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债务担保承诺书上签署债务人姓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2014-02-05叶梅乙增武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6期
文◎叶梅乙增武
第三人在债务担保承诺书上签署债务人姓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文◎叶梅*乙增武*
一、基本案情
王某欠张某货款40000元,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09年3月30日前付清。届期,王某未如约还款。张某于2009年4月初向王某催要时,在场的赵某(王某的连襟)亲笔书写了承诺书一份,载明:所有欠款于2009年9月30日结清。如王某没有钱,由赵某负责,2009年9月30日结清。最后署名为:王某。张某对此表示同意。到期后王某仍未还款。张某于是向赵某要求还款,遭赵某拒绝。张某遂于2009年10月15日诉请法院要求赵某还款。赵某辩称:我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担保人,虽代王某书写承诺书,但我在承诺书上并没有签上“担保人赵某”字样,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1]
二、分歧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书写承诺书并签名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保证、履行承担还是债务承担?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系保证,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赵某系原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其与合同当事人张某约定,当王某不履行债务时,由赵某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该意思表示符合《担保法》关于保证的法律界定。虽然签的是“王某”的名字,但明确无疑是属于赵某真实的还款表示,且张某作为债权人也认可并接受了该承诺。因此赵某承担的是保证责任,赵某应当按照其与张某之间达成的保证清偿协议履行保证义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