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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原告未请求的费用法院能否主动纳入审理范围

2014-02-05秦志松赵锐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6期

文◎秦志松赵锐

主题:对原告未请求的费用法院能否主动纳入审理范围

文◎秦志松*赵锐**

案名: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7日,C市F区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对患有心脏病的李某实施了射频消融手术,术后李某病情未明显好转。同年4月2日,中心医院将李某送到新桥医院继续住院治疗7天,花费4505.5元。后李某又返回中心医院继续治疗,至出院时李某还有33087.64元医疗费尚未结清。同年4月22日,中心医院与李某达成协议:中心医院补助李某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李某第二次鉴定费用10000元,在今后卫生主管部门调解或法院裁决后再结算。2008年8月12日,李某以自己遭受人身损害为由将中心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心医院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547357.12元。在李某的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涉及医疗费用的部分。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中心医院在李某的整个医疗处置过程中有过错,其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中心医院赔偿李某人身损害赔偿损失116863.6元,其余损失175294.4元由李某自己承担。中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C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上诉。C市第三中级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2月9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中心医院为李某垫付的两笔医疗费用,确系李某本次治疗行为中发生的,故不管李某请求与否,本案均应将此款纳入李某损失总金额中一并进行计算。遂判决:(一)撤销C市F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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