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偷拍视频索财的行为定性
2014-02-05郭莉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6期
关键词:想象
文◎郭莉
假借偷拍视频索财的行为定性
文◎郭莉*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均为同性恋。2010年10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相约在石景山区老山公园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拿出手机假装进行了拍摄。2010年10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泽丰苑小区门口,以将拍摄的被害人杨某某的性爱录像上传至网上为由,向被害人杨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1千元,并由被害人杨某某直接交付给被告人。2010年10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再次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人民币9千元未得逞。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在于: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罗某某虚构拍摄了性爱录像的事实,向杨某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而杨某某也是相信罗某某已拍摄了性爱录像,才答应支付钱款。如果杨某某知道罗某某没有拍摄录像,就不会向罗某某支付钱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在于: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本案中,罗某某以将拍摄的杨某某的性爱录像上传至网络相威胁,向杨某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而杨某某也是因为害怕罗某某将录像上传至网络,才答应支付钱款,而不是仅仅因为罗某某手里有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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