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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反腐败与防腐败的关系

2010-07-09李立志

活力 2010年7期
关键词:腐败现象腐败权力

李立志

[关键字]正确;处理;反腐败与防腐败;关系

反腐败与防腐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广义上看,防腐败是反腐败的应有之义,可包含在反腐败的大范畴中。但仅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待反腐败与防腐败,就容易形成对腐败严于反、疏于防的局面。所以,我们大有必要从狭义的角度将反腐败与防腐败区分开来。

从狭义上看,反腐败与防腐败的共同之处都在于减少或消除腐败,但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不同:一是发生的时间、顺序不同。反腐败主要发生在腐败现象或行为出现之后;防腐败则主要发生在腐败现象行为出现之前。这好比治病与防病不同,反腐败似治病,防腐败似防病。二是运作的主体范围。反腐败主要由纪检、监察等专门机构进行;防腐败则由各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进行。这又好比治病主要在医院这一专门的医疗机构进行,防病则需要由卫生、防疫、环保、家庭、个人等共同进行。三是渠道途径不同。反腐败主要通过举报、破案、纠风、惩治等手段进行;防腐败则是多管齐下,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手段,多层次、多渠道地共同进行。当然,如果深究下去,对狭义上的反腐败与防腐败还可归纳出许多不同,但以上三点不同是比较突出和明显的,明确这三点不同,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分析研究正确处理反腐败与防腐败的关系问题。

首先,反腐败与防腐败要相互统一,不可偏废。相对而言,现实中的一大问题就是对腐败反与防不够协调配套,往往是较多地着眼于反,而防范措施则不够有力到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样指出问题决不意味着对腐败严于反有什么不对,反腐败无论怎样严格都不过分,反腐败不是怕严,而是怕不严。但仅仅把着眼点放在反腐败上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反腐败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只能是事后追惩性的,并不足以预先遏制腐败的发生。为了减少腐败,除了更严格的反腐败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防腐败使腐败现象不至发生,不至造成重大损失,不至产生严重后果。反腐败与防腐败应当具有互补性,使二者相得益彰。在防的基础上进行反;在反的同时立足于防。在“防线” 出现漏洞或被突破的情况下,必须对既成事实严反严打;与此同时,又要通过严加防范,尽可能地减少腐败的既成事实。

其次,事前和事中监督与事后立案惩罚要相互结合,不可软硬失衡。无论是反腐败还是防腐败,加强监督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在监督的时间、顺序、部位等方面,防腐败与反腐败各自的侧重有所不同。防腐败中的监督,其主要作用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阻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反腐败中的监督,主要发生在腐败事件之后,它是一种事后监督。这两种监督相比较,现实中的一大问题是事前、事中监督显得十分薄弱,在一些领导干部的权力处于鼎盛时期,也就是最需要监督制约的时候,权力运作却往往处于虚监、空监状态;而当这些领导干部一旦出了问题,失去了权力和地位,各种监督才纷至沓来。这样,监督与需要就不协调,也就是说,在权力最需要监督的时候,监督的力度不够;在权力已经失去的时候,再来监督,意义已经不大。所以,处理好反腐败与防腐败的关系,就必须处理好事前、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特别应当注意纠正忽视事前、事中监督的现象,使权力在运行当中,特别是在某种权力的巅峰、鼎盛时期,更要强化监督。事实证明,腐败恰恰发生在这样的时期,这一时期加强监督,是防腐败最有力的举措。

再次,对潜伏腐败与外现腐败要防反结合,不可顾此失彼。腐败似病菌,大多具有一定的潜伏期。若在潜伏期,不采取相应措施,腐败就会肆无忌惮地滋生繁衍,酿成十分严重的外现型腐败。从改革开放中腐败的滋生规律看,多种类型的腐败及种种行业、部门不正之风,都经历了这样一个由潜伏到外现的过程,如党政机关的“创收”问题,从一开始就潜伏着腐败的苗头,但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甚至还被当做“改革”的试验,结果导致严重的部门、行业不正之风。这就启示我们,遏制腐败必须从潜伏期抓起,防止潜伏的腐败向外现发展。这正是防腐败的重要任务之一。当然,目前腐败的态势是潜伏的腐败与外现的腐败并存,防止潜伏腐败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对外现腐败的打击力度。面对潜伏腐败与外现腐败并存的局面,应当采取防反结合的举措。所谓防,就是对潜伏的腐败要有灵敏的反应机制,特别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鉴于以往的经验教训,每当出台一些改革政策,应当预测其可能对党風廉政带来的影响,使政策配套齐备,不为腐败留下漏洞。对某些已经初露苗头的腐败现象,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将其遏制在潜伏期内。所谓反,就是对已经外现出来的腐败,要加大打击的力度,尽量将其减少以至消除。只有采取这样防反结合的方针,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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