隙某构成受贿罪
2014-02-05周志起刁飞腾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6期
文◎周志起刁飞腾
[案件速递]
隙某构成受贿罪
文◎周志起*刁飞腾*
[典型案例]隙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是国有资本控股甲银行T市分行行长。高某是T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是T市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丙两公司同为隙某所在银行的客户。2012年3月,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因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找隙某商量从其所在银行贷款。由于当时高某的公司在甲银行和T市其他银行均存在贷款信用不良风险预警,并且高某要求的贷款额度较高,隙某一时无法从甲银行帮高某办到贷款。于是隙某就问高某是否愿意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并谎称自己在小额贷款公司有朋友,能帮他搞到资金。为解公司燃眉之急,高某当即表示同意。而且高某也知道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借贷需支付一定的高额利息。随后,隙某主动联系到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称自己的一个朋友高某因公司经营现急需2000万元流动资金,使用期为一个月,若周某公司资金富余的话,他可从中牵线搭桥,以每日3‰的利息将资金借贷给高某供其经营使用,并提出促成此笔借贷所获得的利息,由他和周某按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惯例”1:9分成。周某听后当即表示同意,并要求隙某帮其解决因此给丙公司造成的资金缺口。对此,隙某满口答应并承诺利用自己在甲银行主管对公司信贷业务的便利帮助解决。此后,周某从隙某所在银行假借公司经营名义顺利申请的2000万元贷款到帐后,周某遂如约从自己公司帐上借贷给高某2000万元供其公司经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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