现出来,实现村民个体偏好的公共化,这就是现时的村民自治型乡村治理模式。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种选举民主一般通过选举的方法以聚合村民的个体偏好,强调的是平等投票权基础上偏好聚合的最终结果,却不在乎这些偏好的具体形成过程。注重偏好聚合式的农村选举民主忽视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村民偏好的表达形式可能不同。对于政治行为的参与和表达方式,不同个体会有不同的选择。有的村民喜欢以话语的方式参与到政治行为中,有的村民可能喜欢以符号的形式参与到政治行为中。多元的参与动机也会出现不同的表达形式。因此,村民在表达偏好的形式上有多种选择,而对偏好的多种表达形式的保护与实现本身就是民主理论原则关注的对象与焦点,限制偏好的个体表达形式背离了民主理论原则。基于此,注重偏好聚合式的选举民主使民主理论原则与实践出现张力。

二是村民产生偏好的知识源可能不同。不同村民参与到基层选举实践,其偏好的诱发点是不同的,这源于村民对选举对象认识的相异性。如果出现两个选举人,选择性的实践更倾向于引导个体村民进行两个选择对象间质的考虑,选举的过程其实就是选择在某一决定性方面有显著优势的选择对象的过程。对这一选择对象的选择相对直接、简单,村民个体需要考量的只是一个或少数几个主要方面,而其他次要的方面则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当两个选择对象出现于自己眼前时,村民个体就不能对某一选择对象的主要方面进行考量,而必须将两个选举对象的各个方面列举出来,进行综合权衡,并且要用必要的量式转化,使得不同选举对象的优点、不足充分展现于自己的思维中,然后进行量化分析,并借助于一定的数学计算,更多的是心理上的计算作出决定。这样,两个对象由于展现出来的优点与不足在不同村民个体之间权重不同,或不同村民对选举对象优点、不足赋予的权重不同,诱导的因素也会变化,最终导致村民产生偏好的环境或因素不同。

三是村民的偏好不确定性问题。经典的偏好理论认为,偏好具有一致性、稳定性与可传递性特点,但忽视社会个体的能动性特征。尤其是在熟人社会的乡村选举中,不同村民个体因相异的环境或时间段并且在外在环境的影响下,在从众效应、人情面子的影响下,偏好可能发生偏差,并进而影响到村民个体选举的行为。

四是村民个体的偏好评价问题。当个体村民将自己的偏好展现出来之后,必然面临一个如何评价的问题,这是非常困难的。首先会陷入方法上的困境,即通过什么方法来评价一个村民在选举行为中表现出来的偏好,是定性还是定量?设计什么指标?这种方法上的困境源于人的思维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可透视性。其次会陷入价值评判困境。任何个体村民从内心来说都认为自己的选举行为是理性的,是合乎规则的,但对于他人来说,或从他人的选举民主实践行为中,又如何评判他这种偏好?因此,偏好评判问题是一个困难的问题,而只有评判了某些偏好,才能聚合某些偏好。这是一个充满了选择与丢弃的过程。如在农村民主选举过程中,如何将那些少数投反对票的村民的偏好消逝?又如何去评判反对票中的偏好价值呢?

由于以选举民主形式聚合偏好的过程忽视了民主选举过程中的偏好表达形式、知识源差异、不确定性与评价差异问题,基于偏好聚合式的选举民主必然存在一定限度。

一是这种选举是否揭示和满足了部分村民们的真正偏好?在参与选举民主的实践中,不同村民参与这种民主实践的动机是不同的,有的是想将自己的偏好表达出来,有的是在外界环境的压力下被动参与到民主选举中,因此可能在民主选举中随意、草率地投上一票,以完成被临时赋予的任务。那么,农村选举民主的参与者是否都是主动参与的个体村民?如果不全是,这种选举结果是否揭示和满足了部分村民的真正偏好?

二是部分村民的偏好是否会被扭曲?偏好聚合式的选举民主在其运行中必然存在着特定的扭曲村民偏好的因素。首先,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使得部分村民的偏好扭曲。少数村民的偏好不能通过最终结果得到满足,或他们的偏好被多数村民的偏好所扭曲。其次,外来强权的干扰也会使得部分村民的偏好扭曲。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权力的干扰。在选举中,基于基层政府的预先设置,可能会将预设好的被选举人或选举路径置于村民选举中,村民个体在选举时的偏好就可能与自己真实的偏好相偏差,呈现扭曲。二是强势群体的干扰。在村级民主选举中,有些村民个体在强势群体或组织的干扰下被迫放弃自己原有的偏好。如,在目前有的村落选举中,宗族、黑恶势力等参与选举就会使村民个体的偏好发生扭曲。

三是聚合了的偏好是否符合公共偏好?我们可以将村民个体偏好与公共偏好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最佳形式。即公共偏好与村民个体偏好完全一致。表现在村落选举民主中,村民代表的偏好与村民个体的偏好完全一致。村民代表以村民个体偏好行事,不与村民个体的偏好发生分歧。二是中间形式。即村民代表是村民个体偏好的聚合,但村民代表在代表村民利益时发现村民原有偏好存在问题,村民代表以有效的行动改变村民个体的偏好,即说服村民个体多数的偏好与公共偏好一致。如村民个体表达对村内公共服务的不满,但村民代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游说村民改变原有的认知。三是最差形式。即村民代表按照自己的偏好行事,与村民个体中的多数偏好存在明显的差异。虽然村民代表是村民聚合偏好后的产物,但村民代表也有自己的偏好,可能会继续以自己的偏好而不是以村民多数的偏好从事自己的治理活动。基于以上分析,村级选举民主中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聚合后的偏好是否符合公共偏好?

三、偏好转换式的协商民主:价值及其未来发展

偏好转换式的协商民主与偏好聚合式的选举民主相比,虽然结果依然都是共识,即偏好的聚合,但因协商民主注重偏好的具体形成过程而彰显其价值。

首先,偏好转换式的协商民主实现了偏好的平等性表达。与偏好聚合式的选举民主不同的是,协商民主依靠辩论和讨论的程序来确保共识合理性与合法性。协商程序赋予了每个村民平等的机会,根据自己的情况表达自己的偏好,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把个人的偏好强加给他人,也不能将自己的偏好凌驾于他人的偏好之上。参与者能够在互动过程中根据他人表达的偏好而改变自己的判断、偏好与观点,这种互动依靠说服而不是强制和控制,协商的结果使各种偏好之间的分歧减少,偏好转化并达成共识。因此,参与主体的平等性是偏好转换式的协商民主存在的前提,没有平等就不可能达成共识。

其次,偏好转换式的协商民主实现了偏好的直接性表达。卢梭非常崇尚古希腊的注重偏好具体形成过程的民主形式,他说,“在希腊人那里,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来做;他们不断地在广场上集会。他们生活在温和的气候里,他们绝不贪求;奴隶们在做他们的劳动;他们的大事只是自己的自由”。[3]在平等、自由的偏好争辩与协商过程中,个体村民可以直接将自己的偏好表达出来,克服了偏好聚合式的选举民主由代表来表达自己偏好的局限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注重偏好的具体形成过程,关切偏好的转换更加符合民主的原本内涵,“这种发展意味着一种复兴而不是创新。协商民主观念及其实践像民主本身一样古老”。[4]

再次,偏好转换式的协商民主实现了偏好的持续性表达。与偏好聚合式的选举民主相比,注重偏好具体形成过程的协商民主能够克服村民在选举民主境域下偏好一次性表达的现状,解决了偏好聚合后“休眠”的弊端,能使村民的个体偏好做到持续性、常态化表达,使村民真正成为民主的主人。正如温岭的村民在评价民主恳谈会时说的一句话,“都20年没有这样说话的机会了”。[5]

最后,偏好转换式的协商民主实现了偏好的一致性表达。注重偏好聚合式的选举民主强调的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这样一来,少数村民的偏好往往得不到合理的尊重与保护,以牺牲少数村民的偏好来满足大多数人的偏好就成为了偏好聚合式的选举民主自身无法逾越的局限。协商民主通过关注偏好具体形成过程,实现偏好的转换是“基于共同利益,经由公共论坛进行平等、自由的对话、争辩、讨论和协商”,[6]实现了表达偏好的村民间的相互沟通与相互理解,彰显了个人偏好在公开场合进行话语碰撞的过程。个体村民的偏好经过公开、理性的对话与交流后逐渐得到修正,减少了村民偏好的扭曲与偏好的非公共性,实现了个体偏好与公共偏好的统一或整合,最终通过协商过程中的微观互动机制,经由程序性的同意,达致共识,使个体偏好升华为公共利益,消解了个体村民的偏好与集体偏好的内在张力,解决了偏好聚合式的选举民主的“公意”困境。

综上所述,注重结果的偏好聚合式的选举民主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村民偏好扭曲,导致一些农村选举结果“失真”,甚至造成农村政策的非公共性。同时,在复杂的情况下和存在着固化的村民偏好及偏好的不确定性时,偏好的聚合结果也往往不能有效达致,如果只强调结果共识,也势必会背离民主的基本原则。

关注偏好的具体形成过程—协商民主—所注重的是对话、协商与交流,通过公开、公平的对话、协商与交流,增进了不同村民之间的理解、宽容与妥协。因此,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就需要从注重偏好的聚合转向到注重偏好的具体形成过程,这就是中国农村民主形式变迁的内在理路:由选举民主到协商民主的转换。注重偏好转换的协商民主因其抛弃了过分关注偏好的结果而转为关注偏好的具体形成过程,必将成为中国农村民主实践中最具生机与活力的民主形式之一,也符合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协商民主的肯定: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姚望.利益表达与改革进程中民主形式的变迁[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08(6):28-30.

[3]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27.

[4]陈家刚.协商民主[M].上海:三联书店,2004:2.

[5]祝灵君.授权与治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242.

[6]蔡素星.发展协商民主 构建和谐社会[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6(1):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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