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2014-01-08王珑瑛
改革与开放 2013年12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
王珑瑛
摘要:司法鉴定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意见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当事人的权利有极大影响。本文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对法律条文进行了解读,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新刑诉法 司法鉴定 完善措施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复杂化、隐蔽化,越来越多的案件需要依赖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作为重要证据种类,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当事人的权利有极大影响,因此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制度的修改非常值得关注。
一、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的修改
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涉及到司法鉴定制度的共有6个条文,从四个方面做出了完善。
1.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这一修改是对鉴定证据更准确的定位,有利于司法人员摆正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位置,转变办案人员的观念。鉴定结果只能作为法官定案的参考,而绝不能左右法官的裁判,避免鉴定人成为事实上的法官。
2.规定了严格的鉴定人出庭义务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比较普遍,鉴定人出席法庭审理的比例不超过5%。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明确了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和违反义务的后果。但调查数据显示,对于鉴定人出庭问题有12.0%的法官认为没有必要,即当事人的意见与法院的决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而法院是最终决定鉴定人是否需要出庭作证的决策者,法律没有规定当意见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申请人的救济措施,权利缺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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