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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成腐败灰色通道

2013-12-23袁腊梅陈琳施杨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6期
关键词:腐败

袁腊梅 陈琳 施杨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年发布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报告中提出,随着社会中介组织的迅速发展,大量行政寻租、商业贿赂等借助中介组织实施,中介组织成为大批腐败案件的幕后推手。在我国商业贿赂、行政寻租的腐败链条中,中介组织参与和引发寻租腐败的趋势愈演愈烈,成为贪污腐败的“灰色通道”。

《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的报告撰写者,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林跃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讲述了一则案例:有一位老总,在企业盈利之后,本打算到税务部门缴纳大约30万元税款。不过,一名税务官告诉他,若与某中介公司联系,不仅能帮助他缴税,还能少缴税。之后他果真通过中介公司只花费了五万元就拿到了30万元的缴税单。中介组织的“神通广大”超乎想象。

中介组织为腐败助力

各种类型的中介组织利用自身职能,以熟悉行政管理和审批的信息优势、收受咨询费等行为,为犯罪者掩盖贪污腐败,帮助他人隐匿国有资产。

中介组织之所以能够成为贪污腐败的“灰色通道”,原因就在于犯罪手法的多样性与隐蔽性。中介组织利用自身所具备的独特功能为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等犯罪行为助力。

代理类和信息类中介组织多利用熟悉行政管理和审批的信息优势,搭建“贿赂通道”。具有行政管理和审批权的主管领导或直接管理人员由于行政管理、审批权力较为集中,中介组织利用熟悉行政管理和审批的信息优势,打通审批“关键岗位”人员,要求其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签订合同等违规操作的行为。如原上海清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吕清,利用曾经在市规划局和测绘院工作、熟悉内部流程与相关人员的便利条件,在代理房地产开发竣工验收审核等业务中,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市规划局监督检查处副处长邬建刚等六人行贿,贿赂金额高达190万元。又如原上海博晗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出口报关部经理穆永城、马军,通过给予通关审批环节多名海关人员贿赂的方式,使博晗公司所代理报关的货物违反海关出口规定过关,在出口报关业务中谋取非法利益。在律师行业中流行报酬率高达30%的“风险代理”。所谓“风险代理”,就是一些本来无法打赢的官司,通过中介组织的信息与人脉为委托方跑关系、勾结法官、做假证,为腐败交易提供程序性与技术性支持,把打官司变成“打关系”、“打金钱”。

咨询类中介组织通过“咨询费”等合法现象掩盖贪污腐败等非法行为。某些中介组织名义上是提供咨询并收受咨询服务费,实质上是运用资源进行利益勾兑。例如与市房地局有关联关系的上海房产经济学会下属的咨询服务部,本应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专业性的咨询、研究等,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有所偏离,即利用其与市房地局职能部门之间的人脉关系帮助开发商违法办理审批事项,并收受“咨询费”。此外,一些中介机构为实现其客户委托的事项,以中介“代理费”为借口,直接或者介绍利害关系人向政府官员提供金钱或有价财产,送房子、车子、替官员升迁买官、给其孩子出国留学提供费用等。在电信设备、医疗设备等巨额采购项目中,一些大型公司经常通过公关公司、会务公司等中介组织运作,支付他们巨额“咨询费”、“业务费”,再按比例由这些中介公司送给客户或官员。

鉴证类和评估类中介组织在国企改制中隐匿或帮助他人隐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审计等鉴证类中介组织在市场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有些中介组织却唯利是图,利用其专业素养侵吞或帮助他人侵吞国有资产,谋取私利。鉴证类中介公司通过做假账、假评估、假审计等,帮助腐败分子贪污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的腐败行为愈演愈烈。在国有企业有形与无形资产、土地等价值评估过程中,中介机构在企业领导暗示或者要求下,往往首先将国有资产低估,使国有资产转为贪污官员的私有财产,再通过资产评估将已经被严重低估的资产作出高估,以骗取银行巨额贷款,空手套白狼。重庆市某区一家价值5000万元的国有企业改制,居然被中介机构低估为400万元,最后竞价以200万元就出售了。后来经查处,原企业负责人与当地政府两个部门个别领导及中介机构,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其个人拥有企业改制后80%股份。上海唯勤财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了得到业务,其主要负责人与原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处处长孙卫军等人事先密谋,在有关国有企业改制、资本运作、资产重组等项目的过程中,利用他人名义采用虚假投资入股,并以股份分红的形式送予孙卫军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6万元。

中介涉腐原因何在

作为市场与社会服务需求者的委托人或代理人,信息优势、信息垄断和不透明使中介组织具有两头套利的机会,利用其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身份违规牟利。

中国的中介组织绝大多数是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从过去的政府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许多中介组织本身就是依托政府成立的,带有官办、半官办、官民合办的色彩。实际上,形成了政府中介合二为一的现象。这样的“官会不分”,为一些中介组织从事权钱勾结、寻租腐败提供了基础。某些中介机构本身为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改制而来,与政府部门关系密切,兼有行政管理和中介服务双重职能,既是市场和社会服务的管理者又是参与者,成为腐败推手;有些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原系政府人员,仍与政府官员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利用人脉方面的优势“公关”。这种“千丝万缕”的关系,使得中介组织拥有足够的信息优势,参与违规违法活动。信息的不对称或信息垄断使中介组织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进行投机钻营。作为市场与社会服务需求者的委托人或者作为其代理人,信息优势、信息垄断和不透明使中介组织具有两头套利的冲动和机会,并利用其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便利身份违规牟利。有些甚至是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发现了一些制度和机制漏洞,专门设立中介组织,名义上提供市场服务,实质上为权钱交易进行“穿针引线”实施贿赂犯罪。

此外,中介市场在我国尚不成熟,缺乏相应的监管也是造成中介涉腐的原因之一。由于中介市场形成初期,在行业准入、行业规范、资格认证等方面要求并不严格,导致中介市场上存在着大量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他们通常规模小、知名度差,自律性差,在市场运作、管理方法以及从业人员素质方面都存在很大不足。加之中介组织作为“中间人”的角色,使一些怀有贪利之心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接受中介贿赂的行为产生了自我麻痹和侥幸心理,许多涉案人简单地以为只要不是拿业务单位的回扣、好处费,就不算受贿,甚至以中介在居间过程中得到了不少佣金为由,主动要求对方给予各种形式的回报。可见,由于上述原因“合力”导致现今中介涉腐越发猖獗。

预防中介涉腐五步走

预防中介涉腐要建立诚信管理机制,实行内外联动的监督。同时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推进信息公开,最后要完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

据统计显示,2008年至2011年,仅上海市检察机关查办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就有86件,涉及96人。其中,涉及贪污罪的有12件,涉及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有3件,涉及挪用公款罪的有4件,涉及行贿罪的有13件,涉及受贿罪的有54件。行政执法领域共23件,占26.47%,所占比重最大,尤其是工程建设、海关、房地产、科委等部门是中介组织贿赂犯罪的重灾区。可见,如今中介组织腐败案件的预防形势十分严峻。

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为预防中介涉腐首先要建立起中介组织的诚信管理机制,委托社会专业评价机构执行。其中,上海对全市23个政府主管部门所管辖的38个中介行业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确定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和执业资格。评价工作包括中介组织的资产规模、技术力量、人员规模、从业时间等,主要采取定量与定性,外部调查与内部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中介组织发展水平,通过量化手段对中介组织服务水平建立了初步的参照指标。建立中介组织信用档案,记录中介组织从业情况。授信人、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可以在不通知有关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对它们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开展行业内的信用评级活动,根据中介组织的诚信记录,由第三方机构把各中介组织依次划分为A-D类并实行一定的奖惩机制,信用评级越高在市场活动中便可享受越多优惠政策。如福建省莆田市《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规定,被评为A类的中介组织可享受诸多政策:年检时实行免审制;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纳税、出口、融资贷款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

在中介组织的管理上,实行内外联动的监督。内部监督是以中介组织来监督中介组织。一方面,中介组织本身不仅具有专业能力,也了解该行业的状况,在能力上具有监督的资格;另一方面,两个中介组织本身就是竞争对手,当其中一个采用行贿等手段牟取不法利益,侵占中介市场势必侵犯了另一个中介组织的利益,从而使两个中介组织之间的互相监督成为可能。工商、审计、财政、金融等行政部门在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查、收费标准、资金往来等方面发挥行政监管的作用。会同行业协会形成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如深圳市成立了家具行业协会,拥有全市五百多家家具企业会员。行业协会与企业之间订有公约,规定员工由于收回扣被炒的将列入“黑名单”,其他会员企业不得雇佣。对不诚信、不廉洁且被查实的违规企业,第一次违规的由协会约谈予以警告,出现第二次则予以通报批评,出现第三次则被开除会籍。另外配合工商、质检部门的监督,营造出行业自律氛围。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完善行业内部管理制度。

另外,为做到治标治本,还应该建立专门的中介组织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明确登记机关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成立专门的中介组织监管机构,统筹安排,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对中介组织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福建省晋江市就设立了社会中介组织发展服务中心,作为市监察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是管理和服务社会中介组织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社会中介组织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制定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规划,对全市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

重点严厉打击中介涉腐,同时推进信息公开。集中力量查处腐败领域高发的中介违规活动,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的围标、串标现象,工程造价评估中的高估、低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假验资报告等。严查价格欺诈、虚假鉴证、围标串标、恶性竞争、乱收费等现象背后的官商勾结、商业贿赂案件,严查行业指导部门在中介组织私设“小金库”或违规转移行政管理权谋取部门利益的案件。政府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各类中介组织的执业资质、收费标准、信用等级等信息,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公众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检举,使得中介组织进行行贿的违法成本上升,降低犯罪的可能性。媒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披露黑中介、假中介等违规行为,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格局。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完备的市场中介组织相关法律和制度。完善出台《社会中介组织法》、《中介组织促进法》等专门法规。对中介组织的性质和地位、权利和义务、经营规则、监督及评估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对现有的惩治中介组织职务犯罪的法律进行修改、完备,逐步制定和形成系统配套的不同层次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对中介组织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界定、罪名的设置、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的范围等,并设置适应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监督和执法机构,使中介组织的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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