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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远航正当时
——纪念中国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①

2014-02-03李国光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海事审判司法

李国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北京 100745)

2014年11月14日是中国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纪念日。作为曾经分管海事审判工作的老法官,笔者始终关注着海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在此,笔者着眼于中国海事审判与日俱增的国际影响力,对中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进行探讨,以作海事审判三十周年之纪念。

在2010年之前,将中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伟大目标,是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于1997年初在第十七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这一目标的提出有着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这两个根本性转变对中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产生根本影响。经营模式的转变,产业政策的调整不可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对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司法保障职能提出了更高的需求。第十七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就是在此背景下召开的。此时,中国海事审判工作自1984年海事法院成立以来,已历经十三年的发展建设。海事法院在克服建立之初的诸多困难后,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逐年增多,海事审判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为落实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提出的两个转变,进一步发挥海事司法保障职能,推动中国航运企业实现经营方式的改革,实现高效的海运资源配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航运业、对外贸易产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全面发展海事审判工作,树立中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为航运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司法环境的宏伟目标,指明了中国海事审判工作前进的方向。此后海事法院工作步入全新的发展阶段。1999年六家首批设立的海事法院脱离港航企业的管理,纳入司法管理体制,海事法律制度日渐完善,案件受理数量稳步上升,队伍建设卓有成效,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在纪念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之际,中国海事审判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辉煌的业绩,将中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伟大目标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回顾以往奋斗经历,笔者认为,中国亚太海事司法中心地位的确立和发展取决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将中国建成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是由中国海洋大国和海运大国的地位决定的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广阔的海域和广泛的海上利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拥有长达18 700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和14 000公里的岛屿海岸线,实施管辖的海域面积约为300多万平方公里,广大辽阔的海域使得中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和海底矿产资源。中国海洋生物资源丰富,品种繁多,占世界海洋生物总数的25%以上;截至目前,在中国海域探测发现的具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海上油气田共计38个,石油储量约9亿吨,天然气储量2 500多亿立方米;经过多年勘探,中国在太平洋国际海底成功圈定了面积高达7.5亿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结合资源勘探矿区,并享有对这一海域的开发优先权。与此同时,中国又是世界重要的海运大国。目前,中国是海运需求第一大国。在经贸发展的带动下,中国海运需求快速增长,2011年沿海运输需求和港口外贸吞吐量均稳居世界第一位,世界海运需求增量三分之二源于中国。港口吞吐量稳居世界第一位,海运船队规模跃居世界第三位。全球经济发展的态势表明世界经济的中心正在向亚洲转移,而中国作为目前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既拥有着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优势,又掌握着海运产业的诸多资源,决定了中国在今后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优势地位,并将继续推动和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方向。随着海上运输事业和海洋开发利用的进一步发展,以亚太地区为中心开展的各种类型的海上经济活动也会更加兴旺,所引起的传统海事纠纷和新类型案件正在并将继续不断增多。这就必然需要一个良好的海事司法环境作为发展对外贸易、海运经济和海洋经济的重要保障。中国的海事审判工作恰逢其时,在面临维护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这一重大挑战的时候,迎来了海事审判工作新的发展机遇,肩负起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历史重任。

二、健全的海事审判体系,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

海事海商案件具有案情复杂,涉外因素多,技术性和专业性强的特点,而且在案件的管辖权争议、调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方面往往涉及国家间的司法协助和法律冲突的解决等事项。鉴于海事海商案件的上述特点,为有效行使中国的司法管辖权,及时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的发展,[1]3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沿海港口城市创建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海商案件,改变了以往由普通人民法院受理海事海商等专门案件的状况。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相关省、市、自治区党委人大和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截至1999年,中国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宁波、北海等十个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并根据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自1992年起陆续在北至哈尔滨,南至三亚的全国范围内设立了39个派出法庭,全面覆盖18 000余公里海岸线、沿海沿江港口、通海可航水域和中国管辖海域。海事法院的上诉审法院由各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担任。上述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因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并负责监督海事法院的审判工作。为了加强对全国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设立了交通运输审判庭,其后又组建了民四庭,负责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海事海商一审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海事海商上诉案件以及处理各类申请再审案件。由此,中国建立了“三级法院二审终审制”的海事审判机构体系,并以此成为全球范围内设立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齐全的国家。完备的组织架构体系,合理的审判资源配置,为及时化解纠纷,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渠道,为中国、亚洲乃至全世界海洋经济、海运航运的发展创造了优良的司法环境。1984年,全国一审海事案件年收案总数从海事法院成立之初的200多件发展至每年超15 000件,案件涉及亚洲、欧洲、非洲和南北美洲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也不断扩大,案件类型不断增多。从20世纪80年代最初的十几种发展到现如今四大类63种海事海商纠纷。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无论是在亚太地区还是在全球海事司法领域,中国海事法院每年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的数量及纠纷种类都是最多的,远超美国、英国等传统货运国家。中国当之无愧已经成为亚太海事司法中心。

三、完善的海事海商法律制度,为亚太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建立不但需要设立完备的海事审判机构,更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海事海商法律体系。海事法院成立以来的三十年间,中国海事立法工作在海事法院司法实践的有力推动下,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不但制定了以海商法为核心的海事海商实体法律,而且颁布实施了包括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内的程序性法律规范。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颁布实施,宣告中国没有专门海商法律的历史结束了,这是中国海事审判工作划时代的里程碑。《海商法》立足于中国国情,总结了航运及司法实务的经验,参考了国际上的相关海运公约和国外海运立法成果,对海事海商领域特有的规则和制度加以全面规定。《海商法》实施2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海商法》是一部成功的、先进的法律。这部法律所规定的船舶物权,海难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共同海损以及海上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船舶租用合同等规则和制度,为中国推进航运业、外贸业的发展,加快建设海运大国,奠定了牢固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的海事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依据。随着《海商法》的颁布实施,制定一部专门的海事诉讼程序法保证《海商法》各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就成为中国发展海事审判的当务之急,作为当时主管海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笔者负责主持了这部与世界接轨但极具中国特色的海事诉讼法律的起草工作,成为人生幸事之一。历时4年形成13份草案文稿,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三部中国诉讼法典实施以来,中国诉讼立法史上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标志了中国诉讼法律制度和体系的完成,在程序上为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公正可靠的法律保障,[1]7同时与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一起为中国这样一个正在崛起的海洋强国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获得了世界各国尤其是海运大国的关注和欢迎。2000年英国海事仲裁协会年鉴详细披露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主要内容,国际海运协会也要求会员国的船长等高级船务人员认真研读这部法律。

为了应对海事审判中日益复杂的新情况,弥补海事海商法律的不足,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年间起草了包括涉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船舶碰撞、责任限制、海上保险、人身伤亡、货运代理、无单放货在内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海事审判法律体系。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国海事法律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与日俱增,日益完备的海事法律制度树立了世界航运界对中国法律环境的信心,为中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四、高素质的海事审判队伍是推进亚太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力量源泉

海事审判迅猛发展的形势,对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精通法律、航运、外语,审判经验丰富的高素质海事审判队伍提出了迫切要求。在海事法院创建初期,海事审判队伍与此要求有着很大差距,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从事海事审判工作的人员仅337名,不仅数量少,专业水平也亟需提高。上述审判人员中来自港航部门,从事过航运业务、熟悉航海专业技术知识的仅有37名,绝大部分海事审判干部(约80%)来自普通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岗位或者普通法律院校,他们虽然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审判实践经验,但缺乏对海上运输、航海专业技术和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全面掌握,这种状况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海事审判的质量、效率,有碍司法水平的提高。为迅速扭转这种被动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和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除从法律院校选调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海事海商人才外,还加强了从办案实践中培养人才,特别是有计划地选派部分中青年海事法官参加远洋轮船的实习培训,仅1999年至2000年就有2批共60余名海事法官登上海轮,师从船务人员,在航行的过程中学习掌握航海技术、港口货运、外轮代理、提单流程、海上运输中的人身及财产保险、仓储保管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国际惯例。该重大举措使海事法官在不懂海、不接触海的状态下审理海事案件的不正常状况逐渐改变了,对于提高海事法官队伍专业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1]6-7

在海事法院建设中,最高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海事司法队伍的建设,培养和构建了一支政治强、学历高、业务强的海事审判队伍。九名海事法官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成为高素质的海事审判人才。时至今日,海事法官理论功底、专业学历、外语程度和年龄层次的整体水平在中国法官队伍中名列前茅。他们对一大批涉外、涉港澳台和国内海事海商案件的成功审理为中国涉外海事审判工作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口碑,受到了中外当事人的高度赞扬,为中国海事法制的建设以及中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

五、依法公正审判海事海商案件,树立中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良好形象

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这在涉外海事审判中体现得尤为直接和具体。[2]作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中国海事法院对于涉外案件的审理,既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严格按照《海商法》和有关法律公正审判,树立中国司法的权威,也充分尊重商事交往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准确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履行中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向国际社会展现中国融入国际社会,遵守国际准则的开放心态。在管辖权的确认方面,对合同中约定由外国法院进行管辖的条款,不一概予以否认,而是根据对等原则和便利诉讼原则确认其效力。同时,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应予以充分尊重,依法确认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在准据法的确认方面,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应优先适用,在不违背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按照《海商法》所确立的冲突规范以及当事人的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或国际惯例。在司法协助执行方面,认真履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各个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依法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的裁决予以承认并协助执行。在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参加诉讼时,依法享有与中国当事人同等的权利义务,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4

三十年来,全国海事法院公平公正地审理了大量海事海商案件,获得中外当事人的广泛肯定。例如,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诉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两艘外轮在中国黄海东部的公海海面发生碰撞引发的海事纠纷。天津海事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并自动履行了判决。[1]4又如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巴拿马“易发轮”案,该案案情复杂,涉及珠海打私办等行政机关,一、二审均判定外方当事人对碰撞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引起外方当事人强烈不满。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历时三年的再审,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本案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易发”轮与“汕尾12138”船发生碰撞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据此,原审判决易发公司承担船舶碰撞损害的赔偿责任不当,最终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终审判决引起了国际海运界的很大关注。[1]6各海事法院正是在对一件件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中,坚持公正执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步建立了外国当事人对中国司法的信心,彰显了中国的司法权威,成就了中国海事审判公正高效的良好国际形象。

经过三十年的努力,中国海事司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在此事业发展的壮年时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时期,广大海事法官更应当保持奋发有为的心态,勇于接受挑战,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积极培养海事审判人才;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积极参加国际交流,进一步提高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强化中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继而发展成为世界级的海事司法中心。假以时日,中国海事审判必将完美承担维护国际海洋运输秩序、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中国海洋主权、促进中国及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李国光.海事司法公正的立法和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实施十周年回顾与展望[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4).

LI Guo-guang.Security of legislation and system in maritime judicial impartiality—the review and prospect on ten years of enforcementofSpecialMaritimeProcedur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J].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w,2010(4).(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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