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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业务工作心得谈二

2014-02-0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谢建定

浙江国土资源 2014年2期
关键词:征地公共利益依法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谢建定

一、征地基本概念

征地概念要理清,平时工作方向明确。

曾经有一位农民说了这么一句话:“国家交通道路项目建设,征地价格再低也只好同意,请问为什么那些老板可以征地,我们自己的土地为什么给老板被追征去,我们不能征地,请问个为什么?”在这出自内心的话中引出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就是什么叫征地,征地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下面对征地定义的问题进行展开。

国家宪法以及物权法中对征地概念作了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行为称征地。

首先从征地操作层面来理解,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上——履行征地报批(依照法律规定);第二层次是对下——完成补偿安置(给予补偿行为)。征地报批是形式,补偿安置是实质。我们分析当前征地制度,对于征地报批来说,叫做简单问题复杂化,对于补偿安置来说,叫做复杂问题简单化。

其次从征地性质特征来理解,可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是公益性——从目的上;第二是强制性——从结果上;第三是依法性——从过程上;第四是补偿性——从实质上。

征地可分为征用与征收。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类似于临时使用土地。因为该种情况很少,所以关于征用问题不作讨论。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收行为有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出让获得的用地、具体包括交通、能源、公路、铁路,学校、医院等。

到目前为止,由于公共利益界定尚不明确,所以征收土地范围也包括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用地、安置房用地、工矿企业的业用地、土地储备土地等等。该类征收行为要占有整个征地量的绝对数量。

征收与征用的共同点:具有强制性。征收和征用,都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单方面可作出行政行为,发出征收命令或征用命令,无须由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具有居高临下的特点,好比任命干部一样,必须服从,显示了行政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征收与征用的不同点: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同。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强行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变为国有性质;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待使用完毕再返还原集体,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改变。

二、征地基本特征

(一)公益性

任何行为有目的,征地目的是公益。

做任何工作都具有目的性。征地行为目的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理解征地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反过来说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就不能实施征地。如何界定为公共利益范围一直来是社会各界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目前来看,哪些征地项目是符合公共利益呢?人们容易理解的,如交通、铁路、机场、学校建设项目很能理解,多数人对征地没意见,农民通情达理会支持。但在广大群众眼里,一些工业用地建设、房地产项目开发,总认为不是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为了人个利益。他们带着公共利益帽子,官商勾结,巧夺了农民手中的大量土地,该类型就是钻国家法律空子。在这些年来确实有很多举不胜举的例子。

上述说明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征地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缺乏明确规定,漏洞很大,特别是近些年来,房地产市场飞涨和依旧坚挺,不少群众的仇富情绪依旧强烈,农民与政府、农民与企业单位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引发了群体上访事件。

2012年10月国家法制办召开关于征地制度研讨会,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专门对征地公共利益问题进行大讨论,当时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按项目性质确定公共利益,另一种是按规划区域范围确定公共利益。讨论最后的基本格条,按规划定公共利益,不按用地项目性质,即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均定性为公共利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项目一律可以征收土地,在规划区以外的,根据条件设定确定为公共利益性质,才可以实施征地。当然对于条件的设定,要求非常严密。

公共利益与非仅供利益的实质问题就是征地价格标准之间的差异。该差异可想非常巨大,这样,如一律按征地项目性质定公共利益的话,一旦碰到在同一区域内征地时,一个是学校项目,可以按公共利益补偿,另一个是商品房开发项目,而在学校边上,必须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而不是补偿,商品房征地价格很高,则学校价格很低,你说学校性质有项目还能征得下吗?所以公共利益以规划区域定来确定比较符合现实,任何工作重在于可操作性。

(二)强制性

征地农民不愿意,国家征地被迫同意。目前来说,征地行为国家仍然可以依法实施强制。

征收土地行为是所有权的转变行为。征收土地以后,由原来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而不能再由国家所有转变为村集体所有,也就是村集体将永远失去自己的土地。这就是称为单向或不可逆性。近年来,经常听到国家对于严厉制止违法、违规的强制行为,而不是不能强制依法征地。

在过去的大量例子中,关于强制性问题大多数农民不理解,心理很不平衡。一个农民说,“几年前国家征收了我们的土地,现在还没有用,现在我们要用了,必须归还我们”。他们总认为被征收的土地不是永远失去,而是仍然可以归本村集体所有,仍然可以给农民,农民意识具有局限性。由此,对征地的概念不理解,更是对征收概念不理解。对此,我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业务人员,缺少必要的教育与宣传有一定的责任。

其实土地征收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设定的,征地是强制行为,称为强制性。土地一旦被征收,如同征兵、征粮一样,不可抗拒,不征也得征。

另外,再进一步理解“征”字的含意,可理解为双从的正义行为。双从是多人,也就是多人的正义行为,可想其力量之强大,所以说征地行为是非常严肃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又作了“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不得无理阻挠的规定”。

(三)依法性

征地工作要顺利,依法报批是前提。

依法批准的土地可要称为征地行为的完成,才能称为征地。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报批的土地不能称为征地。

好比一家企业要经营,必须要领取营业执照,否则其经营不依法。任何一处土地要建设使用,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其批准过程称为依法履行手续。履行依法手续的土地才能获得法律保障。如未经依法批准,土地取得的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

2001年,有一家企业,与村集体和农民的政策处理完毕,征收6亩左右的土地,并向国土部门交纳了相关征地及相关费用,有发票收据,但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土地批文与证件。多年来自己总认为该土地合法,时过几年以后,要办理土地与房屋抵押贷款,结果国土所工作人员说,没有土地与房产证件不能办理抵押手续,这时才知道该土地没有批文,虽然只有发票收据,但无法律效力。待再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难了,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和其它审批条件发生了变化,审批政策与过去不一样,企业老板心理焦急,无法再努力。

目前很多交通项目的高速公路及其铁路等,提前上报并经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就是为了保证使用地块的合法性。

近年来,国家对违法用地查处力度不断加强,很多重点项目由过去未批先用改变为现在的先批后用,充分显示了征地行为的依法性的重要,真正意识到征地报批的早与晚,直接影响到征地项目建设速度与效力问题。

从上述情况说明,规范征地行为,严格依法征地报批,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征地产生法律后遗症,防止出现法律程序、法定要件方面出疏漏。以至于造成群众不理解,产生误会,不配合、工作陷入被动,影响工程建设进程,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商品交易是赔偿,征地行为是补偿。

土地是财富之母,它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具有增产增值性。另外,土地征收行为也可以理解为经济价值的转移。如多年生作物,冬虫夏草,章村的贝母。征地行为一旦发生,除了履行依法手续以外,必须以一定补偿价值向村集体支付补偿款或解决安置问题,叫“一手交钱、一手交地”。只有这样做,才能顺利实施征地,农民才会交付被征的土地,该行为可以理解为补偿或赔偿行为。

国家宪法规定,征收土地行为是对被征地单位支付的一种补偿行为,而不是赔偿行为。补偿与赔偿怎样来理解?打个比方,一只新购买来茶杯价格20元,使用一段时间后,遗失了,一般按20元的一定折计算,如按6折计,则为12元,该价值可以称为补偿。如果按20元支付,那就是叫做赔偿。虽然征收土地没有赔偿的价格标准,但目前的征地价格可以说是补偿的行为,因为价格确实较低。

补偿对农民来说是最矛盾和焦点问题,也是当前信访上访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征地的实质是对农民利益的再分配。补偿问题可以理解为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利益怎

(四)补偿性

样合理分配的问题。对于农民来说,当然其补偿标准越高越好,待补偿标准达到一定标准时,农民必定会同意征地,而达不到心理价位时则不会同意征地,而对于建设投资单位来说,总想尽可能节省建设成本,所以说两者是一个对立性统一性,又是一个相对平衡关系。

目前征地补偿标准相对偏低。有人说,现在征收一亩土地补偿费标准收益相当于我们公务员一年收入,有的还要低。正如一个被征地的农民所说,“我一家三口人,2亩土地被征收了,所得到的安置补助费只有5万多元,就是一次性断了我家永久性的生产资料,土地是生财之母,该5万元叫我怎么生存。即使将所有征地补偿费全额补给我,也难以保证我们一家的今后生存呢?”

在失地后就业茫然的焦虑中,面对数量有限的征地补偿款,农民们既不满又不安,因为补偿价格标准实在过低,造成农民们对征地行为不满,拒绝签字、阻碍征地、破坏施工,征地难、难征地问题越来越使人容易理解。

三、征地为何补偿

征地报批是形式,补偿安置是实质。

形式主义也很重要,但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讲实质性的补偿标准问题。

征收土地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补偿安置问题。那么征地补偿标准依据从何而来?为什么宁波市的市标准每亩9.65万元,有的只有每亩3万元,这是个严肃问题,必须从法律层面来讲解决。

(一)法律规定按原用途进行补偿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补偿”。原用途就是原种植的农作物的用途。我的理解,当时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国家出台新土地管理法时,多数地方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补偿价值采用年产值倍数法。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全市年产值的最低保护标准是每亩1800元,多数地方只有在2000-3000元/亩左右。

全市于2003年开始实施区片综合价格,2009年调整,2012年东钱湖调整以外,其它地方未作调整过,从各地区片价格调整价格3-10万元/亩的情况来看。如按原用途补偿相对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农民种植水稻的年收益一般在600元左右,10年收益为6000元。如按30年承包权计算,一次性征地以后也只有18000元。所以说如按现在区片价格补偿,不是没有合理性的。如从多年经济作物名贵作物价格计算分析,年产值相对较高,高出耕地年产值好几倍或更多,该问题应该从特殊性问题来理解,相对具有说服力。

(二)农民也应承担国家的一份义务

被征地农民因征地后仍然生活在整个社会里,分享了祖国改革开放的成果,农民兄弟享受到了社会的求学、看病、娱乐、交通等的社会生活条件,我们深思一下,这里面包括了大量的政府财政投入与支出。所以说农民在征地的同时,也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在征地时要牺牲一些个人利益,征地行为是补偿性行为。

(三)现行征地标准离不开政府投入

宁波市近年来很多拍卖地块,如2007年江北区天水家园旁的华辰地块,700万元/亩价格,2012年出售的长岛花园房屋价格每平方米2.5万元左右。鄞州区万达广场边的都市森林住宅小区,2006年八月份开盘价每平方米7000元左右,到万达广场的形成后的今天二手房价格的每平方米14000元,目前将近每平方米2万多元。这些离不开政府投入的大量配套设施,水电路、学校、医院等建设设施费用的结果。这些大量的配套设施等的投入资金来自于土地拍卖收入。

目前,宁波市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型,是先建后用,必须先投入大量资金。这么大量的资金如不是从土地出让金提取,城市建设从何说起。

相反,在四明山顶上土地,如果每亩一万元或上千元给你,不一定会有人要。

所以说拍卖的土地价格与征地补偿巨大差距是政府投入的结果,其收益应归于财政,政府再用于全社会的公共福利设施建设,为全民所共享,理由非常充分。

其实,我们看到,近十多年来,宁波市各级政府力尽最大努力,极力弥补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虽然目前全市政策层面的补偿标准,每亩3-10万元,而从其它方面考虑的也很多。其一,享受养老保障政策。农民征地有保障,征地难度得下降,养老保障政策从全市平均情况来看,相当于政府多支付一半到一倍的征地区片价格费用,今后将要与社保基本接轨,政府支出还要多。其二,享受村发展留用地政策。有了村级留用地,农民签字少意见,村发展留用地被农享受,如江东最好地段留用地价值每亩500万左右,相当于每亩征地区片价格的4至5倍,有的地方至少2-3倍。对于三江片市本级来说,征地区片价格不是很敏感,最敏感问题就是村发展留用地问题。其三,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拆迁户拆迁富,家家变成暴发户,拆迁农民致富快,改革成果人人享,拆迁户拆户家家成为千万户。像宁波市鄞州区王家弄村,上千户拆迁家庭,拆迁后,其中十户家庭各自购一辆路虎车。拆迁补偿安置成果被征地农民的享受更算不清楚。

以上这些理由,作为信访和征地拆迁干部应该多向群众作正确的解释说明,有利于从积极方面消除农民很多的不平衡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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