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林渎职犯罪原案能否由检察机关并案查处
2014-02-05程晨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文◎程晨
涉林渎职犯罪原案能否由检察机关并案查处
文◎程晨*
[案情]李某等六人合伙出资购买某片林地并办理了林权证过户手续,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对该片林木进行砍伐。在被砍伐林木立木材积已达到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办理案件的森林公安民警张某接受李某吃请和礼金,以罚代刑,仅对李某处以1200元罚金,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后李某等人将购买的数千棵林木全部砍伐。当地检察机关发现该情况后,由于此案涉及渎职犯罪,经检察长批准,对张某渎职犯罪立案侦查。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检察机关能否对李某等人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对此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不可以对李某等人滥伐林木犯罪并案处理。涉林案件专业性较强,应将其移交至森林公安部门,由森林公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该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查处;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对李某等人滥伐林木犯罪与渎职犯罪并案处理,理由是二者具有关联性,并案处理能够使办案人员更好的掌握案情,深挖细查职务犯罪背后的案中案问题。
[速解]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出现的争议即为涉林渎职犯罪的原案处理问题。原案是检察机关在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引发的案件或者是已经发生了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予以处理的案件,是渎职罪的前提案件、基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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