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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速递

2013-12-04

商业会计 2013年23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公告

会计

财政部部署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最近,财政部下发了 《关于开展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企[2013]315号)。《通知》对2012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部署,明确了评价范围和内容、评价程序和方法,提出评价结果将作为研究改进国资预算制度、进一步明确支出方向和重点、加强国资预算管理的重要参考,同时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国资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出台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自此,彩票机构即将拥有自己的行业会计制度。此前,彩票机构的会计核算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独特属性对彩票机构的财务管理、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有其特殊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在科目设置、账务处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等方面都较好地体现了彩票业务的特点,贴近彩票发行销售的实际需要,会计信息将更加完整、准确。

中注协发布6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最近,中注协发布了6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6项问题解答主要解决职业怀疑、函证、存货监盘、收入确认、重大非常规交易、关联方等领域在实务中亟需答复的相关问题,在以下四个方面提供指导:一是对注册会计师难以理解或执行的准则条款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二是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实践中遇到的普遍性的复杂问题予以答复;三是对实务中舞弊风险较高的领域予以提示;四是对实务中存在的准则执行不到位的做法予以提示和纠正。

税收

出口退(免)税申报有新规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出口退(免)税申报新规则。《通知》规定,企业按规定提供退(免)税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申报,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与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这将成为申报的前置条件。同时,通知也明确了信息核对不符,无法通过预申报审核的补救措施。根据《通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凭证资料齐全,且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注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再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注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以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声明放弃已申报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视同已结清税款;二是出口企业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并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等资料。《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有新规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办法》将适用于除特别纳税调整以外的所有相互协商案件。《办法》规定,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均可就该措施向本国主管当局提请相互协商。

职业教育等营业税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62号)。《通知》明确三点,一是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二是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是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上述第一点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点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公告》明确,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公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资产评估

中评协对两项专家提示征求意见

最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起草并发布了《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收益法中的敏感性分析 (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采掘业企业评估(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评估行业及评估从业人员征求意见。《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收益法中的敏感性分析 (征求意见稿)》以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的形式,对收益法中的敏感性分析的操作方法以及披露要点方面做出提示,指导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收益法评估业务中恰当运用敏感性分析方法,具有现实作用和意义。《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采掘业企业评估 (征求意见稿)》对涉及的采掘业和采掘业企业评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评估中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提示。

金融

央行推出货币政策新工具

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箱里又多了新的工具——常备借贷便利。截至今年9月末,常备借贷便利余额已达3 860亿元,今年6月末余额最高时曾达4 160亿元。央行表示,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有助于有效调节市场流动性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防范金融风险。借鉴国际经验,央行于2013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性波动时运用。常备借贷便利是央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

银监会修订完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最近,银监会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改保持原《办法》基本框架不变,修改后分为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以及附则等七章,共计107条。主要修改内容涉及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简化行政许可流程和中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监管。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将工作重点由准入预防转向事中、事后的动态化监管。新修订的《办法》还通过实施差异化准入政策,引导银行业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行业政策合理布局网点,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

证监会:三举措完善现金分红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

最近,证监会表示,将采取三举措完善现金分红机制:一是结合监管实践对现行现金分红制度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二是支持上市公司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采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同时,完善分红监管规定,加大对未按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督约束。三是积极协调国资管理部门完善国有上市公司业绩考核体系,提高国有上市公司分红水平;推动税务部门不断优化分红税收政策,降低分红成本;推动社保基金等持续稳定分红需求的长期投资者积极介入公司治理,促使上市公司不断增强回报股东意识,培育健康的股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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