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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价值参与决定价值量的微观研究
——基于劳动价值论对优质优价的新探讨

2013-12-08彭必源李冬梅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优质优价价值量效用

彭必源,李冬梅

(1.湖北工程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孝感 432000;2.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孝感 432000)

对使用价值参与决定价值量的微观研究
——基于劳动价值论对优质优价的新探讨

彭必源1,李冬梅2

(1.湖北工程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孝感 432000;2.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孝感 432000)

优质优价是一种客观经济现象,用劳动耗费理论来解释这种现象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而用使用价值来解释这种现象又有陷入效用价值论的危险。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必定是有一定质量标准的使用价值,如果把这一具有一定质量标准的使用价值确定为社会标准使用价值,而同一生产过程生产的不同质量的商品都必须按社会标准使用价值来换算其价值量。那么,不仅对优质优价现象可以运用劳动价值论得到科学解释,而且也能使恩格斯关于“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的论述,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得到完整的统一。

使用价值;价值量;优质优价;马克思

优质优价是人们常见的一种经济现象。长期以来,理论界把这种经济现象解释为,质量优越的商品之所以能够卖出高价,实现较大的价值,是因为生产质量高的商品,比生产质量低的商品要花费更多的劳动。但这种解释只具有表面的合理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生产的优质商品没有花费更多的劳动,而又能在市场上实现较高的价值的现象。显然,仅仅从生产所耗费的劳动量来解释优质优价存在着严重缺陷。因此,解释商品的优质优价,必须另寻它路。在理论界只有陈明森先生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有益的探讨[1],本文则从微观的角度进一步研究使用价值参与价值量的决定的过程。

一、使用价值参与决定价值量是优质优价的现实需要

用劳动耗费来解释优质优价,是说商品生产者生产的质量优越的产品使用了更好的原材料或商品生产者劳动的复杂程度比较高,因而,其价值也应该比质量低的商品大。这种解释乍一听是有道理,但仔细想一想,却又存在问题。

首先,商品质量优是由生产中使用质量好、价值大的原材料而形成,且可能超出社会的正常需要。如果商品的质量高是由于使用质量好、价值大的原材料造成的,那么,商品生产者能否可以通过不断增加投入高价值的生产资料,来生产质量更优的商品而获取更多的利益呢?如果是这样,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无法形成。同时,质量虽然很优,但超出社会正常的标准,其价值必然过高。这种过高价值的生产资料投入是不能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马克思指出:“如果资本家异想天开,要用金锭代替铁锭,那么在棉纱的价值中仍然只计算社会必要劳动,即生产铁锭所必要的劳动时间。”[2]213

其二,用劳动的复杂程度解释优质优价现象也存在着严重问题。同块田地里同时生产出来的棉花,由于天气、病虫害等的影响不同,其质量有好坏之分,尽管农民在生产棉花时所耗费的劳动相同;同一苹果园不同的苹果树,甚至同一棵苹果树所结的苹果,其质量也不是完全相同,尽管果农在管理果园时所花费的劳动是相同的;在工业生产中,尽管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对产品的质量控制更为准确,但生产同一产品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产品的质量差异,尽管工人和管理者所花费的劳动相同。还有一种现象,由于技术进步,出现了一种用途完全相同但效用却高于原有机器的新机器,并且生产中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于生产原有机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新机器的价值与原有机器价值将如何决定?因此,仅用劳动耗费来说明优质优价现象是不能成立的。

其三,对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解释不全面。用劳动耗费来解释优质优价,将无法解释使用价值的部分损害对价值量的部分损害。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马克思指出:“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2]54但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于价值而言,不仅仅只是物质基础和存在的前提,不应该只存在如下两种情况:一是有使用价值就有全部价值,一是没有使用价值就丧失全部价值。而应该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随着使用价值的逐渐减小商品的价值量也应该逐渐的减小。在市场中普遍存在的对质量有瑕疵的产品降价销售就是这种表现,这一点无法用劳动耗费来解释。

质量好的棉花、质量好的苹果,效能高的机器必然要在市场获得比较高的价值,但并不是单一地由生产中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而是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同的前提下由社会标准使用价值来决定。在市场上只有具有正常标准的使用价值才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形成价值量。若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使用价值高于或低于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就会按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与社会标准使用价值的比例,所对应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换算出自己商品的价值量。

设某商品的社会标准使用价值为U,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T,设第i个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为ui,Di为第i个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与社会标准使用价值之比,即优质优价换算价值量的系数,

(1)

设Wi为优质优价原则下决定的价值量,则

Wi=Di×T

(2)

若Digt;1,则表明生产商品为优质商品,其价值Wigt;T;若Dilt;1,则为表明生产的商品为低质商品,其价值Wilt;T;若Di=1,则生产的是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即正常质量标准的商品,其价值Wi=T。

二、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参与决定价值量是劳动价值论的内在要求

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同时,按社会标准使用价值来参与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实行优质优价,并不违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相反,它还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内在要求。

第一,社会标准使用价值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的基本要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通常是指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但这里所说的使用价值绝不是没有任何质量要求的任意的一种使用价值,而是指特定社会标准的使用价值,即社会认可的正常质量标准的使用价值。低于正常质量的使用价值如果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其价值量,就会没有市场,因为人们不会在有更高质量的商品存在的条件下,支付同样价格去购买低质量的商品。对此,马克思在分析劳动力的质量对劳动力价值的影响时指出:“他的个人必要劳动时间显著地偏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平均劳动时间,那么,他的劳动就不能当作平均劳动,他的劳动力就不能当作平均劳动力。这样的劳动力不是根本卖不出去,就是只能低于劳动力的平均价值出卖。”[2]360

第二,马克思关于固定资本的无形损耗也说明了使用价值的质量对商品价值量决定的影响。马克思指出:“即使原有的机器还十分年轻和富有生命力,它的价值也不再由实际物化在其中的劳动时间来决定,而由它本身的再生产或更好的机器的再生产的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了。因此,它或多或少地贬值了。”[2]444马克思这一论述非常清楚地表明了使用价值的质量对价值量决定的影响。即使原有的机器还未投入使用,但由于效率更高的新型机器的出现,原有机器的价值就只能按照效率更高的新型机器的效能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比来换算。

第三,生产资料只有符合社会标准使用价值才能按社会平均水平转移其价值。生产资料的质量直接影响着自身的价值量的转移。对于机器设备只有按社会标准使用价值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这一点上文已经论述。对于原材料而言,同样也是如此。在商品生产中所耗费的原材料的质量,即原材料的使用价值也必须是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如果质量低于社会标准使用价值所多造成的耗费,也不能转移其价值。马克思指出:“但是,被计算的,只是生产使用价值所耗费的社会必要时间。这里包含下列各点。劳动力应该在正常的条件下发挥作用。如果纺纱机在纺纱业中是社会上通用的劳动资料,那就不能让工人使用手摇纺车。他所用的棉花也应该是正常质量的棉花,而不应该是经常断头的坏棉花。否则,在这两种情况下,他生产一磅棉纱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就会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这些超过的时间并不形成价值或货币。”[2]221-222

第四,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只有符合社会标准使用价值才能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价值。马克思指出:“再一个条件,就是劳动力本身的正常性质。劳动力在它被使用的专业中,必须具有在该专业占统治地位的平均的熟练程度、技巧和速度。而我们的资本家在劳动市场上也买到了正常质量的劳动力。这种劳动力必须以通常的平均的紧张程度,以社会上通常的强度来耗费。”[2]221-222而对于高于社会平均劳动的复杂劳动,则要换算成简单劳动来计算商品的价值量,复杂劳动力在相同的时间里能比简单劳动力创造出多倍的价值,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

三、对质疑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参与决定价值量的说明

对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参与决定价值量,面临的质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使用价值参与价值量的决定必须以使用价值能够进行比较为前提,有许多人认为使用价值是不能进行比较的。另外一个质疑是,如果使用价值参与了价值量的决定,这是不是西方的效用价值论,与西方的效用价值论有何区别?这两种担心都是没有必要的。

1.使用价值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可比性。商品的有用性即商品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效用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学术界长期争论的话题,也是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参与价值量形成的基本前提,本文认为使用价值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比较的。

第一,马克思并没有完全否认使用价值可以比较。马克思反对的是无条件地去抽象比较使用价值,但没有反对在特定范围内对商品的使用价值进行比较。马克思指出:“似乎可以这样说:人在给一定的外界物(它如何如何)打上'财物'的印记后,就逐渐在这些‘财物’之间进行比较,并根据自己需要的等级加以归类,如果愿意说的话,也可以说对它们进行‘计量’。”[3]“产品作为使用价值是由对它的需要来计量的。”[4]

第二,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使用机器的限制时,就对劳动力和机器的使用价值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价值增值的作用上进行过比较。马克思指出:“如果只把机器看作使产品便宜的手段,那么使用机器的界限就在于:生产机器所费的劳动要少于使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可是对资本说来,这个界限表现得更为狭窄。”[2]430“在英国,直到现在还有时不用马而用妇女在运河上拉纤等等,因为生产马和机器所需要的劳动是一个数学上的已知量,而维持过剩人口中的妇女所需要的劳动,却是微不足道的。”[2]432

第三,对某些使用价值在评价上受到人们观念和心理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否定使用价值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具有可比性。首先,并不是任何使用价值的比较都受人们观念和心理的影响,对于某些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使用后所产生的结果以及所发挥的效能可以客观测定时,则这种商品的具体的效用比较就不会受人们观念上的影响。其次,有些商品使用价值的比较确实受到人们观念和心理的巨大影响,以至于缺乏一个统一的或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种情况应该说是一个客观实事。“供给的产品本来并没有效用。 它的效用是由消费者确定的。”[5]但这也不能作为否定使用价值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比较的依据。因为虽然对某些商品使用价值的评价存在着因人而异的分歧,但这也不能否认,同一个人对能满足同一种需要的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进行比较。马克思指出:“某种产品今天满足一种社会需要,明天就可能全部地或部分地被一种类似的产品排挤掉。”[2]125显然这就是消费者就满足同种需要对不同产品进行的效用的比较。

第四,使用价值的多样性也不能作为否定使用价值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可比性的依据。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多样的,一种商品可以满足多种需要,并且商品新的使用价值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地被发现。但是,这不能成为否定使用价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比较的依据。因为,虽然商品的使用价值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但每一种特定的商品的生产者总是将自己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定位于选择其中用来满足最能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费者某种主要的需要,使商品的使用价值越来越具有针对性和专门化,从而为生产者和消费者进行使用价值的比较提供了条件。

第五,不讲条件主张任何商品的使用价值都能抽象比较是不能成立的。商品使用价值的比较是有条件的,只能相对于特定目的和需要才能进行比较。超出特定的范围抽象去一般的效用概念是完全错误的。一是因为不能把因观念,习俗和心理等因素,都化为社会统一的效用标准,就是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阿罗不可能定理”的,也表明根据效用建立全社会统一的社会福利函数是不可能的。二是即使在不涉及意识形态的经济活动中,虽然人们对采用某些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结果有肯定的认识,但对某一商品的使用价值产生这一结果的效用却无法进行具体的量的确定,因此,也难以就这一结果对商品的使用价值进行比较。

2.不会陷入效用价值论。第一,不是单一的抽象效用决定价值。首先没有无条件的抽象效用。不论西方经济学中基数效用论,还是序数效用论,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无条件把因观念、习俗和心理等因素所导致的对效用的不同评价,以及因客观原因还不能对某一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产生某一特定结果的效用加以精确说明的情况下,抽象出一般的空洞的效用概念。与此不同,本文主张使用价值可以比较,是对参加生产特定数量的价值或满足特定生活目标而实际需要的商品的使用价值进行比较,这种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的比较是具体而确定的。其次不是单一抽象的效用决定价值。西方的效用价值论强调的是商品的价值仅仅由商品的效用大小来决定,完全否认劳动创造价值,而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参与价值量的决定,则是以劳动创造价值为前提。

第二,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参与价值量的决定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为前提。根据前面公式(1)和(2)可以看出,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参与决定价值量完全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为前提。因为,社会必要时间决定价值量,包含生产的使用价值必须符合社会标准使用价值,若某个生产者生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等于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即ui=U,则这个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就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若ui≠U则表示某个生产者生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低于或高于社会标准使用价值,由于同种商品在质量与数量上是可以相互换算的,则生产者生产的商品价值量,就用Wi=Di×T公式换算,这实际上与高于或低于平均熟练程度的劳动力,要按社会平均熟练程度来换算一样。其换算的基础就是T和U,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如果T和U发生了变化,Wi也就相应地发生变化,所以,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参与决定价值量是随社会必要时间决定的价值量的变化而变化的,二者是完全一致的。

四、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参与价值量决定的意义

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参与价值量决定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有助于科学理解恩格斯关于价值的论述。恩格斯指出:“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种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的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解决以后才谈得上运用价值来交换的问题。如果两种物品的生产费用相等、那么效用就是决定它们的比较价值的决定性因素。”[6]“在决定生产问题时,上述的对效用和劳动花费的衡量,正是政治经济学的价值概念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所余留的全部东西,这一点我在1844年已经说过了。”[7]对于上述恩格斯的论述,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由于担心与西方效用价值论相混淆,对于恩格斯关于价值的论述一直没有给出科学说明,而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参与价值量的决定,就为恩格斯关于价值的论述作了最好的解释。因为只要承认使用价值在一定范围或者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比较的,同时把社会标准使用价值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的内在要求,价值就可以表述为一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内生产社会标准使用价值,这也就是劳动花费和效用之比。第二,有助于正确理解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准确含义。过去由于没有认识到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参与价值量的决定,因而对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认识也存在着片面性,只是把使用价值看作是价值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看到随着使用价值的减少对价值量的影响。而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参与价值量的决定,则表明当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原先是社会标准的使用价值时,它的价值量就是社会很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而当这个商品的使用价值减少而低于社会标准使用价值时,则这一商品的价值量就应按其使用价值下降的相应比例而下降。对此,马克思指出:“经过一定时间,商品就会变坏。由于使用价值降低,商品的交换价值也会减少。经过一定的时候,商品体会变成商品的尸体,而商品的美丽灵魂即价值从中消失。……资本能够作为商品流通而不致遭受局部或全部丧失价值危险的那段期限的长短,当然随商品产品不同的自然性质而变化。”[8]第三,为马克思经济理论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提供了桥梁。在经济生活中人们经常将付出的代价与获得的收益或者是满足之间进行比较,而在过去由于没有认识到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参与价值量的决定,也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内在要求。对人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运用的代价与效用的比较分析方法,难以得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解释。而社会标准使用价值参与价值量的决定,则为这一分析方法提供了坚实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其实,马克思也曾经采用过性价比的分析方法。马克思指出:“工业的发展导致机器降价,部分是相对降价(同机器的功率相比)。”[9]第四,对优质优价经济现象进行了科学解释,有利于正确推动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用劳动耗费来解释优质优价现象不仅理论上不严谨,而且在实践上也会产生不良后果。如果把优质优价解释为在生产中耗费较大的劳动量,就会误导企业不顾社会的实际需要,盲目使用具有很高价值的生产资料,即超标准地使用优质材料,其结果是造成资源的浪费。任何一种质量标准都是在当时某个部门生产力发展水平下满足正常社会需要的实际而提出来,并且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按社会标准使用价值来参与决定商品价值量,必将有利于引导企业合理地提高产品质量。

[1] 陈明森.也谈使用价值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J].学习与探索,1984(6):74-76.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10.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 : 人民出版社, 1979:387.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8:85.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605.

[7] 恩格斯.反杜林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0:305.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58.

[9]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89.

(责任编辑:胡先砚)

AMicroscopicStudyonUseValue’sParticipationintheDeterminationoftheMagnitudeofGoods’Value

Peng Biyuan1,Li Dongmei2

(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HubeiEngineeringUniversity,Xiaogan,Hubei432000,China)

Higher price for better quality is an objective economic phenomenon. Using labor cost theory to explain this phenomenon has serious defects, and using use value to explain it has also the risk of falling into utility value theory. But social necessary labour time’ s determination of magnitude of goods’ value means that the use value must attain a certain quality standard. If we use this kind of use value as the social standard, we are supposed to convert the goods with different qualities in the same production process into its value by using this social standard’ s use value. Thus, not only the phenomenon of higher price for better quality can be scientifically explained by the labor theory of value, but also Engels’ discussion of “value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duction costs and utility” and Marx’ theory of labor value may be perfectly utified.

use value; magnitude of value; higher price for better quality; Marx

F031.3

A

2095-4824(2013)04-0074-05

2013-03-25

彭必源(1955— ),男,湖北石首人,湖北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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