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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跨区域专门管辖优势 服务海洋经济和航运贸易发展①

2014-02-03盛勇强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海事航运审判

盛勇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031)

1984年至今的三十年,是中国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和法治建设持续完善的三十年,也是上海法院开展海事审判工作不断取得进步的三十年。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由于跨行政区域设置、长臂管辖的特点,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专门法院体制。三十年来,上海法院在上海市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紧密结合海事审判跨区域管辖的特色,依法履行海事审判职能,公正审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服务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长三角沿海开发战略的实施。

一、依法行使跨区域案件管辖权,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

(一)依法有效行使跨区域海事海商案件管辖权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在20世纪80年代的全面实施,对外贸易和海上运输事业迅猛发展。海事法院的成立,适应了对外贸易和海上运输发展的需要。为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跨区域管辖的优势,上海法院始终把有效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依法保护各类航运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航运市场秩序和推进国家海洋战略实施作为首要任务。三十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近年来的年收案量均维持在2 500件以上。多年来,上海法院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跨区域海事海商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通过对跨区域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和审理,有效发挥了海事审判的独特职能作用。

(二)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展示海事审判良好国际形象

海事审判具有较强的涉外性,也是中国审判工作的重要对外窗口之一。近年来,涉外案件所占比例一直维持在25%至30%左右。在涉外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法院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认真研究解决域外送达问题、境外证据的审查和认证问题、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问题,规范案件审理程序,正确适用案件准据法,依法维护中国司法主权,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彰显中国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三)依法公正审理跨区域海事海商案件,确保实现司法公正

随着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不断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枢纽功能发挥了越来越大的集聚和辐射效应。反映到海事审判工作中,表现为跨区域管辖案件的收案量所占比例呈上升态势。其中,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最为显著,以邻近上海的江苏、浙江等地的当事人为多,并涉及沿海和沿长江省市。海事法院跨区域管辖模式是中国海事审判的主要特点之一,保障了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上海法院开展海事审判工作以来,充分发挥这种管辖模式的优势,严守中立,公正审判,受到了各地当事人和法律工作者的好评,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挥其国际枢纽港的集聚和辐射功能,为中国航运和贸易事业的兴盛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二、充分发挥跨区域管辖审判职能作用,服务管辖区域海洋经济和航运贸易发展

(一)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为更好地服务保障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上海法院细化工作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审慎处理航运领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纠纷,依法规范航运市场运行秩序,保障航运主体合法权益,鼓励航运交易创新发展。上海海事法院还定期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通过翔实数据和典型案例,剖析海上运输、货运代理、航运保险、船舶交易、水上安全五大类纠纷所反映出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延伸审判职能,增强司法效果。

(二)针对管辖区域内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应对海事审判工作新要求

为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海事审判工作的影响,针对所管辖区域内航运经济相关行业出现的新特点和新趋势,出台具体举措,制定工作预案,妥善处理了一批因金融危机引发的船员劳务纠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目的港无人提货纠纷等。针对案件审理反映出辖区内船舶市场和货代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上海法院先后出台一系列指导意见,并向辖区内各地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通报案件审理情况。针对近年以来拖欠船员工资、船东违约弃船等明显增多的情况,上海海事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当前形势下加强“两船”案件审执工作,化解航运领域突出矛盾的若干意见》,就船舶扣押、案件审理、纠纷化解等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并以此为指导,妥善处理了一大批“两船”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建立完善跨区域管辖审判工作机制,形成海事司法专业化优势

(一)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

三十年来,中国的海事审判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为海事法院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发挥专业化优势提供了有利条件。上海法院从海事审判的特点和规律出发,重视加强海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建设,设立海事审判专业合议庭,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吸收专业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邀请技术专家参与案件调解,提升案件裁判的专业化程度。以开展专业化审判为基础,总结审判经验,起草船舶碰撞、无单放货、海上保险、货运代理等类型案件的审理要件指南;收集、编纂历年来的典型案例,建立和完善海事审判案例库;完善青年法官培养机制,推行海事法官上船实习,加强审判经验的积累和传承。

(二)建立和完善海事派出法庭工作机制

针对跨区域管辖案件涉及地域广,外地当事人多等特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支持下,我们积极完善派出法庭工作机制,先后设立连云港、洋山深水港和洋口港派出法庭,并在派出法庭管辖区域内设立巡回审判点,建立和完善巡回审判工作机制。依托巡回审判点,深入基层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建立和完善海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结合巡回审判工作的需要,推行涉海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努力使大量纠纷受理在基层,化解在基层,很好地协调了跨区域案件管辖权的行使与融入和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关系。近年来,连云港和洋口港派出法庭受理案件数量占上海海事法院收案总量的20%左右,案件调撤率达70%,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通过便捷经济的诉讼程序和途径实现合法权益。

(三)建立和完善海事司法协作工作机制

海事审判领域的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较多,加之跨区域管辖案件所占比例较多,给案件在调查取证和证据认定方面带来一定困难。有鉴于此,我们与辖区内多地海事部门通过协商、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在海事事故解决、争议调解、证据调取等方面依法加强合作。与管辖区域内相关地方法院建立工作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范围,加大海事案件判决在当地的委托执行工作力度,构建良好的工作协作机制。

四、切实重视审判经验总结,提升跨区域案件审判工作效果

(一)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引导和规范航运经济秩序

通过海事审判活动,提示航运和经贸活动中的潜在风险,引导市场有序运行和行业健康发展,是海事审判的重要职责之一。上海法院一直以来都重视司法建议工作,积极参与和推进航运领域社会治理。近年来,累计发出司法建议56份,建议采纳率在95%以上。其中,就无船承运人市场管理、船舶登记和交易、海上航行安全以及海上保险事故理赔等方面的问题,分别向国家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海洋渔业部门、海事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相关问题,发出司法建议。上述司法建议均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回复和采纳,发挥了海事司法规范、引领的独特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探索海事审判规律,为海事立法司法提供经验

多年来,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通过对许多新类型海事海商案件的依法审理,为海事司法和立法发展提供了实践经验。例如上海法院在涉外扣船程序、专家鉴定和听证程序案、船舶无接触碰撞责任认定、在建船舶试航期间发生事故能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许多方面的司法经验,有的被立法所吸纳,有的为司法解释所肯定,成效显著。

(三)重视案例编纂工作,提升海事司法形象

我们在审理好案件的同时,高度重视海事案例的编纂工作。三十年来,上海法院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中先后有19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指导性案例。还有40余件案例刊载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以及《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国内权威刊物,这些案例的编纂强有力地指导了海事司法实践。另外也有典型涉外海事案例刊载于《劳氏法律报告》和《国际海事委员会年鉴》,展现了中国海事审判的良好形象。

当前,面临国际经济形势发展新情况和海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推进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和繁重,上海法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继续围绕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服务保障职能,进一步更新审判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求真务实,努力开创上海海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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