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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对口蹄疫区域化的要求

2014-01-25,,

中国动物检疫 2014年1期
关键词:隔离区区域化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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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 300457;2. 国家质检总局,北京 100088;3.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 100026)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对口蹄疫区域化的要求

王树成1,王新武2,刘 环3

(1.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300457;2. 国家质检总局,北京100088;3.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100026)

口蹄疫(Food and Mouth,FMD)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rld Organisation for Animal Health,OIE)进行区域化研究并应用于国际动物、动物产品贸易最早、最成熟的疫病之一。为了持续推动口蹄疫区域化的国际认可进程,在不同年度的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版本中,都在不断丰富和完善有关动物疫病区域化的定义、一般要求、实施和应用以及口蹄疫区域化认可标准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以2013版《法典》为主要依据,全面梳理OIE对FMD区域化的一般要求、认可程序和认可标准,希望对我国动物疫病区域化建设以及我国对国外动物疫病区域化认可体系建设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 OIE对FMD区域化认可的总体情况

动物疫病无疫区认可有三种形式,一种是OIE官方认可,由OIE年度国际代表大会批准,在OIE官网发布;第二种是进口国对出口国的认可,属于双边互认,一般不强制规定向OIE通报;最后一种是自我宣布,OIE在收到成员相关信息通报后,在OIE公告上公布,但无官方地位。

由于口蹄疫的重要意义所在,OIE在制定了区域化原则后,首先致力于FMD无疫区认可标准的建立,并不断对该标准体系进行补充完善,目前已制定了7个相关标准。

1994年5月,应OIE国际代表大会(World Assembly)请求,口蹄疫和其他动物疫病委员会(后改称“动物疫病科学委员会”)制定了对成员FMD无疫区的认可程序,并于1995年首先对FMD进行了无疫区认可。截至目前,OIE已认可66个成员为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国,1个成员为免疫无疫国,6个成员为免疫无疫区,10个成员为非免疫无疫区。

2 OIE对FMD无疫区的认可程序

2.1提交申请

申请成员应按照《法典》中FMD调查问卷的形式和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在专家组召开会议45天前提交。申报材料应采用OIE三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中的一种写成,包括:摘要、用A4纸打印的核心文件(不得超过50页)、对应的附件及无疫区的地理分布图。摘要应清楚的说明申请的类别(免疫或非免疫)、如何满足《法典》的各项规定、材料中包含了哪些方面的信息。整套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由该成员驻OIE代表签名后向OIE提交,其中纸质版邮寄给OIE总干事,电子版可以刻成CD邮寄给OIE总干事,或发送电子邮件到oie@oie.int。

2.2初审

OIE总部(科学和技术部)收到材料后,向申请成员驻OIE代表确认材料收悉,并告之专家组和科学委员会进行会议评估的大概时间。初审时如发现材料不全,可要求申请成员在截止期前递交补充材料。

2.3专家组评估

OIE总干事商科学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在OIE总部召开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向科学委员会提交评估建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信函或电话会形式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中,专家组与申请成员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若确有需要,经OIE总干事同意可面谈,申请成员专家的差旅和食宿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申请成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或提出问题24小时内回复或说明具体回复时间。专家组和申请成员沟通的信函等材料存档保存。

2.4科学委员会评估

OIE科学委员会由OIE国际代表大会推选的6名动物疫病控制专家组成。科学委员会审核专家组提交的报告、分析和建议,同时参考其他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在会议评估过程中,专家组组长应通过电话或者E-mail等方式与科学委员会随时保持联系,回答有关问题。科学委员会在评估过程中可以不接受专家组的意见直接给出评估结果。

申请成员在科学委员会会议召开至少14天前提出申请并经科学委员会同意,可派专家(不超过2人)到OIE总部参加会议,并承担派出专家的相关费用。申请成员与科学委员会的交流主要通过邮件、电话和传真等形式进行,相互间沟通信函应存档保存。

2.5实地考察

根据需要,在结论或建议形成前,科学委员会可要求OIE总干事派专家组到申请成员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有关信息。申请成员应与OIE总部和专家组充分合作,向专家组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必要时允许专家组实地考察有关设施,并承担专家组实地考察所需相关费。

根据OIE有关规定,认可口蹄疫无疫区,申请成员还须向OIE支付相应的认可费用。如中国要申请OIE对口蹄疫无疫区进行认可,须支付7000欧元。

2.6结果反馈

科学委员会评估后形成包含评估结果的报告。OIE总干事致函申请成员,告知评估结果并简要说明评估的过程以及接受或不接受为口蹄疫无疫区的理由。对未通过评估的申请成员,信中还会注明在哪些方面存在信息缺失以及今后着重整改的方向。

在召开OIE大会前,OIE总干事向所有成员通报科学委员会推荐认可为口蹄疫无疫区的申请成员名单,征求评议意见,评议期为60天。OIE成员提出的意见,由OIE总部商科学委员会,必要时与相关专家组沟通后进行回复。如果成员的问题是给申请成员的,申请成员应向提问题的成员进行明确回复,同时抄送OIE总部。

2.7无疫区确认

根据科学委员会的建议和OIE成员的评议意见,OIE国际代表大会以决议(Resolution)的形式正式确认成员为首次认可的口蹄疫无疫区或维持卫生状态的口蹄疫无疫区,并向获得口蹄疫无疫状态认可的新成员颁发认可证书。国际代表大会结束后,OIE总部实施大会通过的决议,并在其网站上更新口蹄疫无疫区成员名单。

2.8无疫区年审

每年11月份要对获得口蹄疫无疫区认可的成员进行年度审查,按照OIE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无疫区状况进行确认。填写的年度确认表由该成员驻OIE代表签名,同时向OIE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其中纸质版邮寄给OIE总干事,电子版可以刻成CD邮寄给OIE总干事,或发送电子邮件到oie@oie.int。

3 OIE对FMD区域化的认可标准

3.1非免疫无口蹄疫国家标准

对申请为非免疫无口蹄疫国家的易感动物,应采取有效防止病毒入侵的物理或地理屏障等动物卫生措施,包括建立保护区,防止其与邻近国家感染动物接触。非免疫无口蹄疫国家须符合以下条件:

3.1.1具有定期、及时的动物疫病报告记录。

3.1.2向OIE声明:在过去12个月内未暴发口蹄疫;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口蹄疫病毒感染的证据;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注射口蹄疫疫苗;自停止注苗后未从国外引进接种过口蹄疫疫苗的动物。

3.1.3提供文件证明:按照《法典》8.5.42/47章“监测相关要求”及8.5.49章“血清学试验及说明”的规定,进行了口蹄疫和口蹄疫病毒感染的监测,并实施了口蹄疫早期检测、预防和控制的监管措施。

3.1.4如果适用,提供保护区的边界和采取措施的详细材料。

3.2免疫无口蹄疫国家标准

对申请为免疫无口蹄疫国家的易感动物,应采取有效防止病毒入侵的物理或地理屏障等动物卫生措施,包括建立保护区,防止其与邻近国家感染动物接触。免疫无口蹄疫国家须符合以下条件:

3.2.1具有定期、及时的动物疫病报告记录。

3.2.2向OIE声明:在过去2年内未暴发口蹄疫;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现口蹄疫病毒传播的证据。

3.2.3提供文件证明:按照《法典》8.5.42—47章和8.5.49章规定,进行了口蹄疫和口蹄疫病毒感染的监测;实施了口蹄疫早期检测、预防和控制的监管措施;实施常规免疫防控口蹄疫;疫苗的使用符合OIE《陆生动物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标准。

3.2.4如果适用,提供保护区的边界和采取措施的详细材料。

如果免疫无口蹄疫国家希望变更为非免疫无口蹄疫国家,必须在停止注苗后至少12个月内保持该国卫生状态不变,并提供证据表明在此期间没有发生口蹄疫病毒感染。

3.3非免疫无口蹄疫区标准

申请为非免疫无口蹄疫区,可以在免疫无口蹄疫国家或局部存在口蹄疫的国家内按照《法典》4.3章“区域化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化”的要求建立。如果非免疫无口蹄疫区与所在国家的其他区域或邻近国家处于不同的动物卫生水平,则应采取有效防止病毒入侵的物理或地理屏障等动物卫生措施,包括建立保护区,防止非免疫无口蹄疫区的易感动物与本国其他区域或邻近国家易感动物接触。非免疫无口蹄疫区须符合下列条件:

3.3.1具有定期、及时的动物疫病报告记录。

3.3.2向OIE声明:该非免疫无口蹄疫区在过去12个月内未暴发口蹄疫;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口蹄疫病毒感染的证据;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注射口蹄疫疫苗;除按照《法典》8.5.10章“从感染区直接移运FMD易感动物到免疫或非免疫无口蹄疫区屠宰”的规定移运动物外,自停止注苗后,该区未引进过免疫接种了口蹄疫疫苗的动物。

3.3.3提供文件证明:按照《法典》8.5.42—47章及8.5.49章规定对非免疫无口蹄疫区进行了口蹄疫和口蹄疫病毒感染的监测,并实施了口蹄疫早期检测、预防和控制的监管措施。

3.3.4提供详细书面材料,证明下列要求得到正确实施和监督:

3.3.4.1拟建立的口蹄疫无疫区边界。

3.3.4.2如果适用,包括保护区的边界和采取的措施。

3.3.4.3预防口蹄疫病毒(包括易感动物的移运控制)传入口蹄疫无疫区的体系,要特别说明是否按照《法典》8.5.10章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3.4免疫无口蹄疫区标准

申请为免疫无口蹄疫区,可以在非免疫无口蹄疫国家或局部存在口蹄疫的国家内按照《法典》4.3章的要求建立。如果免疫无口蹄疫区与邻近国家或区域处于不同的动物卫生水平,则应采取有效防止病毒入侵的物理或地理屏障等动物卫生措施,包括建立保护区,防止免疫无口蹄疫区的易感动物与邻近国家或区域的易感动物接触。非免疫无口蹄疫区须符合下列条件:

3.4.1具有定期、及时的动物疫病报告记录。

3.4.2向OIE声明:该免疫无口蹄疫区在过去2年内未暴发口蹄疫,且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现口蹄疫病毒传播的证据。

3.4.3提供文件证明:按照《法典》8.5.42—47章和8.5.49章规定进行了口蹄疫和口蹄疫病毒感染/传播的监测;并实施了口蹄疫早期检测、预防和控制的监管措施;实施常规免疫防控口蹄疫;疫苗的使用符合《手册》标准。

3.4.4提供详细书面材料,证明下列要求得到正确实施和监督:

3.4.4.1拟建立的口蹄疫无疫区边界。

3.4.4.2如有必要,包括保护区的边界和采取的措施。

3.4.4.3预防口蹄疫病毒(包括易感动物的移运控制)传入口蹄疫无疫区的体系,要特别说明是否按照《法典》8.5.10章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如果免疫无口蹄疫区希望变更为非免疫无口蹄疫区,必须在停止注苗后至少12个月内保持区内卫生状态不变,并提供证据表明该区在此期间未发生口蹄疫病毒感染。

3.5无口蹄疫生物安全隔离区标准

一个无口蹄疫生物安全隔离区可在无口蹄疫国家或地区建立,也可在口蹄疫感染国家或地区建立。应根据《法典》4.3章和4.4章“生物安全隔离区化的应用”的原则确定无口蹄疫生物安全隔离区。生物安全隔离区内的易感动物应通过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与其他易感动物分开。无口蹄疫生物安全隔离区应符合如下条件:

3.5.1具有定期、及时的动物疫病报告记录;如果不是口蹄疫无疫区,要按照《法典》8.5.42—47章及8.5.49章的规定,建立官方控制计划和监测体系,以便准确了解所在国家或区的口蹄疫流行情况;

3.5.2向OIE声明:该生物安全隔离区在过去12个月内未暴发口蹄疫;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现口蹄疫病毒感染的任何证据;该生物安全隔离区禁止注射口蹄疫疫苗;在过去12个月内该生物安全隔离区没有FMD免疫动物;动物、精液和胚胎只有符合《法典》有关规定才可进入该生物安全隔离区;提供文件证明,按照《法典》8.5.42—47章及8.5.49章规定进行了口蹄疫和口蹄疫病毒感染的监测;根据《法典》4.1章“动物身份识别和追溯的一般原则”和4.2章“设计和应用动物身份识别系统实现动物追溯目的”的要求建立了动物身份识别和追溯体系;

3.5.3详细描述该生物安全隔离区内的动物亚群以及防控口蹄疫和口蹄疫病毒感染的生物安全计划。

无口蹄疫生物安全隔离区应由成员兽医当局批准。对生物安全隔离区的首次批准应该是在过去3个月内该生物安全隔离区所在区域未暴发口蹄疫情况下进行。

3.6口蹄疫感染国家或区标准

一个口蹄疫感染国家是指既不符合非免疫无口蹄疫国家要求,也不符合免疫无口蹄疫国家要求的国家。

一个口蹄疫感染区是指既不符合非免疫无口蹄疫区的要求,也不符合免疫无口蹄疫区要求的区域。

3.7在口蹄疫无疫国家或区内建立控制区标准

在免疫或非免疫口蹄疫无疫国家或区内(包括保护区在内)局部暴发口蹄疫时,为了减少对整个国家或区的冲击,可以在发生所有病例的区域建立一个控制区。

为了实现该目的并使成员充分利用控制区建立的过程,兽医当局应尽快向OIE提供文件证明:

3.7.1下列因素限制了疫情暴发:很快确定了疑似病例、采取了快速反应包括通报等措施;强制暂停了动物移运,并对《法典》8.5章“口蹄疫”规定的其他商品的移运采取了有效控制措施;完成了流行病学调查(溯源、跟踪);感染被确诊;疫源地被确诊,正开展对可疑疫源的调查;所有病例显示存在流行病学关联;根据《法典》8.5.1章的规定,采取扑杀政策扑灭最后一例感染病例后至少2个潜伏期内控制区内没有出现新的病例。

3.7.2采取了扑杀政策。

3.7.3控制区内的易感动物应明确标识属于控制区。

3.7.4根据《法典》8.5.42—47章和8.5.49章的规定,对国家或区的其他地方增加被动监测和目标监测,并不得发现有感染。

3.7.5采取有效防止口蹄疫病毒传入国家或区的其他地区的物理或地理屏障等动物卫生措施。

3.7.6对控制区持续进行监测。

在控制区建成之前应暂停控制区外区域的无疫状态。一旦按照上述要求明确建立了控制区,不论《法典》8.5.9章“无疫状态的恢复”如何规定,控制区外的区域将恢复无疫状态。控制区应加强管理,保证用于国际贸易的商品是来自于控制区外。

3.8恢复无口蹄疫地位标准

3.8.1一个非免疫无口蹄疫国家或区暴发口蹄疫或感染口蹄疫病毒后,如想重新获得非免疫无口蹄疫国家或区地位,则必须等待以下时间:

3.8.1.1如实施扑杀政策并按照《法典》8.5.42—49章要求进行血清学监测,则需要在最后一个病例后等待3个月;或

3.8.1.2如实施扑杀政策、紧急免疫并按照《法典》8.5.42—47章和8.5.49章要求进行血清学监测,则需要在扑杀所有免疫动物后等待3个月。

3.8.1.3如实施扑杀政策、紧急免疫但不扑杀免疫动物,并按照《法典》8.5.42—47章和8.5.49章要求进行血清学监测,且如果基于对口蹄疫病毒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的血清学监测表明免疫动物未被感染,则需要在最后一个病例或最后一次免疫(以最后发生事件为准)后等待6个月。

如未实施扑杀政策,上述等待期不再适用,适用“免疫无口蹄疫国家标准”或“免疫无口蹄疫区标准”。

3.8.2一个免疫无口蹄疫国家或区暴发口蹄疫或感染口蹄疫病毒后,如想重新获得免疫无口蹄疫国家或区地位,则必须等待以下时间:

3.8.2.1如实施扑杀政策、紧急免疫,并按照《法典》8.5.42—47章和8.5.49章要求进行血清学监测,且如果基于对口蹄疫病毒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的血清学监测表明没有病毒传播,则需要在最后一个病例后等待6个月。

3.8.2.2如不实施扑杀政策、但进行紧急免疫,并按照《法典》8.5.42—47章和8.5.49章要求进行血清学监测,且如果基于对口蹄疫病毒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的血清学监测表明没有病毒传播,则需要在最后一个病例后等待18个月。

3.8.3在无口蹄疫生物安全隔离区发生口蹄疫或口蹄疫病毒感染,适用《法典》8.5.6章“无口蹄疫生物安全隔离区”相关标准。

4 准确理解OIE关于FMD区域化要求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第五条的规定,我国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进口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世后,我国依据WTO《SPS协定》和OIE关于动物疫病区域化的相关标准和原则,探索性地开展了对国外动物疫病区域化的认可工作,通过先后承认南非、乌拉圭、巴西、阿根廷等国口蹄疫无疫区,实现了来自这些国家的活牛或牛肉(巴西因发生疯牛病被暂停)等动物产品的市场准入。

但是,我国对国外FMD疫情管理的区域化应用仍处在初级阶段,更没有纳入精细化、标准化的科学管理轨道。理解、掌握OIE对FMD疫病区域化认可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将指导我国对国外FMD区域化的认可工作的开展,并以此为切入点,逐步构建我国对国外动物疫病区域化的认可体系,促进优质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安全引进,满足国内的需求;其次,它将指导我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提升动物卫生水平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国内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口。因此,理解、掌握OIE关于FMD区域化认可的有关规定,将进一步促进动物、动物产品的安全引进和对外出口,对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1]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OIE). List of FMD free Members[EB/OL]. (2013-09) [2013-10-23]. http://www. oie.int/en/animal-health-in-the-world/official-disease-status/ fmd/list-of-fmd-free-members/.

[2]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OIE).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for Off i cial recognition of disease status and for the endorsement of official control programmes of Member Countries for FMD[EB/OL]. (2013-09) [2013-10-23]. http://www.oie.int/en/animal-health-in-the-world/off i cialdisease-status/off i cial-recognition-policy-and-procedures/.

[3]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OIE). Foot and mouth disease[M/OL]// 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 21th. Paris,French: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OIE),2013. http://www.oie.int/index.php?id=169&L=0&htmf i le=cha pitre_1.8.5.htm.

[4]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OIE). Zoning and compartmentalisation[M/OL]// 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 21th. Paris,French: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OIE),2013. http://www.oie.int/index.php?id=169&L=0&htm fi le=chapitre_1.3.htm

[5]Gideon Br ckner. OIE endorsement of FMD control programs and recognition of disease-free status[R]. Thailand,2012-06-27.

[6]郑增忍.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

[7]葛志荣.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区域化文件汇编[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S851.34

:C

:1005-944X(2014)01-00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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