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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司法人质”现象蔓延

2013-12-18张建伟

民主与科学 2013年1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讯问人质

■张建伟

小说《看守所》以小说中人物王冬来的口提到:“我是被新成立的那个站前执法大队抓的,全是小年青的,火气正旺,要多辣手有多辣手。怎么干我,我也没说。后来给咱家老爷子弄去了——抓我的时候,正赶上咱家老爷子戴个老花镜在前屋给我校枪的准星呢——给咱家老爷子的裤腰带也抽去了,老爷子提溜着裤子,见到我被关在铁笼子里,叫了一声儿,眼泪就下来了。我当时就疯了,抓着栏杆嗷嗷骂。办案单位的跟我谈条件,只要我说,就放咱家老爷子。我一看,‘撂’吧。”小说描述的当然是虚构的故事,不过,对此却不可等闲视之,因为这种现象在现实中真实存在,并非天方夜谭。

依赖口供并不择手段获取口供,是侦讯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不良现象。近些年来,随着冤错案件的不断曝光,许多人认识到“中国式错案”几乎都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刑讯逼供,因此,遏制刑讯成为扭转侦查状况和改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考量。若干具有一定宣示作用和实际效能的制度——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等的出台,使刑讯逼供的旧习不再畅行无碍。虽然如此,司法改革中,口供依赖这一非法取证行为根本症结并没有得到触及,当刑讯不再如既往那样恣意放纵之时,在刑讯之外寻求其他有效的替代方案的尝试就会暗中展开。这些替代方案既有理性、合法的,也有不人道和非法的,“司法人质”成为刑讯替代的一种新手段,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催生和蔓延的一种新动向。

人质的“质”,就是作为保证的人或物。春秋时期颇多以人为质的事情,如《左传·隐公三年》记述:“周郑交质,王子狐为质于郑,郑公子忽为质于周。”这里提到的“狐”与“忽”都是人质,那时派往别国(或别处)去做抵押的人多为王子或世子,这些人质也被称为“质子”。类似做法,不仅在古代,而且在现代也还没有完全绝灭,即使政治上的人质现象已经十分罕见。犯罪领域也存在以人为质的情况,如绑架勒赎是一种变相的人质现象,犯罪者先将作为目标的人绑架作为人质,再向人质的亲属或者所属机构等索要赎金,以此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有时候,以人为质要达到的是金钱以外的目的,如对人质的亲属进行警告,形成威胁,从而令其屈从。

司法人质是类似的一种现象。“司法人质”一词既可以指称司法中以人为质的现象或行为,也可以指称作为这种现象或行为对象的人。前者是指将被讯问人的亲属作为人质使用,胁迫被讯问人屈从并作出有罪供述以及提供配合的做法。司法中以人为质的现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将人实际扣押作人质,让被审讯的人看到,甚至带到被审讯人的面前,让后者清楚地知道人质的真实存在。二是将被讯问人的亲属当作迫使被讯问人屈从的一种手段,描述被讯问者不服从则其亲属可能遭遇的不幸或者困扰,以此对被讯问人造成心理、精神上的强大压力,迫使其作出有罪供述。

无论哪一种情况,司法中以人为质来迫取口供的现象都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胁迫”行为。胁迫就是在精神上施加压力,往往体现为以一定的不利相威胁。胁迫的目的在于摧垮被审问者的意志,使其乖乖就范,提供审问者需要的口供并提供侦查人员期望的配合。这种做法有时可以收到比刑讯更快捷的奇效,而且由于通常不需要物理性的动粗,也就不会留下伤痕,甚至可以得到被审讯者配合隐瞒更容易加以掩饰,因此随着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有所加强,比刑讯更容易被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所乐于采纳,甚至审理案件的道德意识不足的人员对于这一非野蛮殴打方法取得的口供也少有接受上的心理障碍。

司法人质现象是一种“人性化”的司法现象,这里的“人性化”需要以引号括之,因为这是与司法所倡导的人性化反其道而行之的恶劣做法,是利用人性软肋来达到侦讯目的,其实质当然是反人性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阿基里斯之踵,而且往往不止一个。对于自己亲人命运和处境的牵挂和关心,往往是一个人的人性中最柔软的部分。许多人可以自己忍受皮肉之苦和精神折磨,却无法接受亲人遭受危险或者困窘,侦讯人员往往洞穿了被讯问者的这一软肋,以其亲人为“人质”相威胁,如对被审讯的人说“你要是不讲,我们就到你孩子的学校找你的儿子,对他进行调查,让他的老师、同学都知道他的爸爸是个罪犯”,或者“你要是不说,就在你妈妈过生日那天上门进行调查,你想想老太太会是什么心情”,甚至“你要是不合作,就把你亲属也抓进来”,诸如此类,往往能够换来被讯问者低头认罪。即使被讯问这是无辜的,一想到自己的亲人可能遭受羞辱甚至也被捉将进来,他们也常常选择与侦讯人员合作,因此司法人质现象与刑讯一样埋伏着使无辜者违心承认自己没有犯过的罪的很大风险。

司法中以被审问者的亲人为人质的做法并不是近年来的新发明,事实上,当年苏联大清洗中的侦讯人员就深谙此道,他们的这类做法早就腥秽四溢,臭名昭著。苏联大清洗中的公开审判,被告人争先恐后认罪背后的原因之一,就是这种司法人质的做法。罗伊·梅德韦杰夫在《让历史来审判》一书中揭露了司法人质的极端例子可谓触目惊心:“据Р.Г.阿里汗诺娃证实,著名的党务工作者И.汉苏瓦罗夫接受侦查期间曾连续10天站在水中。斯·柯秀尔的妻子告诉阿里汗诺娃说,刽子手没能用刑讯使他的丈夫屈服,就把他们16岁的女儿带到侦讯室,当着父亲的面强奸了他。此后柯秀尔在所有的‘供词’上都签了字,而他的女儿被放出监狱后,卧轨自杀了。在布特尔监狱里,常常当着妻子的面虐待丈夫,当着丈夫的面虐待妻子。”还有一例同样令人发指:涅斯托尔·拉科巴的妻子被逮捕并投入第比利斯监狱,侦讯人员以刑讯方法强迫她在“把阿布哈兹出卖给土耳其”的无中生有的文件上签字,被她拒绝,侦讯人员逮捕了她深爱的儿子、16岁的中学生并毒打他,在一次审问中还把哭着的他推进侦讯室,侦讯人员对这位母亲说:如果她不在笔录上签字,就打死她儿子(这一恐吓后来变成现实)。涅斯托尔·拉科巴的妻子后来死于刑讯。有些人屈服了,是因为了解到新修改的苏联刑法允许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一想到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可能会被枪决,“那么多忠于革命、决心为革命献身的人,那么多蹲过沙皇的监狱和被流放、不止一次和死神打过照面的人”,就在捏造的笔录上签了字。同样,亚历山大·奥尔洛夫在《斯大林肃反秘史》中记载1935年5月侦查员从15名被告那里取得了口供,其中有10名是莫尔恰诺夫手下的内务人民委员部秘密政工管理局工作人员审问出来的。莫尔恰诺夫不断表扬自己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同时严厉责备其他管理局转来的侦查人员。由特务局转来的侦查员Д“在侦查工作方面是一个有能力、有经验的专家,但是在进行恫吓讹诈和在精神上进行残酷折磨方面却不够内行”。他听了莫尔恰诺夫的话,终于忍不住揭出老底:“那些供认正是由你的侦查员们搞了出来,这是毫不奇怪的。因为侦查工作的整个领导权都掌握在你的管理局的手里。你瞧,你的那些工作人员把有子女的被捕者都挑给自己……而把没有子女的被捕者留给我们。”因此,“他们取得成功的真正内幕,所有与会者都是十分清楚的。”Д 说的是实情,他的话里“还含有深刻得多的言外之意,这就是:老党员们的子女确实在审讯中被用作了人质。仅只这一点,就能把最坚强的人摧垮。很多老布尔什维克甘愿为自己的理想而死去,但他们不能够从自己儿女的尸体上踏过去,于是向暴力让了步”。可见以人为质逼取口供十分奏效,只不过这种手段显然经不起正义标准的检验。

禁止司法人质的做法,目的之一是防止无辜者违心承认自己没有犯过的罪并导致错判。这种做法不但可能使无辜者自诬,也可能使有罪的人吐实,使他一五一十讲出实情。那么,如果被讯问者确实犯了罪,这种司法人质的做法是否就具有了可接受性?考量这个问题的思路与考量刑讯正当性的思路完全一样——对于一个有罪的人进行刑讯是否具有可接受性,答案自然也有相通之处:禁止刑讯或者司法人质,不仅取决于这种做法有可能获得虚假的自白,而且其本身具有的那种反人道、反人性的性质也使它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正当性,侦讯中以司法人质的做法来迫取口供与司法文明程序的提升背道而驰,也违背现行有效刑事诉讼法所明令禁止“威胁”取证的规定。

近年来,以威胁方式取供的方式有所增长,其中以被讯问者的亲人作为“人质”迫取口供的现象有所增多,由此引起的诉讼争议也时有发生,如河北邯郸的刘志连案件中,刘志连的丈夫和刚刚做完扁桃体手术的儿子都被侦查人员利用来迫使刘志连认罪,侦查人员威胁说如果刘志连不认罪就把他丈夫也关进来,从而导致他们的儿子没人照顾;社会广泛瞩目的谢亚龙案件,被告人也声称自己的儿子被侦查人员用来威胁,迫使其认罪;北京排除非法证据第一案中,被告人也声称侦查人员讯问时威胁说“你不老实交代,就看不到你女儿了”。这些威胁是否真实存在姑且不论,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在高度密闭性的侦讯中究竟发生过什么和可能会发生什么,人们不得不表达关切。

全社会都应当密切注意司法人质现象以及蔓延的可能性,及时加以揭露和谴责,对于以司法人质相威胁取得的口供,应当加以排除,不允许作为起诉的依据和定案件的根据。无须赘述,只有加强监督,才可能使司法人质现象有所收敛乃至消失,刑事司法人权的进步才不至于成为一场“空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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