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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评估中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的识别研究

2013-12-04

商业会计 2013年23期
关键词:经营性负债收益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福建厦门361004)

随着评估技术和评估准则的发展,收益法已成为评价企业价值最重要的评估方法之一。在采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过程中,对企业未来经营期的预测收益进行折现计算得出的价值,仅包含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负债的价值,但并未包括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和溢余资产的价值。如何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是运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所需解决的技术难题之一。因此,建立一种更能揭示资产与收益之间匹配关系的识别标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非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负债的识别

(一)非经营性资产传统识别法的不足

以资产经营属性作为维度,资产可区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是相对的概念,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之和构成企业总资产。对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识别的过程,也就是对企业各项资产在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之间做出划分的过程。按照传统观点,经营性资产是指可以用于企业日常活动,并产生相关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直接参加企业日常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必需配套的资产两部分。这一传统观点存在日常活动范畴与企业收益口径不匹配的问题,还面临着仍需对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二次识别的困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所规范的“收入”包含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但并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产生的收入,该准则所规范的“收入”的现金流入情况体现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当中。基于上述定义的日常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仅指向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收入”及其对应成本费用,这与企业价值评估所采用的企业收益口径并不匹配。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企业的预期收益口径主要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股权自由现金流和股利,还包括各种形式的利润,如净利润、利润总额、息税前利润、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等。企业自由现金流可在企业利润基础上考虑企业的投资活动并进行调整得出,股权自由现金流则可基于企业利润并结合企业的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进行调整后计算形成。

按上述传统观点界定的非经营性资产,还需要进一步区分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必须的配套资产两部分。经营性资产必需的配套资产通常被纳入企业必备资产范畴,这些配套资产并不直接带来收入,但对企业收益存在间接影响,这些配套资产并非企业开展营业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剔除这些配套资产会改变企业的成本费用。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过程中,经营性资产必需配套资产的价值因费用节省得以实现,已包含在企业的收益价值之中,不能再次对经营性资产必须的配套资产作单独评估,否则将出现重复评估的错误。因此,在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对基于上述传统观点界定的非经营性资产作单独评估,而应对传统观点界定的非经营性资产作二次识别,以剔除作为经营性资产必须的配套资产。

(二)非经营性负债识别方法的误区

非经营性负债也是和经营性负债相对的概念。在非经营性负债的识别方法中,存在两个误区:一是认为非经营性负债即为非经营性资产对应的负债;二是认为非经营性负债主要来源于企业的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

非经营性资产对应的负债并不一定是非经营性负债。非经营性资产对应的负债,指企业购买或取得非经营性资产而应付给供货单位的款项。非经营性资产对应负债一般系通过应付账款进行核算的,而应付账款作为核算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款项的会计科目,还主要核算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负债,因此,在计算企业的营运资金时,若不将应付账款的构成内容作进一步区分并剔除非经营性资产对应的负债,由此得出的营运资金变化值则已涵盖因偿还非经营性资产对应负债而产生的现金流影响值,在这种情况下,该非经营性资产对应的负债不应再视作企业的非经营性负债而作单独计算。

非经营性负债与企业的基本活动类型之间并无固定的关联关系。按举借债务的基本活动类型区分,所有负债可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负债、投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及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在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中,经营活动产生的负债系通过营运资金的变化来反映其偿付义务,经营活动产生的负债一般不含非经营性负债;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通常表现为企业的付息负债,若付息负债已在现金流评估模型中进行了考虑,则该付息负债也不再界定为非经营性负债;而投资活动产生的负债也并不一定为非经营性负债,还应作进一步的分析。

(三)非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负债识别方法的重构

1.非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负债的识别方法。采用上述传统观点识别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一方面因日常活动范畴与企业收益口径不匹配,在企业收益范畴的确定和日常活动的界定上呈现双重标准,可能导致重评或漏评,说明上述传统观点不够科学、严谨;另一方面因还需对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二次识别,徒增工作环节和工作难度。而对非经营性负债的识别方面,也存在着一些误区。因此,有必要对非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负债的识别标准做出重构。

笔者认为,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过程中,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划分和判断,应紧扣企业预期收益口径,凡是在企业预期收益口径中已经包含其影响或贡献的资产,均应界定为经营性资产;凡是对企业预期收益不产生任何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资产,应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因此,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过程中,识别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唯一标准,是企业未来收益及具体评估折现模型中是否已直接或间接考虑资产的贡献。在实务操作中,检验某项资产是否属于非经营性资产,可运用模拟抽离法,即在企业未来收益预测及具体的评估模型中,将某项资产模拟抽离该企业,分析抽离行为是否会影响企业未来收益或其他评估参数,若抽离该资产对企业未来收益预测值或评估模型的相关参数不产生任何影响,则该项资产属于非经营性资产,否则为经营性资产。

非经营性负债的识别方法与非经营性资产的识别方法类似。在采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过程中,非经营性负债的识别和判断,也应围绕企业预期收益口径,与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后的收益口径及具体的评估模型相匹配。若在评估基准日后的收益预测或具体评估模型中,已考虑了某项负债的偿还义务,则该项负债为经营性负债,否则即认定为非经营性负债。非经营性负债与非经营性资产之间并无必然对应关系,非经营性负债对应的资产可以是非经营性资产,也可以为经营性资产。如果某项非经营性负债对应的资产为经营性资产,其实质是,在企业收益中考虑了该项资产对收益带来的影响但并未将该项资产涉及负债的偿还义务纳入收益测算范畴。模拟抽离法也同样适用于非经营性负债的识别。尽管模拟抽离法是一项可行的识别技术,但仍有赖于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和分析,且资产负债对收益产生影响的途径是多样的,可以是直接影响,也可以间接发挥作用,企业的收益往往是众多资产负债共同作用的结果,大部分资产负债对企业收益的贡献或影响是间接的,有些资产负债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界限可能并不清晰。因此,评估实务中,对资产负债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识别和判断往往比较复杂。

2.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注意事项。

(1)应注意与营运资金计算口径的关系。营运资金通常指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获取他人的商业信用而占用的现金、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现金以及提供商业信用相应可以减少现金的即时支付,营运资金主要包括存货、经营性应收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以及递延所得税项目。在现金流折现模型中,营运资金的构成内容均应界定为经营性资产。以应收账款为例,如果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中包括了销售货物应收款和处置固定资产应收款,严格来讲,营运资金仅指销售货物应收款,此时应将处置固定资产应收款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但若将处置固定资产应收款也作为了营运资金的构成内容,且以后各期的应收账款余额是根据未来销售规模和信用条件进行预测的,则预测期营运资金的变化金额已包含了评估基准日处置固定资产应收款带来的影响,不应再将评估基准日的处置固定资产应收款确认为非经营性资产。以应付账款为例,若评估基准日应付账款除供应商货款外还包括建造厂房欠款,在计算应付账款对营运资金产生的影响过程中,假如系按未来年度预计结欠供应商款项余额与评估基准日应付供应商款项的差额作为营运资金变化值的,则表示在计算营运资金过程中未考虑建造厂房对应的欠款偿付义务,在此条件下,该建造厂房对应的负债应界定为非经营性负债;但若以未来年度预计结欠供应商款项余额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应付账款余额的差额,作为应付账款科目对营运资金的影响值,则表示在计算营运资金变动值过程中已涵盖了建造厂房对应的欠款偿付义务,则该建造厂房对应的负债应界定为经营性负债。

(2)配套资产并不一定是非经营性资产。配套资产通常指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但与其他生产资料相配合的资产,常见的配套资产包括职工宿舍、职工活动中心等。配套资产是否属于非经营性资产,其判断标准与其他资产是一致的。界定为经营性资产的配套资产,其对企业收益的影响通常是间接的。

(3)识别非经营性资产应考虑的周期。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一项资产之所以成为非经营性资产,不仅在评估基准日这个时点是非经营性的,而且要求在评估基准日后保持非经营性的利用方式不变。在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对某项资产的配置和利用方式可能发生改变,如果某项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及其后若干年内系作为非经营性资产、而若干年后预计转为生产资料使用,则该资产应认定为经营性资产,且若该资产在未利用期间客观上能独立产生收益,则应将这部分收益纳入评估范围。

(4)不同行业或不同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类型可能存在差异。从资产负债的本质上看,单独的资产、负债本身并没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区别,其之所以出现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的区分,系缘于在具体企业中的配置和利用情况的差异。不同行业或不同企业中,对资产负债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往往存在差异,因此,同一类资产在某些行业中可能是经营性资产,而在其他行业中可能是非经营性资产。

(5)不能基于企业的经营范围识别非经营性资产。对于一般经营项目,企业可自主申请登记营业范围,因此企业的营业范围通常是比较宽泛的,并不能仅基于企业的经营范围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资产经营性质和非经营性质的界限与企业经营范围之间的关系并无规律可循。

(6)不能仅按会计科目判断资产的经营属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每个会计科目均有其核算内容的规定,但同一资产在不同条件或不同时期,其核算的会计科目可能会发生变化,且有些企业在会计科目的运用上可能并不规范,因此,并不能简单地将某一会计科目项下的所有资产均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或经营性资产,而应对会计科目项下的各明细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比如,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不能简单将其归为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也不能仅根据持股比例大小判断其经营性质,而是应根据各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与母公司作为同一经济体纳入了收益预测范畴中而做出相应判断。

(7)不能仅根据资产与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关系判断资产的经营性质。企业的基本活动包括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资产负债表并未按这些基本活动区分列报,虽然有些资产负债项目是为某一种基本活动而准备的或来源于某一种基本活动,但这种对应关系并不稳定,可能存在交叉情况。因此,不能仅根据资产与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关系判断资产的经营性质,更不能简单地将与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相关的资产负债划定为非经营性质。筹资活动所形成的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均不能作为非经营性项目,因为前者系作为付息负债单独进行扣除,后者是评估对象的构成内容,但筹资活动产生的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通常应界定为非经营性负债。为经营活动而准备或因经营活动而形成的资产、负债通常是经营性的,而为投资活动而准备或因投资活动而形成的资产、负债的性质则更为复杂,应根据前述重构的识别方法进行具体分析。

(8)不能仅根据资产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关系判断资产的经营性质。按照企业所从事日常活动的重要性,可将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但其他业务收入所形成的资产,或为开展其他业务而准备的资产并非全部为非经营性资产。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可进一步区分为经常性收入和偶然性收入,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对应的资产通常可归为经营性资产,而偶然性的其他业务收入对应的资产一般应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

二、溢余资产的识别与重构

(一)溢余资产传统识别法的不足

以资产配置属性为维度,资产可区分为必备资产和溢余资产,溢余资产是和必备资产相对的概念,企业的必备资产和溢余资产之和也构成企业总资产。对溢余资产进行识别和认定,首先应对必备资产和溢余资产做出准确定义。按传统观点,必备资产是企业持续日常活动所需资产;溢余资产是指超出了企业日常活动必备规模的资产,与企业收益无直接关系,包括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无效资产。这些定义同样以日常活动的判断作为识别基础,也存在日常活动范畴与企业收益口径不匹配的问题,此外,还混淆了溢余资产与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之间的逻辑关系。

资产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是基于经营属性这一维度做出的判断,而资产的必备与溢余与否是根据配置属性这一维度做出的分析,如果对同一企业的资产同时采用这两个维度进行识别,势必存在两种维度识别结果的交叉或重叠,导致两种维度识别结果逻辑关系的混乱。因此,对溢余资产进行识别的前提,是正确认识溢余资产与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关系。

(二)溢余资产识别方法的重构

由于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之和也构成了企业的全部资产,若将溢余资产作为与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并列的一类资产,违反了不同分类层级的资产不能加总的逻辑,可能因此出现重复或遗漏的错误,且没有现实意义,溢余资产要么属于经营性资产,要么属于非经营性资产。 溢余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之间应有清楚的界限,一项资产不应该既可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又可界定为溢余资产。因此,为合理识别溢余资产,应以资产经营属性为一级维度,以资产配置属性为二级维度,建立区分层次的二维分类体系。企业的所有资产首先区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然后再根据资产规模与企业经营规模的配置关系,将经营性资产细分为必备的经营性资产和溢余的经营性资产。必备的经营性资产是企业现时或未来持续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产,溢余的经营性资产是指超过了企业现时或未来持续生产经营活动必备规模的资产。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因其与企业现时及未来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在理论上难以根据资产规模与企业经营规模的配置关系将其进一步分解为必备的非经营性和溢余的非经营性资产,且非经营性资产已作单独列示和评估,再对非经营性资产进行细分已无实际意义。溢余资产本质上是经营性的,只是相对于预测的收益规模是多余的,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之间不存在包含或被包含的关系。因此,我们所称的溢余资产通常指溢余的经营性资产。

溢余资产的表现形态通常是某项经营性资产的一部分,即某项经营性资产中现时及未来预计处于闲置状态的那部分。如果某项资产的全部在现时及未来预计均处于闲置状态,则该项资产应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中存在于各种资产当中,认为溢余资产就是富余现金的观点有失偏颇。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溢余资产主要为溢余货币资金、溢余的土地使用权、溢余的厂房等。

(三)确定溢余资产应注意的事项

1.判断一项资产是否存在部分闲置情形,不仅要对评估基准日的使用状况做出分析,更应分析该资产在企业未来经营期的预计配套或利用状态。只有在评估基准日及未来经营期均处于闲置状态的那部分资产,才可确认为溢余资产。若某项资产或部分资产在一定周期内是闲置的、但在该周期终了投入企业运营,则不能界定为溢余资产,其闲置期间如能产生临时收益(如临时出租收入),应将该临时收益计入企业总收益当中,闲置期间如无法产生收益,则该资产在闲置期间的损耗可视为企业的一项沉没成本。

2.资产的闲置部分并不一定是溢余资产,还应根据该部分资产是否能够单独进行利用而作为相应判断。如果一项资产虽持续处于闲置状态,但受法律法规、技术等限制无法单独使用,或单独使用在经济上不可行,则该项闲置资产不能成为溢余资产。比如,某工业企业封闭式厂区内的办公楼部分闲置,该闲置部分通常无法单独用于对外出租,不宜认定为溢余资产。

3.溢余资产对应负债的处理。如果某项溢余资产存在对应负债,通常可采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将该项溢余资产对应的负债单独抽离,并将该负债作为该项溢余资产评估值的扣减项;二是将该项溢余资产对应的负债视同非经营性负债处理,对该项溢余资产进行评估时无需再作负债扣除。

(四)计算溢余货币资金应注意的问题

衡量和计算被评估单位的溢余货币资金,系将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货币资金余额,与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因经营所需而留存的最低现金保有量进行对比,前者大于后者,表示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存在溢余货币资金,两者差额即为溢余货币资金的金额,但若前者小于后者,则表示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货币资金无法满足基本经营周转需要,出现“货币资金缺口”。

特别要注意的是,上述最低现金保有量是指经营所需的现金保有量,而针对预测期拟进行筹资活动 (主要指偿还借款)或投资活动(主要指追加投资)而准备的现金,并不包含在最低现金保有量中。被评估单位在预测期拟进行的偿还借款和追加投资,会相应减少预测期的股权自由现金流,但并不因此减少评估基准日的溢余货币资金。应当区分现金保有量与为预测期筹资或投资活动而准备的现金之间的时点差异及内涵差异,现金保有量是在评估基准日这一时点基于经营活动所需的最基本留存现金,最低现金保有量在评估基准日这一时点可视为股东的“不自由”现金;而为预测期拟进行的筹资或投资活动而准备的现金,是指评估基准日已储备、待预测期支取使用的资金,对于评估基准日而言,这部分储备的资金仍是股东 “自由”支配的,待预测期实施筹资或投资活动时再作“现金流出”,如果将这部分储备的资金不作为评估基准日溢余货币资金的构成项目,其实质是在评估基准日和预测期重复计算 “现金流出”。因此,在评估基准日这一时点,为预测期拟进行的筹资或投资活动而准备的现金应包含在评估基准日的溢余货币资金中。

三、研究结论

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过程中,受盈利预测范畴的影响,或因评估模型相关参数计算方法的非唯一性,企业收益口径和评估模型可能无法覆盖企业的全部资产、负债,这是有必要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识别并单独评估的根本原因。在识别非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负债时,应避免照搬会计理论,而是要紧紧围绕与企业未来收益的直接或间接关系而做出专业判断,凡是对企业预期收益不产生任何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资产或负债,应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或非经营性负债,但非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负债之间并无必然的内在关联。在识别溢余资产时,应防止将资产经营属性和资产配置属性这两个识别维度置于同一层级,而是要建立区分层次的二维分类体系,以还原资产经营属性和配置属性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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